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九

從此第二。明能依功德。就中六。一明四無量。二明八解脫。三明八勝處。四明十遍處。五明得依身。六明起定緣。且第一明四無量者。論雲。如是已說所依止定。當辨依定所生功德。諸功德中。先辨無量。頌曰。

 無量有四種  對治瞋等故
 慈悲無瞋性  喜喜捨無貪
 此行相如次  與樂及拔苦
 欣慰有情等  緣欲界有情
 喜初二靜慮  餘六或五十
 不能斷諸惑  人起定成三

釋曰。初句總標。次一句顯唯有四。次兩句出體。次三句明行相。次一句明所緣。次兩句明所依地。次一句明不斷惑。次一句明處及成。無量有四種者。一慈。二悲。三喜。四捨。言無量者。無量有情為所緣故。引無量福故。感無量果故。問此何緣唯有四種。答頌言對治瞋等故(等取害等三障故也)此有四障。一瞋。二害。三不欣慰。四欲貪瞋。對治此四多行障故。建立慈等。慈悲無瞋。性喜喜捨無貪者出體也。慈悲二種。無瞋為體。若依論主慈用無瞋。悲是不害也。喜即喜受。捨即無貪。此慈悲等。若並眷屬。五蘊為體 問若捨無貪性。如何能治瞋。答此所治瞋。貪所引故。若依論主。捨用無貪無瞋二法為體。與樂及拔苦欣慰有情等者。明行相也。與樂是慈。拔苦是悲。欣慰是喜。有情等是捨。謂怨親平等。捨怨舍親。名為捨也。願諸有情。得如是樂。如是思惟。入慈等至。願諸有情。離如是苦。如是思惟。入悲等至。諸有情類。得樂離苦。豈不快哉。如是思惟入喜等至。諸有情類。平等平等。無有怨親。如是思惟。入舍等至 緣欲界有情者。明所緣境。此四無量。普緣欲界一切有情。不緣上界者。謂能治彼瞋等障故。上界無瞋等故。不緣上界也 喜初二靜慮餘六或五十者。明依地也。喜無量。唯依初二禪立 餘六者。謂餘三無量。依六地也。謂四靜慮。未至。中間。或五者。或有師說。唯依五地。除未至地。謂修無量。是容預位。已離欲者。方能修故。故除未至 或有欲令此四無量。通依十地。謂欲界。四根本禪。及四禪近分。並中間。此意欲令定不定地。根本加行。皆無量攝。故通十地。不能斷諸惑者。此四無量。不能斷惑。謂有三義。一謂有漏根本靜慮攝故(前文已釋根本不斷惑耳也)第二勝解作意。相應起故。斷惑要須真實作意。此既勝解故。不能斷。三遍緣一切有情境故。斷惑要須緣法作意。此緣有情故。不斷惑。前文說此治四障者。約加行位制伏瞋等。或此能令斷已更遠故。前說此能治四障。若依根本。四種無量。實不斷惑。問初習業位。云何修慈等。答謂先思惟自所受樂。便作此念。願諸有情一切等受如是快樂。若彼本來。煩惱增盛。不能如是平等運心。應於有情分為三品。所謂親友處中怨讐 親複分三。謂上中下。上親友者。謂生法身。中親友者。謂財法交。下親友者。謂唯財交 處中為一。怨複分三 上怨讐者。謂奪名譽命及親友中怨讐者。謂奪己身命緣資具。下怨讐者。謂奪親友。命緣資具。總成七品。分別品已。先於上親。發起真誠。與樂勝解。此願成已。於中下親。亦漸次修如是勝解。於親三品。得平等已。次於處中。下中上怨。亦漸次修如是勝解。由數習力。能於上怨。起與樂願。與上親等。修此勝解。既得無退。次於所緣。漸修令廣。謂漸運想。思惟一邑。一國。一方。一切世界。與樂遍滿。是為修習。慈無量成 修悲法者。謂觀有情。沒眾苦海。便願令彼皆得解脫。修喜法者。謂想有情得樂離苦。便深喜慰實為樂哉。修捨最初從處中起。漸次乃至。能於上親。起平等心。與處中等 人起定成三者。此四無量。人起非餘。隨得一時。必成三種。

從此第二。明八解脫。論雲。已辨無量。次辨解脫。頌曰。

 解脫有八種  前三無貪性
 二二一一定  四無色定善
 滅受想解脫  微微無間生
 由自地淨心  及下無漏出
 三境欲可見  四境類品道
 自上苦集滅  非擇滅虛空

釋曰。初句總標。次兩句別明前三解脫。第四句別明次四解脫。第二行頌別明第八解脫。後一頌總明所緣。解脫有八種者。一內有色想。觀外色解脫。謂於內身。有色想貪。為除此貪。觀外不淨。青瘀等色。令貪不起。故名解脫。第二內無色想。觀外色解脫。謂於內身。無色想貪。雖已除貪。為堅牢故。觀外不淨青瘀等色。令貪不起。名為解脫。第三淨解脫。身作證具足住。謂觀淨色。令貪不起。名淨解脫。觀淨色者。顯觀轉勝。此淨解脫身中證得。名身作證。具足圓滿。得住此定。名具足住 四無色定。為次四解脫。此四解脫。各能棄舍下地貪故。名為解脫。第八滅受想定解脫。身作證具足住。棄背受等。名為解脫。依婆娑論。此雲解脫者。謂棄背義也。前三無貪性者。初三解脫。無貪為體。近治貪故 三中初二。不淨相轉。作青瘀等諸行相故。第三解脫。清淨相轉。作淨光鮮行相轉故。此三助伴。皆五蘊性。二二一一定者。謂二二定。一一定也。上二謂。初二解脫。下二謂初二靜慮。以初二解脫。依初二靜慮。起名二二定也。一一定者。一謂第三解脫。此一解脫。唯依第四禪起。名一一定也。以第四禪。離八災患。心澄淨故。有淨解脫。四無色定善者。四無色解脫。以善定為體。非無記染。非解脫故。亦非散善。性微劣故。無色散善者。如命終心也。滅受想解脫微微無間生者。滅定解脫。有解厭背受想。有釋厭背一切有所緣心。有釋解脫定障。故名解脫。微微心後此定現前 入滅定心。總有三種。一者想心。二者微細心。三者微微心。前對想心。已名微細。此更微細。故名微微。從微微心。入滅盡定。由自地淨。心及下無漏出者。明出滅定心也。出滅定心。或起有頂淨心。或起下無所有處。無漏心。如是入心唯是有漏。通從有漏無漏心出。三境欲可見者。初三解脫。唯以欲界色處為境。有差別者。初二境可憎。第三境可愛。四境類品道自上苦集滅者。四無色解脫。各緣自地上地。苦集滅諦。及緣九地類智品道。為所緣境。非擇滅虛空者。無色解脫。亦緣自地。上地苦集諦上非擇滅。及緣九地類智品。上非擇滅。及與虛空為所緣境 問第三靜慮。寧無解脫。答第三定中。無眼識所引。顯色貪故。又自地妙樂。所動亂故。故無解脫 問行者何緣。修淨解脫。答為欲令欣。修淨解脫。前不淨觀。令心沉戚。今修淨觀。策發令欣。或為審知自堪能故。謂前所修。不淨解脫。為成不成。若觀淨相。煩惱不起。彼方成故。問何故經中第三第八解脫。得身證名。非餘六耶。答以於八中。此二勝故。二界邊故。得身證名。第三解脫。唯取淨相。令惑不起。名為殊勝。第八解脫。以無心故。名為殊勝。第三解脫在色界邊。第八解脫。在無色界邊。

從此第三。明八勝處。論雲。已辨解脫。次辨勝處。頌曰。

 勝處有八種  二如初解脫
 次二如第二  後四如第三

釋曰。勝處有八種。一內有色想。觀外色少。二內有色想。觀外色多。三內無色想。觀外色少。四內無色想。觀外色多。內無色想。觀外青黃赤白。為四勝處。足前成八。八中初二。如初解脫。次二如第二解脫。後四如第三解脫。前修解脫。唯能棄背貪心。不能制境。後修勝處。能制所緣。隨所樂觀。惑終不起。能制伏境。心勝境處。故名勝處。

從此第四。明十遍處。論雲。已辨勝處。次辨遍處。頌曰。

 遍處有十種  八如淨解脫
 後二淨無色  緣自地四蘊

釋曰。遍處有十。謂週遍觀地.水.火.風.青.黃.赤.白.及空.與識。二無邊處。於一切處。週遍觀察。無有間隙。故名遍處。十中前八。如淨解脫。謂八自性。皆是無貪。若並助伴。皆五蘊性。依第四靜慮。緣欲可見色。後二遍處。如次空識。善無色。為其自性。各緣自地四蘊為境。應知此中修觀行者。從諸解脫。入諸勝處。從諸勝處。入諸遍處。以後後起勝前前故。謂修解脫。但於所緣。總取淨相。未能分別青黃赤白。後四勝處。雖能分別青黃赤白。而未能作無邊行相。前四遍處。謂觀青等一一無邊。復思青等為何所依。知依大種故。次觀地等一一無邊。復思此所覺色。由何廣大。知由虛空故。次觀空無邊處。復思此能覺誰為所依。知依廣識故。觀識無邊處。此所依識。無別所依故。別更不修上為遍處。

從此第五。明得依身。論雲。此解脫等。三門功德。為由何得(一問)。依何身起(二問)。頌曰。

 滅定如先辨  餘皆通二得
 無色依三界  餘唯人趣起

釋曰。滅定解脫。根品已釋。餘解脫等。通由二得。若曾修者。由離染得。未曾習者。由加行得。四無色解脫。空識二遍處。一一通依三界身起 餘唯人起。由教力故。異生及聖。皆能現起。

從此第六。明起定緣。論雲。諸有生在色無色界。起靜慮無色。由何等別緣。頌曰。

 二界由因業  能起無色定
 色界起靜慮  亦由法爾力

釋曰。生上二界。總由三緣。一由因力。謂於先時。近及數習。為起因故。二由業力。謂先曾造感上地生。順後受業。彼業異熟將起現前。勢力能令進起彼定。三法爾力。謂器世間。將欲壞時。下地有情。法爾能起上地靜慮。生上二界。起無色定。由因業力。非法爾力。無雲等天。無災壞故。生在色界。起靜慮時。由上二緣及法爾力。若生欲界。起上定時。於前三緣。更加教力。

從此大文第二。明正法住世。若三分明義。已下是流通分。論雲。前來分別種種法門。皆為弘持世尊教法。何謂正法(一問)。當住幾時(二問)。頌曰。

 佛正法有二  謂教證為體
 有持說行者  此便住世間

釋曰。上兩句答初問。下兩句答第二問。正法有二。一教。二證。教謂契經。調伏對法。證謂三乘菩提分法。有能受持及正說者。教法住世。有能依教正修行者。佛正證法。便住世間。道藉人弘。法依人住。人在法在。人亡法亡。故世親雲。故隨三人住世時量。應知世法。住爾所時。聖教總言。唯住千載。有釋證法。唯住千年。教法住時。復過於此。

從此第三。明論宗旨。於中分二。一正明宗旨。二傷嘆勸學。且正明宗旨者。論雲。此論依攝阿毘達磨。為依何理釋對法耶。頌曰。

 迦濕彌羅議理成  我多依彼釋對法
 少有貶量為我失  判法正理在牟尼

釋曰。迦濕彌羅。毘婆沙師議。阿毘達磨理。善成立。我多依彼。釋對法藏。少有貶量。為我過失。判法正理。唯在世尊及諸如來。大聖弟子。

從此第二。傷嘆勸學。就中分二。一傷嘆人。二勸學法。就傷嘆人中分二。一正傷嘆人。二重釋傷嘆。就正嘆人中分二。一傷嘆有德。二傷嘆起失。且傷嘆人有德者。頌曰。

 大師世眼久已閉  堪為證者多散滅

釋曰。三界大師。為世眼目。涅槃日久。名為已閉。舍利子等。名堪證者。隨佛滅度。名多散滅。

從此第二。傷嘆起失者。頌曰。

 不見真理無制人  由鄙尋思亂聖教

釋曰。既失大師。又無法奘。凡厥異生。便無慧眼。不見真理。無法自制。起惡尋思。亂惑聖教。其過大矣。

從此第二。重釋傷嘆分二。一重釋有德。二重釋起失。且重釋有德者。頌曰。

 自覺已歸勝寂靜  持彼教者多隨滅

釋曰。佛名自覺。無師悟故。涅槃日久。名已歸靜。舍利子等持彼教者今亦隨滅。

從此第二。重釋起失頌曰。

 世無依怙喪眾德  無鉤制惑隨意轉

釋曰。世無依怙。由喪如來及大弟子眾德者故。由此眾生無正法鉤制諸惑象。隨意起執。

從此第二。勸學法。頌曰。

 既知如來正法壽  漸次淪亡如至喉
 是諸煩惱力增時  應求解脫勿放逸

釋曰。佛滅度後。九百年中。世親製諸論。正法壽命。漸次淪亡。如人欲終氣臨至喉。須臾便死。於此時中。煩惱增長。諸有智人。應求解脫。勿令放逸起煩惱也。

破我品

夫雲披月現。執亡空明。若不摧邪。將何顯正。此品來意良有以焉。有滯相之賓迷方之子。法無主宰。橫生我執。身見一起。諸惑隨生。溺三有河。背八正路。其為過也。不亦悲哉。論主將愛一子。情殷止心。傷而愍之。故制斯論。執我不同。總有三種。一犢子部。二數論宗。三勝論宗。破此三計。廣如長論 今唯釋頌。不可具陳。略舉綱宗。以為發起。犢子部者。十八部中之一部也。佛在世時。有一外道。厥名犢子。今此部執同斯外道。故以標名。此品破中。先破犢子。次破數論。後破勝論。良為此部是佛弟子見同外道。殊所不應。故先破之。今欲破彼。先料其計 論雲。然犢子部執有補特伽羅。其體與五蘊不一不異。解雲。彼計真我名補特伽羅。此雲數取趣。蘊剎那滅。於轉無能。但由於我能捨此蘊。能續餘蘊數取諸趣。故執實我體名補特伽羅。計我與蘊不一不異。非斷非常。若言蘊一。蘊滅我滅。便成斷見。若言蘊異。蘊滅我在。是則常見計。皆墮其邊。故知此我與五蘊法不一不異非斷非常。論主破雲。汝所執我為實為假。若言是實。應與蘊異。有別性故。如色等實與受等異。又有實體。必應有因。如五蘊實從因生故。若計因生。是則無常。便違汝宗我非無常。若有實體。不從因生。應是無因。同外道見。又汝計我非無為也。若非因生。又非無為。汝所執我應成無用。若我是假。便同我說。無實我故 又彼部法有五法藏。三世為三。無為為四。我為第五不可說藏。我在生死。不可說與三世為一為異。若入涅槃。不可說與無為亦為一為異。故立此我為不可說藏 破雲。我與前四法藏。若不可說為異故。即不應說為第五法藏。我與前四。若不可說為一故。即不可說為非第五。非第五者。即是前四法藏。既第五非第五俱不可說。但應建立前四法藏。上來理破 已下教證。論雲。薄伽梵告梵志言。我說一切有。唯是十二處攝。若數取趣。非是處攝。無體理成。若是處攝。則不應言是不可說。又汝部誦契經亦言。諸所有眼。諸所有色。廣說乃至。苾芻當知。如來齊此。施設一切。建立一切。有實體法。此中無有補特伽羅。如何可說彼有實體。頻婆沙羅契經亦說。此中無有我我所性。唯有一切眾苦法體。將正已生。乃至廣說。據上理教。都無我性。如何犢子橫計執我耶。

從此論主引頌證破。於中有二。一正破。二流通。初有十七行頌。是正破。後有三行。是流通。初正破中。束成六分。一正顯真空分。第二明佛遍知分。第三置答益物分。第四因相不測分。第五果生先後分。第六業報難知分。就正顯真空分中。初是羅漢尼說。次是世尊說。今則是初。論雲。有阿羅漢尼。名世羅(此雲小山)為魔王說。

 汝墮惡見趣  於空行聚中
 妄執有有情  智者達非有
 如即攬眾分  假相立為車
 世俗立有情  應知攬諸蘊

釋曰。汝墮惡見趣者。摽魔過也。汝此魔王墮惡見趣。身見名惡。一障聖道。二為癡覆。三為惑因。稱之為惡。趣向生死。為流轉因。因之為趣。惡見即趣。名惡見趣 於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者。正釋惡見也。五蘊和合。名為行聚。都無作者。稱之為空。執實有情。為惡見也 智者達非有者。顯真空也。有情是假。聖達非有。既除我執。故顯真空 如即攬眾分至攬諸蘊者。舉喻釋成。初則喻顯。後則法合。攬輪輞等以成其車。車則是假。攬五蘊法以成有情。情何得實。

其次世尊。於雜阿笈摩中。為婆羅門婆抱梨說(婆抱梨此雲棗。父母憐子。目此棗名也)。

 婆抱梨諦聽  能解諸結法
 謂依心故染  亦依心故淨
 我實無我性  顛倒故執有
 無有情無我  唯有有因法
 謂十二有支  所攝蘊處界
 審思此一切  無補特伽羅
 既觀內是空  觀外空亦爾
 能修空觀者  亦都不可得

釋曰。婆抱梨諦聽能解諸結法者。勸聽法也。結謂結縛。解結妙法汝能聽之 謂依心故染亦依心故淨者。標所說法也。心染即染。心淨便淨。汝依淨心結能解矣 我實無我性顛倒故執有者。釋前依心染也。都無實我。橫計作者。倒想起其心成染焉 無有情無我唯有有因法者。標依心淨也。果由因起。名有因法。但由因力。果遂得生。果由因生。實無作者。故無我見也。因果和合。假名為人。故無有情也。達有因法。情我見滅。心便淨矣 謂十二有支至亦都不可得者。釋前有因法也。十二有支。蘊處界三。此一切法唯有因果。無數取趣。但有情身無數取趣。即是內空。外非情法。亦復法空。修此空觀 亦不可得。詳此經頌。是佛世尊於小乘經密談大乘。真空之理於是盡矣。犢子部難。若無實我。是則世尊非一切智。要因真我。非剎那滅。方頓遍知。以心心所剎那剎那異生滅故。故心心所非頓遍知。論主答雲。但約相續有堪能故。知一切法名一切智。非由一念能頓遍知。

從此已下舉頌以答。即是第二明佛遍知分。於中有二。一舉頌正明。第二引頌證成。今則是初。頌曰。

 由相續有能  如火食一切
 如是一切智  非由頓遍知

釋曰。火食一切。豈一念火能燒一切。但約相續說燒一切。佛智亦爾。但據相續名一切智。

從此第二引證。犢子部問。如何得知。約相續說。知一切法非我遍知。論主答雲。說佛世尊有三世故。犢子部問。於何處說。

從此論主引頌成證。如有頌曰。

 若過去諸佛  若未來諸佛
 及現在諸佛  皆滅眾生憂

釋曰。此頌既說有三世佛。故約佛智。於相續位。知一切法不由於我能頓遍知。以佛世尊三世攝故。彼此計我體是佛世尊。復說我體非三世攝。此頌既說佛在三世。故汝計我非是世尊。我既非佛。明知遍知不由於我名頓遍知。理亦應爾。

俱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