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(本)

沙門基撰

論。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。

述曰。就答緣中有二。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。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。此中有三。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。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。第二正答。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。此即初也。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。下答中有四。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。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。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。與十因.二因相攝。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標宗。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。自下釋中。初依十五處立十因。次四緣依何處立等。後辨得果。其十因.二因相攝。但是因明十因傍義。故非別門。

論。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。

述曰。出依處體。言依處者。非是與因別體。語即依處。是持業釋。下皆如是。與因一體。然依者於義。俱第七囀聲。即於語體上。立隨說等因義也。如大論第五.三十八.顯揚十八.對法第四.中邊俱辨此因。然大論三十八。但有三種十因。及五果體無依處攝。對法唯有十因之名。亦非周悉。顯揚十八初有十因。後辨因依處。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。三十八.及顯揚雲。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。想為先故說。是彼諸法隨說因。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.想.語三法為因體。然今此文正解彼意。但取法.及名.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。所以者何。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。唯語為自性。不爾即應言依名.想.說依處立此因也。此中即以諸法為果。以名.想.與說為所依因。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。言說是語性。語性總言。即通三性語業為體。唯佛是善。餘皆無記。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.惡。然實二性。名雖即語之差別。無表示故不如其語。語是業性。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 或可。大乘離聲無體。故名即通三性。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。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。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。

論。即依此處立隨說因。

述曰。此顯說因依語依立。不是異體。依體立義也。

論。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。

述曰。此釋依語立說因義。謂詮一切法。起名取其相狀。方有言說起。即依此語隨見.聞.覺.知後。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。依語立因。

論。此即能說為所說因。

述曰。此釋因義。對何為因。此即能說之語。為所說一切法因。古師雲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。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。其見.聞等。如九十三.及對法第一.樞要等會。言隨者。是隨逐義。即隨所見.聞等事起語言說。大論等並同此文。然有漏無記隨說因。果通一切有為.無為有漏.無漏法。是持業義。以無記即因故。既以無記為果。詮無記事之說。說與無記為因。即依士釋。若前解因唯有漏.無記。後解即通有漏.無漏三性所攝。其染.淨此因准此可解。

論。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。

述曰。此會相違 是名想見者。集論中說 由如名等。是彼釋文。此因名.想.見三法以為自體。謂想.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。及興執著。想能取相執著由見。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。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。

論。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。

述曰。若依彼文。性是三法。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。語之依處。亦依士釋。若依此解。即顯此名.想.見因。是語之依處。三法為因體故 問何所以二論相違 答二論意別。論雖無會。今意釋言。若大論等。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。約所詮是能詮之果。即能.所二詮解因果。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。即依名.想.見起言說故。亦不相違各據一義。故對法雲。隨說能作。隨說者語也。隨說之能作。名.想.見也。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。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。不相違也。

論。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。

述曰。觀者對也。待者藉也。即是此因通能.所受。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。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。亦待食等而求噉等。即以所待食為欲因。若待情慾方求飲食。以受為食因。然領受處通能.所受。不可言欲。欲不遍故。非受性故。即觀於此隨是能.所受。領彼所.能受果。或生住成得。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。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.若取。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。三十八等雲。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。未必以受為因。所待非受故。又此論雲通所受故。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。有以能受為因。能受為果。如待苦為樂。有以能受為因。所受為果。有以所受為因。所受為果。有以所受為因。能受為果。四句別也。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。今於能受唯取受數。一常遍諸心。二五分位別。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。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。觸雖有爾。然於所受非領屬己。不如於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。但除種子因緣之法。此因疎故。唯疎相待方是此因。如種望芽。內種望現皆非此因。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。以不得故。唯疎相待者得。即親所待皆是引發.牽引等攝 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.生起攝故。亦是定異等攝。說觀待因是觀待。復是牽引等攝。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。以名遠故。名觀待者即要非親。定異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。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。不說得等流果等也。此解為勝 又解觀待情慾是觀視義。要境待情。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。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 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 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。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。情所待時非因緣故。前說正義。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。芽待於種亦可此因。且無記之因。若無記即因唯有漏。無記性果通漏無漏.三性等法。若果是無記。與無記為因。即因通三性.漏.無漏。果唯無記。餘染等皆准此知。

論。即依此處立觀待因。

述曰。此顯依處依之立因。

論。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。

述曰。大論等意勢與此同。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。但除親因緣。

論。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。

述曰。謂內外種未成熟位。謂有漏.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。未為善友力等所潤。貪愛等所潤。水.土等所潤。皆名習氣依。以未為潤時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。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。且淨因中。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。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。便言此果是無為法。無為疎遠非因生故。論不說得離系果故。今此因親。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。因緣親生增上生故。能引等流.增上果故。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。謂異熟因。果唯無記。因通善.惡也。若無記即因。果唯無記。若無漏即因。果唯無漏。善.不善即因。果通三性。若無記之因。因通三性。果唯無記。如理應思。大論等同。

論。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。

述曰。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。以能生起近果。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。此中但與前所潤.未潤別。更無別體。果性等並同前。大論等亦同。

論。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。

述曰。即心.心所法之等無間緣。以心.心所法為果也。此緣如前辨。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。唯以心.心所為體故。

論。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。

述曰。體通一切法。果唯心.心所。有漏.無漏等。並通因果。若以未來為因。果非現在。非因前而果後者。今亦不然。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。故所緣緣無不有果。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。及所緣緣。唯望一切心.心所故。

論。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。

述曰。體是六根。即通八識。五根為體。果唯是心.心所。前三果果性皆同。因準可知。然無間緣。謂現在時為緣非在過去。過去無故。即現在有力用。能開導法令未來生故。入過去時其用方顯。果現前故。處所空故。

論。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。

述曰。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。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。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。謂除內外種生現。種生種。現生種。及親助緣。餘一切法疎助緣皆是。

論。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。

述曰。謂於所作業。能作者之作用。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。其果寬狹同前作用。作用.士用必同所作故。不取親者。非因緣故。此二果通漏.無漏三性因亦爾。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。除無間緣。及根依處。餘依處果通漏.無漏。彼二果唯有漏。有漏二因是無記故。不生無漏也。此依六識作法。若七.八識無間緣。無記即因。果通無漏。七有漏根。六無漏故。與無記為因。除無間緣。及根。餘因通漏.無漏三性。此依六識為論。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。無記之因。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。根中應分別。色根.意根各有異故。然此中士用作用。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。故下言唯得士用果。不言得離系等果故。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。然作用.士用皆第三囀聲。梵雲羯剌拏。是作具作用。羯剌多是士夫作用。故二別也。然大論三十八。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。此乃助成攝受。故除因緣。如眼識生。以眼根。及種為士用依。以等無間緣.所緣緣等為作用依。根稍親故。此約法為士用說。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。准此應知。人望穀芽。人為士用。地.水等為作用。作用疎於人功故。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。皆以地.水等為士用。日.及鋤治為作用。

論。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。

述曰。謂一切無漏見。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。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。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。於無漏有為俱生法。能助令同所作。或令增長故。於後有為無漏能引。前引後法也。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。此顯勝果。

論。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。

述曰。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。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。成辨三界有漏諸法。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法。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。助成因緣名為攝受。故除因緣親能生法。故對法言。如田.水.糞等。望穀生芽等。雖自種所生。然增彼力名攝受因。然隨所應有五.有六。非諸有漏皆具五等。心.心所生皆具五依。非心.心所。即便無故。此中前五通無記因。後一非也。隨其所應三性應思。

論。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。

述曰。謂三性法通無漏也。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。同類言。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。然勝品言。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。大論第五等。雲無記與善.染為因。謂本識中各別自種。然望現行亦性同也。即與涅槃亦為因也。同大論等。現引種。種引現。現引現。種引種。皆是此因。此以性論之則狹。以界論之則寬。隨其所應。顯揚等論雲。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。色界與色界。無色界。無漏法為因。無色與無色。及無漏為因。無漏與無漏為因。不言與下法為因也。果望自類其性必同。界係有異。

論。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。

述曰。此唯自性。設他性唯相稱。謂善業定引人.天第八識非惡趣。以相稱故。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。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。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。自性中色與色為因。色中內與內為因。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。如是等。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。即淨因也。以界論之則狹。以性論之則寬。其大論等同。果易故不說。謂於有為因能起果。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。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。不共他故名異也。

論。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。

述曰。以前六因為性。不取言說。以疎遠故。言說與法不相和合。勢疎遠故不取為性。因既即前。其果亦爾。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。因通漏.無漏。一準於前。

論。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。

述曰。此相違.不相違中。因通漏.無漏。果亦爾。令有為無漏不生。無為不顯故。然領受。及此後三因。同瑜伽第五。皆言於生.住等果。不言餘者餘因狹故。此四寬故。然大論。顯揚但有後三。有於生等之一果言。觀待中無。此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慾作法。其性狹故。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。據勝顯故。六相違中。唯此勝故。亦不違也。此中無記.染.善皆准應知。大乘滅相雖不待因。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。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。非與前法滅為因也。

論。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。

述曰。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。

論。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。

述曰。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。有二師別解。初師中二。初引菩薩地。後引有尋等地文。引菩薩地中有三。一引文。二正釋。三立理。引文訖。能生因親。方便因疎。初解與古來大異。第二大同。

論。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。

述曰。下正解之。初解能生。後解方便。言菩薩地說牽引因。除業習氣。及外無記因。生起因中亦爾。亦除業等。彼非因緣故 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。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。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。今亦有文。謂大論第十。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。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。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.生起.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。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。又理准。若未潤種既有業。亦在牽引中。何故已潤業種。非生起因也。又菩薩地等。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。如此文是。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。種引現行。為因緣者。除現引種。及引現行。異姓種。及涅槃等。彼非因緣故。定異因亦爾。唯取為因緣者。除引自乘。及異熟增上。等流果。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。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。下有二釋故。其同事。不相違攝前因。為自體故。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。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。遠牽自果。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。除生起因故。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。即生起因全。四因少分。除牽引因。是此生起因。近能生起果故。

何以知者。

論。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。

述曰。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。此二種子既是因緣。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。若不爾者。即攝因緣不遍盡故。

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。何故此中不攝。亦非盡理故。

論。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。

述曰。此問不然。除牽引.生起二因。以此二因唯種子故。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。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。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恆相續故。此菩薩地略而不說。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。

又解。

論。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。

述曰。即此現行親辨果故。亦名為種生起種攝。近生果故。何以現行亦名種者。此中有例。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。彼既然此亦爾。此六因中何因所攝。餘四因攝。

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。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。

論。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。

述曰。謂第一言說。第二觀待。第五攝受.第九相違全。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。皆是前說未潤生位。已潤熟位二因種餘。即說此四全。六少分為方便因。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.所緣緣二種。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。非無少別。至下當知。

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。下出於理。

論。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。

述曰。非此牽引.生起二種。唯屬彼十因中牽引.生起二因全。所以者何。此二之中有非因緣。攝盡便寬。能生是因緣故。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。若唯攝二不攝便狹。

論。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。

述曰。非唯除生起.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。所以者何。四中有因緣。攝盡便寬。以方便因非因緣故。彼生起.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。謂業種等。若唯八因名之。所餘不攝便狹。彼有非因緣。方便不攝故。菩薩地文不是盡理。故於此中皆如我說。

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。

論。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。

述曰。於中有三。一牒文。二正解。三立理。此牒彼文。

有尋等者。等有伺等。次下正解。

論。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。

述曰。能生因是因緣故。如前所說。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。是名生起因。皆能生攝。若現若種潤未潤時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。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。簡非因緣種及現者。

論。此所餘因皆方便攝。

述曰。方便疎故。此六因中因緣種外。及餘四因全。皆名方便因。疎體同故。

何以知者。

論。非此生起至有因緣種故。

述曰。下立理也。非此尋.伺文生起因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。若唯一生起因者。生起中非因緣法。攝盡便寬。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。若現。若種。有因緣故。不攝便狹。

論。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。

述曰。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。若唯取九。九中亦有因緣。方便疎故。攝九盡便寬。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。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。若因緣唯攝生起。即攝增上業種太寬。若不攝餘五因緣。五因緣不盡太狹。若方便定攝九因。即五因中有因緣者。亦方便攝是太寬失。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。故知文勢如我所解。此中影略。但以攝不盡。太狹為解而影取寬。上皆准知 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。能生因亦名牽引種。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。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.種俱盡 答約潤.未潤唯約種論。故須分二。能起於果體是因緣。不分潤與未潤故。尋伺地唯一生起。亦無違也。此第一師辨訖。

論。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。

述曰。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。一一中又二。初正解。後釋難。此初也。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。即十因中彼牽引.生起二因如名所攝。所餘諸因。即十因中餘八所攝。

下自釋難。

論。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。

述曰。牽引.生起二因之內。雖復亦有非能生因。以業種等非能生故。此二因中因緣種子。一親辨體。二受果無盡。勝故偏說是能生因。不說增上業種所攝。

論。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。

述曰。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。謂因緣種等。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。論乃偏說是方便因。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。後方便因隱因緣者。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。

論。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。

述曰。下文亦二。准前應知。彼說生起因。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。餘因之言餘九因也。

何以爾者。

論。雖生起中至親顯故便說。

述曰。下釋難雲。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。以對牽引因已潤故。是近得果。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。以是親顯故偏說之。略牽引因。及自因中業種不說。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。以已潤竟方名生起。故望牽引為近也。

論。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。

述曰。雖知菩薩地牽引因。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。而望生起是遠。未被潤故。作惡不即受。故疎遠故。即業種顯。親名言種相貌隱故。遂不說其因緣種子。而說業種為牽引故。不說牽引因也。理亦無違。

論。餘方便攝准上應知。

述曰。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。而四因全。五因少分。是方便攝。如上增上多故。偏說非能生因。實理亦是文不盡理。

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。及攝十因.二因。

論。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。

述曰。卷初標雲四緣依十五處。義差別故立為十因。上來雖有二文。但依十五處立十因。十因.二因相攝。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。及十因.二因相攝。故有此問。於中初問。次答。答中先答緣依處。後辨與因相攝。

論。論說因緣至立增上。

述曰。初中有二。初引文後正解。此引瑜伽第五。顯揚十八皆同。

論。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。

述曰。下解有二。初解因緣依處。後解中二緣依處。於中各有二師釋之。所言種子是因緣者。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.第四有潤種子.第十一隨順.十二差別功能.十三和合.十五不障礙.合六依處中。除其現行因緣種攝。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。

論。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。

述曰。上解本文。下釋不盡。但言種子不說現故。雖除第三.四兩依處。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。而多間斷。此略不說是因緣攝。但言種子是因緣故。

論。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。

述曰。又解除牽引.生起。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。亦是此中種子言攝。親辨自果故。喻如前解。此釋彼文將為盡理。

論。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。

述曰。第二師解。此種子言。唯屬十五依處之中。第四有潤種子依處。以有種子言故。此有潤中不簡去業。不攝習氣中因緣種。及四依處中因緣者。取捨如前攝二因等。此師意解。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。因緣種顯不說業等。以牽引等遠疎等別故。略而不說。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

論。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。

述曰。上解因緣。下解中二。此即是前第一師義。彼二處言意顯。但是此二緣者。非唯第五無間滅處.第六境界依處所攝。其餘領受.及下和合.不障礙處三依處中。亦皆有此二緣義故。觀待待境心等得生。餘二合前以為體故。即以此文而為盡理。

論。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。

述曰。此即是前第二師說。二緣依處唯彼第五.第六依處。非餘三依處。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。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。此二處全。名亦顯故。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。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依所餘立增上。易故略不說之。隨前所應盡理不盡。除三之餘皆增上故。

論。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。

述曰。此下即答四緣.十因.二因相攝。此中合作十因.二因攝也。於中有二。初引文。後正解。三十八說。因緣即是能生因攝。增上緣者即方便因。中間等無間。及所緣緣。此之二緣攝受因攝。此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緣。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準可成故論不說。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。非方便內不攝二緣。觀待.同事.不相違。方便攝故。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。但言能生是因緣。方便是增上。中二是攝受。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。能生攝因緣。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。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。或兼觀待.同事.不相違亦有二緣。論唯說攝受以顯故。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。文言略也。

論。雖方便內至故此偏說。

述曰。今釋彼文為不盡理。若准方便攝餘因盡。有非增上者。以等無間。及所緣緣。是方便攝故。以增上緣攝因多故。謂除觀待.同事.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。偏說方便是增上緣。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。若相亂體。以餘二緣亦增上故。皆方便攝。若不爾者。不說能生。是增上故。顯方便中具三緣也。

論。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。

述曰。十因之中。則六因內是因緣者。皆能生因。四緣之中因緣所攝。領受.攝受.同事.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。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。領受.攝受.同事.不相違中所緣緣。皆方便中所緣緣攝。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。亦有中間等無間緣。及所緣緣。此於四緣位居中故。然攝受中。以有二依處名.體全顯故偏說之。餘無名.體依處全二緣者。故略不說。

論。初能生攝進退如前。

述曰。然能生因是因緣者。或說六因。或說二因。且依菩薩地。若通取六名進。若唯取二名退。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。攝現不盡名之為退。若並取現名之為進。依有尋等地。若取六因名之為進。唯取一因名之為退。今此通說。皆如前說。

論。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。

述曰。此為問也。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。因謂十因。緣即四緣。必應有果。果有幾種。依何處得。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。

下文有三。先答果有幾。次答依處得果。後明十因.四緣得果。未明依處等得果。先出果體。

論。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。

述曰。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 有漏善者。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。簡他.及非情。若但言異熟。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。今為總攝彼。故言異熟生。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。如前第二卷會。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。同小乘中。由有漏善亦感報故。此位稍長。至金剛心頓斷。通二乘無學三十八.顯揚.對法第十五皆同。

論。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。

述曰。謂習善.無記.不善所引同類。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。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。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。果勝而因可劣。非果劣而因勝。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。對法唯據善法。論實此果非不通餘 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。三十八等亦同此意。謂如殺生得短命報。是先業之同類。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。隨順相門。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。與善不為同類也。唯此一法。非餘法皆是假說。實增上果。然假名等流。非同性果。故。以異性法非同類故。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。相似之義假名等流。實業所感。此果即通有漏.無漏。唯是有為凡聖皆通。亦現望種。種望現亦是。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。

論。三者離系至善無為法。

述曰。此即無漏斷障所證。八無為中不動.想受滅。擇滅三性真如是。對法雲。隨眠永滅是此果故。瑜伽三十八.顯揚亦云。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。不究竟故非此果攝。然此果有義。唯斷煩惱障所得。非所知障。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。如下第十卷說。有義所知障亦得。此中通說。亦不相違。

論。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。

述曰。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。然三十八等。皆但云士夫用。乃至占卜等事。由此成辨諸稼穡等。是士用果。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.無間.隔越.不生之果。由此故有二說。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。因唯假者。非少實法。第二師意。心.心所俱等亦得此果。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。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。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。士夫力所辨故。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。因法為作者。緣法為作具故。從喻為名。

論。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。

述曰。若論別相。除上四果即是此果。寬通有漏.無漏等也。

論。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。

述曰。出果體已。次依處得果。於中有二。初引文。後正解。瑜伽第五。及顯揚十八雲。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。

出得果文。已下有二師解。第一解中有二。初正解。後立理。即前解十因.二因攝等初師。

論。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。

述曰。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。謂習氣.有潤.差別功能.和合.不障礙五依處得。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。觀待性復疎遠。業得果義親故。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。亦無異熟果。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。即六依處得也。故前論雲。若攝受五辨有漏法。除心.心所餘二依處。攝受一切有漏故。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。何以知五。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。士用果有二說。此亦應爾。

論。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。

述曰。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。謂習氣望自類種。有潤望現行。及自類種。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.差別功能.和合.不障礙七也。此說士夫為士用。有說士用.作用依處亦得此果。以法為士用等故。此師即九得等流果。又解士夫可得。作用依疎未必可得。助現緣故非作現緣。唯八依得。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.所領受。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。無間滅依所望不同。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。餘可知也。

論。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。

述曰。謂依處中五依處得。謂真見.隨順亦引涅槃故。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。和合.不障礙處得。此說以士夫為士用。若說法為士用。即士用.作用俱得此果。餘不得可知。非觀待因得者。疎遠相待不以證待。又彼約有為法。為清淨觀待因故。又待能證有所證。於生住成得果處轉。如何不得。合七依處得離系果。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系故。約清淨有為為果故。

論。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。

述曰。即依處中。有說五處得。謂領受依處。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。士用.作用.和合.不障礙依處所得。隨順唯望自善法等。定異亦約別別法體。不望士夫。故不得也 第二師說。法亦名士夫。即領受.習氣.有潤.無間滅.士用.作用.真見.隨順.差別功能.和合.不障礙十一依處得 語依處.與法。非士夫用.果。果與因不相密合。說非士夫法故。此果必生。彼語依處顯於法故。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。故知依處准亦應爾。

論。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。

述曰。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。此據別體。謂語.境界.根.障礙依處全。餘十一小分。若不爾者一切皆是。

依何意故作是說耶。

論。不爾便應太寬太狹。

述曰。自下立理。若不如前解者。各有太寬.太狹之失。且如習氣唯目第三。即第三中有非業者。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。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。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。彼自依處中。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。非等流果故太寬失。餘或六.或八.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。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。自處亦攝俱時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系果故。餘四處中亦得離系。既為不說即太狹也。士用處言唯目第九。即自依處中。亦引增上.等流果等。若攝彼盡即太寬失。餘或四.或十處亦得此果。若不攝者亦太狹失。餘依處中亦有太寬。即前四外餘依處中。有等流等四果體在。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。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。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。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。即諸因緣種。隨順中不得等流者。即得涅槃。真見亦有不得離系者。引後自類等。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。如脛待足等。若不攝彼便為太狹。故知於我所說為正。或此增上唯應難狹。餘四依處得餘果故。然此寬狹一準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。

論。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。

述曰。第二師說。五果體性寬狹如前。但釋論文有盡理.不盡為異於前。此習氣言。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。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。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。識等五種生現行是。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。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。偏說習氣得異熟果。不言習氣並是報因。餘依處中無此因也。

論。隨順處言至故偏說之。

述曰。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。得等流果。雖知如前六.七.八依處中。亦得等流果。此處亦得非等流果。如與涅槃為因者是。以等流因必下.等法。與自.上法為其因故。隨順亦爾。招勝有為行相顯故論偏說之。亦不盡理也。

論。真見處言至相顯故偏說。

述曰。此真見處。唯屬第十處。雖如前說餘四依處。或五依處亦得此果。此處亦能引同類等。非皆得離系。以真見之名招離系相顯故論偏說。亦不盡理也。

論。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。

述曰。准上可解。以士用果望於處者。即士用處名顯。及體相亦顯。故偏說之。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。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。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。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。此士用依所得士用。亦得名增上等故。亦不盡理。

論。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。

述曰。此攝所餘 餘十一處。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。以餘四依處。已顯得餘四果故。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。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。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。皆不盡理略說之也。

依處既示。次明十因.四緣多少得果。

論。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。

述曰。此中得果隨文且釋。其理不盡如樞要說。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。觀待唯望士夫為因。故不取也。若望法為因即取。有十因中六因也。餘可知。此中依處得有別者。如前已說。此四緣中增上緣得。大乘報因非因緣故。

論。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。

述曰。等流果七因得如文。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。餘是增上緣。皆應如理知。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。餘不得可知。因緣.增上二種。四緣中居初.後故。

論。若離系果至增上緣得。

述曰。離系果五因得。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。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。餘因不得義可知也。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。此唯增上緣得。

論。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。

述曰。此有二說。初師四因得。以士夫為士用故。餘不得者非士夫故。各各是望別法為也。觀待相同故取之也。唯增上緣得。

論。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。

述曰。此第二師。通法為士夫。即八因得。唯說因不得。如前處中說。餘者可知。以但能顯非是能生。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。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。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。非所緣緣得。無間亦名為士用故。依處寬狹如前已說。但無不生之士用也。

論。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。

述曰。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。十因.四緣得也 或解不爾。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。外餘因所得。所望不同。果各別也 然不相違中攝無為。如何得增上。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。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.五果之果.因也。不言有取.與為因。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。即是此無為之果也。無與.取義不同小乘也。即隨說因是。觀待等亦然。

論。傍論已了應辨正論。

述曰。此有二解。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。餘已上是正論。以明緣所生法文。應明能生緣故。四緣是正論也 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。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。今准此卷次雲。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。故知四緣是正論也。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。此等妙焉或舊曾聞。或先所未了。後諸學者宜詳義焉。然據瑜伽等。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。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。隨用皆得。然此十因有漏無漏。有為無為。三界系不系。見所斷等。皆如理思。

前問之中問緣及生。雖已明緣而未解生。自下解生。於中有二。初辨現.種生。後總結釋。初中有二。初辨生現。後辨生種。生現中。初辨種生後辨現生。種.現生中各有二。初染。後淨。

論。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。

述曰。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。容作三緣生現分別。分別之言通攝心.心所若見.相分。非唯自體也。除等無間者。唯心.心所相望立此緣故。

論。謂各親種是彼因緣。

述曰。釋為三緣。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。雖眼識生藉根等種。非親種故。亦非因緣。總而言之。一切相.見等法。皆有此緣而生。無非識種生故。

論。為所緣緣於能緣者。

述曰。謂要能緣種心.心所法。種子方為彼所緣緣。除一切相分。相分不能緣故。及除自體分。不緣種故。然見分中除五七識。不緣種故。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。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。今簡爾所不為緣故。言為所緣於能緣者。是簡略言。

論。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。

述曰。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。如根種於識種。作意種於識等。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。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。皆是增上緣。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。彼能障礙故。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。然於生現分別中。非能不障故非也。或亦是此緣。現未為障故。障必不生故。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。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。

論。生淨現行應知亦爾。

述曰。然此總言。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。皆能緣種故。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。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。與染別也。

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。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。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。於中初總。後別。

論。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。

述曰。此文總也。不簡自他識等。相望容作三緣。現望於現非親辨體。無因緣故。

論。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。

述曰。自下別中第一子門。自他身相望。謂自他身份別。展轉容作二緣。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。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。此除等無間。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。此中分別既攝見.相分等故。由他生者皆名分別。但知不唯是見分也。即唯前六識。或亦第八識。許變他處故。

論。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。

述曰。第二子門。自身八識。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.相分等。總名自識聚。以識為主同聚法故。即下言聚皆如是知。且自八識聚相望。定有增上緣。此緣通故。必無等無間。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。

此即明簡定有無訖。於四緣中二定無也。謂因緣.等無間。一緣定有。謂增上緣。所緣緣不定。下別辨之。

論。八於七有至所杖質故。

述曰。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。七於第八無此緣義。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。生五識相分色等故。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。第六理通以相.見為境。若無第八定為本質。五.七不生故。雖非親所緣緣。然是疎所緣緣也。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。七非八所緣緣也。第八若有七識必有。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。非所緣緣也。

論。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。

述曰。第七於餘前之六識。於初五識無此緣義。與一意識為所緣緣。意緣一切法故。五識無者不緣七故。前之六識於第七識。並非彼所緣緣。彼不緣六故。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。

論。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。

述曰。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。五識於六有此緣義。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。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。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。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。

論。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。

述曰。第三子門。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。前第六識聚。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。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。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。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。據長時故。但說容故。餘之七識但有二緣。無因緣.所緣。皆非種子。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。此第一師即長途義。

論。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。

述曰。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。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。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。彼隨經部因果異時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。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。引相分種子。生於後念五識相分。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。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。即以相分為行相。本質為疎所緣緣義。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。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。亦者亦第六也。非第八識者。以非能熏不能引種。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。此師自識前後。異於前義也。

論。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。

述曰。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。自身八識品相望中。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。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.見種故。謂前五識為能熏。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。是第八見分所緣緣。第七識為能熏。成彼第八見分種故。是自證分所緣緣。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。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。即雙熏彼二分種子。若緣虛空.心心所等以為相分。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。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.見分種也。第八不緣虛空等故。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.見分等應作四句。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。即是二義與前師別。六望七等准此應知。

論。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。

述曰。第四子門。就如一眼識中。俱時心.心所。一一別互相望。雖是同聚而是別體。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。見分.相分一切皆然。不相緣故。然此心.心所不相緣。相分所杖本質同。若見分.相分不相緣故。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.心法故。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。受不與心同一緣故。大乘見分不許自緣。亦有此妨。然極相近不緣俱法。說自證分既得自緣。即無前過但有後失 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 謂所杖質同名同一。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 若爾且如第八心王。不能緣心所之相。即無本質。如何名為同一所緣 同一所緣總有二義。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。如五識等俱心所法。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。二相似名同一。即第八俱心.心所法。及第六識緣過.未等。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。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。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。此第一義。

論。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。

述曰。此第二釋。亦許相緣。或依見分同聚心.心所說不相緣。無緣俱時他見分故。此依因位。佛則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緣義。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。如本識中諸法種子。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。此顯其事。

論。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。

述曰。若不爾者。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。既彼有境故。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。諸心.心所理例並然 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。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。非五所變。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。此師難曰。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。第八五數無本質也。前師解雲。若必有本質。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。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。如何同本質。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。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。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。名同所緣。

論。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。

述曰。此依因位。果亦可然。至下當知。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。五所如。本識亦定緣種。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。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。今依可爾說有本質。非要爾也。此義應思。同一所緣相似名同。各各變故。何要同質方名同也。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。若待外質方生。良恐理乖唯識。是故前師甚可翫矣。

論。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。

述曰。第五子門。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。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。謂所緣.增上。見分於境無所緣緣。但有增上。相與餘分但為增上。若約疎所緣緣亦非。見與相分不相似故。或可說得。由相為緣見分生故。

第六子門。

論。見與自證相望亦爾。

述曰。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。自證與見但為一緣。如前說故。見與第四亦但一緣。此據親義。若疎所緣亦得有之。今約親說不相違也。

論。餘二展轉俱作二緣。

述曰。自證。及證自證為二。見分之餘也。展轉為二緣。互得相緣故。二與見.相分但為增上。

論。此中不依至。互為緣故。

述曰。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。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。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。以說現行互為緣故。又種為緣生分別者。前第一門以解訖故。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。

論。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。

述曰。淨八識聚若自.他身。自.他八識為緣。皆增所緣緣。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。即淨八識皆得互緣。同時心.心所。亦得互自緣同時心.心所。以彼功能遍現影故。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。餘淨心所義例亦然。又或能緣彼相分故。若不現彼影。應非知一切。又有解者。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。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。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。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。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。若不緣者便違上文。今有二解。一雲前依因位非依果說。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。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。亦自緣見分。亦緣自證分。與相應法見境齊故。然與自證作用各別。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。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。然相分攝。與相應法同外取故。相應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。識之見分例亦應然。亦不違上見分境同。此義雖勝然稍難知。

論。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。

述曰。若通佛說。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。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。相分必無能緣用故。如化心等亦爾。化心不緣故。故此第三.四亦非相所緣。見分攝故。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。不除同聚心.心所相緣。以得緣故。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。現作相分緣故。如無分別智。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。不同後得智。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。作影像緣。仍是相分。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。何須四分。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。今緣相應法見分。緣自證分。亦能緣證自證分。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.相分者。唯在佛位餘者不能。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。義遮第三.四分亦非相所緣。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。名遍緣故。雖作此解三分何別。各相似故。如前所得者親得。餘新所得影說。故成差別 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。及遮見分不緣自證。非顯餘二得緣一切。此不及前解。

論。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。

述曰。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.現行生訖。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.及種子起 此言緣者是緣藉義。非緣慮義。以種亦是分別攝故。今論解言緣生分別。現行.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。

論。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。

述曰。種子必無等無間緣.所緣緣起。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。以此二緣待心.心所為果方能生故。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。

論。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。

述曰。今依因位。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。即因.增上。唯除第八。及六識中極劣無記。非能熏故。與非親種不辨體故。除自種外。但一增上。

論。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。

述曰。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。除中二也。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。此中鉅細如理應思。准前顯後淨種亦爾。文言略之。與染同故。

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 次下第二總結有二。初結非。後破小乘心外之緣。

論。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。

述曰。謂依內識若種.若現互為緣起。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。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。況違理.教而固執何為。

論。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。

述曰。此略指也。下解彼彼分別。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.心所。中邊論說虛妄分別。謂是三界心.心所故。此非執心。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。

有二三等者。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 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。瑜伽三十八.七十三.七十四.顯揚等。並如下解。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。

上來解此頌中。初依頌釋文。第二廣解。廣解中。初問緣生分別。第二答解。解中初解四緣等。第二解生分別。生分別中。初辨生現.種分別等。後總結 或從前釋中分三。初略解頌。次廣解。後結 或於廣中分三。初解四緣等。次明生分別。第三廣分別 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。初辨生。後辨分別。餘解同前 就明唯識相中。初廣分別三能變相。次前前頌明唯識訖 自前頌來解諸妨難。於中有二。初二頌釋違理難。後五頌釋違教難。初二頌解違理難中。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。前頌所明雖無外境。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。外人問曰。

論。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。

述曰。此初寄問以發論端。雖知論主唯有內識。而既無有心外實緣。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。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。

論。頌曰至復生餘異熟。

述曰。上二句答相續所由。下二句正答相續。長行答中有四復次。至文當知。

論。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。

述曰。初釋中有二。初別解頌文。後總結頌意。別解頌中文分為四。上二句別解為二。下二句合解為一。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。第三句既盡字。第四句復生等字。合解其頌。解第一句中。先解諸業。次解習氣。後總解之 以業有三故言諸業。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。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.第八.及大論第九.五十三等解。福者勝義。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。非福者不可愛樂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。相鄙劣故。不動者不可改轉義。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。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。亦從於定總名不動。對法論說。欲界系善業名福。瑜伽論言。謂感善趣異熟。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。前是人.天總業。後是五趣別業。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。如涼風觸身等。別相似業名為善也。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。如不斷善等。又約六趣為論。除地獄取非天。五趣有善業果也 非福業者。瑜伽論雲。謂感惡趣異熟。及順五趣異熟。初是三惡趣總業。後是五趣別業 不動者謂感色.無色界異熟。及順色.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。後是別業。對法論說。何故色.無色業名為不動。答如欲界餘趣業。遇緣轉得餘趣處受。彼業不爾。定於自處受故。問曰何故爾也。定所攝故。非同散業。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。故此解非 又定地攝名為不動。以定能住於一境故。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。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。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。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。如彼抄解。然此三業通身.語.意。意業通三界。身.語唯二地。有尋.伺故。此體性者。即有漏善.不善二思為此業體。游履身.語身.語動作故名為業。身.語唯無記。非善.惡性故。唯以思為體。

此中為唯以思為業。為復有餘。

論。業之眷屬亦立業名。

述曰。即五蘊性。善.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。餘則可知。

何意眷屬亦說名業。

論。同招引滿異熟果故。

述曰。以皆與業同招引.滿異熟果故。不同小乘具十隨轉。無過.未世實四相故。此總.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。

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。若異熟因非即受果。現既久滅如何感果。非過.未有故。為答此問故次論文。

論。此雖才起至當異熟果。

述曰。下解習氣。現行此業雖才起已更無異問而便即滅。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有過.去體能招當來真異熟果。

若爾如何。

論。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。

述曰。現行之業當造之時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。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。

何以名習氣。

論。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。

述曰。是業氣分。解氣 由現熏習所成。解習 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。並是曾有。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。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。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。今此習氣理則不然。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。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恆現在有。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。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。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。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。由此義故有詮有遮。故名習氣。即解頌中習氣二字。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。

論。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。

述曰。此善.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。非同性故。非親能辨果體生故。

次解二取。此有八解。

論。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。

述曰。一相.見。謂即取彼實能取.實所取名二取。二者取名.色。色者色蘊。名者四蘊。即是執取五蘊為義。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。以為本質故。今此唯顯取親所緣。不能緣得心外法故。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。不離心等故。三者取心.及心所。一切五蘊法。不離此二故。四者本.末。謂取現果。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。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。是第八識之末果故。即取二異熟也。謂愛樂執取緣取也。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。餘識別報品名末。攝一切法盡。唯簡異熟。以極狹故。第五彼取者。即彼上四取也。即一取言。通上四處。是單取。及通彼上。是重取。謂有取取前第一能.所取之取。如重緣心。取下三取亦然。故有八解。此八皆是二取所攝。即是現行之取也。或前四是境。彼取能取。但有四也。

何以名習氣。

論。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。

述曰。即彼八所熏發。親能生彼八。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。即前八中皆具二義。名為習氣。皆有所生.能生義故。本末若為異熟解者。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。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。此非善.不善。但是無記親生之種。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。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.見分等。

此二取言欲顯何義。

論。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。

述曰。顯當來世異熟果心。及心相應法。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。簡前業種。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。隨所欲生便能生故。以心為主但言生心。實通五蘊。此當來世言。或一分位三世。或生死三世等可知。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。

論。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。

述曰。頌言俱者。謂前諸業。及後二取之種子俱。即是同時感生果也。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。作時受時雖世不同。種正受果時。必與果同世。以過.未世無體性故。

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。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。或二種既俱。何故頌中先說業種。後說因緣。

論。業招生顯故頌先說。

述曰。業招生顯。由業感生勝故。顯故。故頌先說非因緣也。解第二句五個字訖。

論。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。

述曰。頌中所言前異熟者。謂前前生業異熟果。異熟果者。顯通總別。頌文狹故但言異熟。意亦通也。以過去世多生之業。同於一身得受果。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。又前前生業之異熟。非唯一生名前前也。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。後亦當爾。

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。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。謂餘異熟等。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。先發言雲。

論。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。

述曰。二取種子受果無窮。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。業習氣有盡。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。所以者何。由異熟果一者性別。與業性殊不多相順。二者難招業雖招得。謂必異世果方熟也。故業習氣有盡。如沉麝穢草有萎歇故。其等流果.及增上果。一者性同。體性相順。二者易感。同時生故。此念熏已即能生果。故二取種易感果也。何者為等流。何者為增上。增上寬。但等流必增上。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。為俱生同類因故也。增上更無別體。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。是增上果故易感。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。又種望現行是增上。望自類種是等流。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。

上來已別解頌文。下欲解意。並解第一句由字.第三句既盡二字。第四句復生字故。

論。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。

述曰。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。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。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。即先果盡時。後果業種熟。其異熟果而復得生。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由感餘生者。解由字。由者緣由也。前果盡時者。解既盡 復別生果等者。解餘異熟復生也。

下結答難。

論。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。

述曰。由此所說業果無斷。生死相續輪轉無窮。何假藉心外之緣。方得生死相續。此結答也。

論。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。

述曰。總此頌意。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。非心外法令生死續。以業.二取不離心.心所而得相續。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。

論。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。

述曰。第二復次。解頌答問。於中有三。一總標。二別解。三指例。此初也。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.第四三種熏習。

論。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。

述曰。別解有二。初別解三。後配屬頌。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。此是三性諸法因緣。彼論但有言說熏習。

論。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。

述曰。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。餘皆不緣亦不能發。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。簡非詮表聲。彼非名故。名唯無記。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。聲自性唯無記。然聲有表是業性攝。以能表思名為三性。體唯無記。名非業性。故從聲本說為無記。然名是聲屈曲差別。唯無記性。不能熏成色.心等種。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。因名起種名名言種。一切熏種皆由心.心所。心.心所熏種。有因外緣。有不依外。不依外者名顯境名。若依外者名表義名。以分二別。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。何不別說因義熏習 答境非勝緣。因境而心熏。但是顯境所攝。有能詮之法。令因起執流轉生死。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。立表義名言熏習。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。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。但說依名不說依境。若依無漏名熏種。此唯無漏善。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。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。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。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。名言進退攝句字故。

論。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。

述曰。即能了境心.心所法。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。非相分心。不能顯境故。此見分等實非名言。如言說名顯所詮法。此心.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。體非名也。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。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。能顯義故。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。順趣種種所緣境義。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。四蘊名名。是通三性見.相分種。境從見說亦名名也。了境心等之所了也。即通三界有漏無漏。即攝一切有為法盡。攝論唯據言說名。唯有漏也。

論。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。

述曰。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。

論。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。

述曰。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.七識。非如攝論唯說第七。

論。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。

述曰。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。即名言熏習。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。初通六.七。後唯第六。其文易解。無勞更釋。

論。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。

述曰。有謂三有。支者因義。分義。即三有因生善.惡趣差別因也。通六識皆有此熏。餘文可知。然不善中所言諸者。顯惡多於善。令生厭故。令五趣別由業力也。

論。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。

述曰。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。以異性故。我執相分所熏成種。雖作因緣親生本識。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。此中名言種。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。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。我執種子為增上緣。令自他別故。此是見分執種。若相分種亦得親生。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說名。唯欲界。及初定。有尋.伺故。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。依名起熏習故。或通無色。無色諸天佛處聽故 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。有支.我執亦皆通三界。

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。有分熏習唯善.不善。我執熏習通有覆.不善。俱生唯有覆。分別通不善 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。顯境名言通前七識。第八不熏故。有支通前六識。有善惡性故。我執唯第六.七。七唯俱生。六通分別 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。名言熏習通無漏。無漏亦依表義.顯境名言熏成種故。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。此說盡理 第五位次。名言熏習唯除佛位。第六識有漏至八地。餘六識。及諸無漏通十地。有支非聖者。聖不造業故。設造別業不名有支。非行支故名言所攝。或類相從亦有支攝。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。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。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。八地以去菩薩。及如來。

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。

論。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。

述曰。以三熏習即頌習氣。頌中所言業習氣者。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。

論。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。

述曰。即取我執。及取名言以為境界。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。取此二故名之為取。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。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。

論。俱等餘文義如前釋。

述曰。此餘俱義。及習氣義果。有前盡而後生義。如前師解。此中同者不別出之。若有異者皆別解也。下准此知。然此熏習。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。

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。

論。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。

述曰。於中有二。初汎解惑.業.苦屬釋論文。後以有支釋惑.業.苦。初中有三。初總舉生死由惑.業.苦。次別解惑.業.苦。後指例餘文。此則初也。

業.惑.苦者。此應第二方解其惑。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。

論。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。

述曰。次別解也。能感後有諸業名業。即通一切總報.別報現.後等業。除無記業。及無漏業。皆名為業。能感異熟生故 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。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。皆能發業皆是不善。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。即修道我見.邊見。及此相應貪.慢.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。然緣起經上卷雲。若由欲愛造諸福行。彼信為依乃造斯行。由於生死起定信故。此愛.及取由信攝伏。我施設為有覆無記。若法欲界有覆無記。於發諸行無勝功能。以此文證。故離我見等俱起法。亦有獨頭愛等無記。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。或餘本有位起。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。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。外餘一切不發業惑。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。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。若助發潤即通一切。苦中即攝三苦.八苦。文易可知。

論。惑業苦種皆名習氣。

述曰。前說現行此種。即現之習氣也。

論。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。

述曰。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疎。今此三中惑.業二種非異熟性。與果異性。但增上緣。助生苦故。但為勢引。非正親生。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。以能辨體親生苦故。

論。頌三習氣如應當知。

述曰。惑.苦種子名為二取。業種可知。故言隨應。

問何故此中惑.苦名取。業不名取。

論。惑苦名取能所取故。

述曰。釋彼得名。惑是能取。染著性故。苦是所取。染所著故。

論。取是著義業不得名。

述曰。此釋唯業不名為取。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。今此是我.我所攝故。即能.所執著名為取。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。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。前說以取是著義故。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。

論。俱等餘文義如前解。

述曰。一準於前義可知也。然於此中惑.業.苦攝一切惑.業.苦盡。即總門也。

論。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。

述曰。第二別攝十二有支。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 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。攝總惑.業.苦不盡耶 答若除此中無明.愛.取餘一切惑。除正感後世行。餘別報等行.並別報體。苦聖者身行。及苦等。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。初以惑.業.苦總攝十二支。即此文是。二廣明十二有支。即論雲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。三總結支歸惑.業.苦。即下論雲由惑.業.苦即十二支故。此能令生死相續也 今此惑.業.苦總攝十二支中。指如餘論廣釋。即瑜伽第九.第十.第九十三。對法第四。十地論第八。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。此為論也。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。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。一列支名辨總別體。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。三次第所由。四總.別業用。五因果差別。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。七能.所引生諸論對釋。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。九定世破邪。十諸門辨釋。論文有四。一能.所引生。二釋妨。三定世。四諸門辨 一列支名辨總.別體者。列名可知。總五事中相及分別。三性之中唯依他性。取蘊.處.界一分為體 別體性者。一無明支者。以行蘊中無明為體。不取餘法。何以知者。緣起經云。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。大論第九雲。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。故唯取無用不取餘法 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雲。無明與行得為因緣。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 答曰不爾。彼非因緣故。此論解雲。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。實非此支攝。由假說彼為行因緣。實非取餘為此支體。大論第十。及此論下。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。又諸論.此論皆言。正發業唯是無明。餘者是助故不取也。非如小乘約分位辨。此有十九.七.五.六種諸無知等。如大論第九等說。此無明支別有實性。何以知者。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。大論第十。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。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。言五見假。此為實故。又緣起經下卷。五十六中。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。俱舍第十文勢同也。此通現行.及種為體。十地經云。無明有二。謂子時.果時。緣起下卷雲。無明有四。謂隨眠等。又唯發業性。通不善.無記。然發福.非福.不動三無明別。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.語.意三行為體。心.心所法為體。謂行體是思。此身.語.意三在欲界名福.非福。身.語在色界。意亦通無色。名為不動。大論第九等同此解。此支亦通現行.種子。十地經說行有二種。謂如無明有子.果時行亦爾故。唯善.不善性 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。九十三雲。於母胎中因識為緣。續生果識隨轉不絕。任持所有羯剌藍等。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。彼下文雲。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。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。此論又云。所引支者。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。此中識種謂本識因。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。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。雲此於欲界具足六種。色界唯四。無色唯一 答曰。九十三中自有會。雲行為緣故令識轉變。此識現法但是因性。攝受當生諸識果故。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。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。是就二乘一切身語。彼不立有第八識故。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。其實唯取阿賴耶也。果報主故。說與名色互為緣故。乃至命終恆隨轉故 此唯種子不取現行。何以知者。大論第十.此論等雲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雲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。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。處處又說行熏於識。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。非種子時有是義故。十地論雲如無明有子時.果時。乃至於生.老死亦爾 答此論下云。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。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。或於現在是過去世。此生.老死位說識支故。有現行識其實唯種。不爾便違五十六說。彼說五種胎藏苦故。此論所引支中。又言識等五是種故。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。乃至說受亦有二種。謂境界受為愛緣等。皆准此知。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。及於生.老死位說故。言有現行實皆無也。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。有二種體。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。通異熟.非異熟。如九十三說。又五色根。根依大種。根處大種。所生諸色。及餘諸名。皆名色攝。大論第九雲。受蘊想蘊.行蘊.識蘊.十有色處.法處色等。皆名色支。此論下云。或名色種總攝五因。於中隨勝立餘四種。通取三性以為體也。若准此論及諸論等。通取異熟。及餘性故。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。即除六根.觸.受法種皆名色攝。謂色蘊中除根餘色。除受蘊全。除行蘊觸。除識蘊中本識.意根。餘想蘊全。三蘊少分。為名色支體。此論下云。此中識種謂本識因。除後三因餘因。皆是名色種攝。故此二體寬狹不同。前體即是四蘊名名。色蘊名色。汎爾通釋。即體相濫。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。不爾如何名五種子。五體即是一名色故。此唯異熟無記性故。第八相應中除觸.及受。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.受。所餘現在異熟六識。及過.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。皆是此體。又九十三雲。俱生五根名之為色。無間滅意名之為名。即與六處無別體也。然說六識為識支故。由說與彼互為緣故。偏說六根。非實此支之體唯爾。前解為勝。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。非謂盡理。無覆無記性 五六處支。唯內六處。此唯取彼異熟種故。即五色根。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。此約一意二世分別。即義說別。若不爾者名中無識。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。若約當生分位說者。即名色支具足五蘊。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。未名六處故。此唯種子。有處亦說為現行者。如名色中說。下至觸.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。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。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。此約五種同時為論。若分位為言。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。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。此亦同前觸應知也。作用分位義皆同故。然論說受為愛緣者。約當來生。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。然即彼體是生支攝。今此受支唯在種位。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。九十三雲。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。唯取愛數一法為體。大論第十初雲。愛謂三界愛。亦通現.種。十地論說故。此論下文雲。愛支與取得為因緣。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。愛種.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。通取一切煩惱。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。即通見.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。又下文說。正唯修斷。助潤通見。論文多據四取為體。在家.出家二諍本故。四取以三見。及貪為體。大論第十.及九十三等雲。欲取云何謂欲貪。見取.戒禁取.我語取即三見故也。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。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。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。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。三若能取。若所取。若所為取。皆四取體。今此合取。所說義別故無妨難。勘別抄也 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雲愛增名取。 答下自會言。雖取支中攝諸煩惱。而愛潤勝說是愛增。非無餘惑。此通種.現。十地經說故。如愛引證 十有支。即取前行。及五果種為愛.取潤已轉名為有。九十三等雲。愛.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。是當生起因所攝故。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。今上來解此唯種子。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。即五果現行。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。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。然生.老死二名。是於五蘊假立名。即不相應行蘊。今取實體亦前五蘊。此不取種。唯引果故。種即是前五種支故。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。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.老死。亦通種子無妨。緣起經說生.引同時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。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。唯取現行至下當悉。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。如俱舍第九.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。初解總名。此名緣起。亦名緣生。五十六雲。無有主宰.作者.受者。無自作用不得自在。從因而生託眾緣轉。本無而有。有已散滅。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生。大論第十釋雲。由煩惱繫縛。往諸趣中數數生起。故名緣起。此依字釋名 又解即依緣字.起字解此名也。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。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。依剎那釋通一切法。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。此依義釋名。今依此解。又乃至。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。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。展轉傳說故名緣起。此解亦得。合有五釋不能煩引。五十六說。因名緣起。果名緣生。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。此纏生故彼諸行轉。如是乃至老死亦爾。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。為因時非果。為果時非因。據義別故。世親俱舍自意同此。亦得別名。緣起經云。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。釋總名已。次辨別名 名義得名者。言無明者非六釋攝。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。初離無與明別解。後合之總釋。故名離合。舊云六釋者是。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。離合方可為解。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芻。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。六釋不遍諸法釋故。如別抄解 行者當體彰名。造作是行義。亦功能得稱 了別名識 觸境名觸 領納名受 耽染名愛。

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蘊起名生義。勝鬘經及緣起經等。瑜伽等亦有別釋。皆同於行。不能別引 言名色者是相違釋。名之與色體各別故。如雲能立與能破言。五十六雲。何故四無色蘊名名。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。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。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。及變礙義故說為色。變礙有二乃至廣說。既各彰別體。故是相違釋。非名體即色。非是依名之色。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。處者生長門義。體類不同有其六種。此帶六言故帶數釋 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。滅無義是死義。前是異相。後是滅相。各有所表既如名色。故相違釋。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。亦相違釋。老死別故。

第三次第所由者。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。初雲。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。起邪行。故令心顛倒。心顛倒故結生相續。生相續故諸根圓滿。根圓滿故受用境。受用境故耽著.希求。耽著.希求故煩惱滋長。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。業滋長故五趣果生。生已變壞老死生起。故十二支如是次第。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 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。前六支內身緣立。後六支境界緣立 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。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。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。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。如彼廣解。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。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。緣起經云。一時而起次第宣說 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 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。如餘處說。此中染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說。隔越多身說即不定。思準可知。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者。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。生死體者謂生.老死。前十能令生等轉故。此總業用。別業用者。對法雲。無明有二業。一令有情於有愚癡。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過.未疑等。二與行為緣。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。十地經云。無明有二。一緣中癡令眾生惑。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。二與行作因。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雲。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。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。十地雲。老有二。一令諸根熟。二與死為因。死有二。一壞五陰身。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。然對法合作法。十地開之。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。十地約死有果為論。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。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。文雖稍別義意大同。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.不動。以正簡擇力而起。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 答瑜伽第十雲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。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.不動行。緣起亦云。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。造諸福行。或不動行。故以無明為因生福.不動。世俗勝義苦。非謂苦苦.壞苦名世俗。行苦名勝義。若爾即色.無色無壞苦故。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。但可總言。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。即三塗等苦。彼不了故造非福行。難了知者名勝義苦。即人.天善趣。勝義道理體皆是苦。世俗難了謂為善勝。迷之故造福.不動也。是亦有壞苦。名勝義苦也。不可定判三苦分之。如對法第七。大論第十。顯揚破苦品等。別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.瞋.癡為緣。何故唯說癡 答此中通說福.非福.不動故。貪.瞋.癡緣唯生非福故 問身。語二業思所發起。而行亦緣行。何故唯說無明為緣 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。及依生善.染思緣說故。此行如是既問答已。乃至老死問答皆爾。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。不能繁引。此中且說隣近。無明與行為緣。若隔越為緣。乃至老死亦爾。然後支非前緣。非為斷前支修後支。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。此有五種。一等起因果。謂前前支為因。後後支為果。十二支中無明唯因。老死唯果。餘亦因亦果。無明無所從。老死無所起故。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。故第十雲。初一唯因。後一唯果。餘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。無明.愛.取三體是煩惱。業苦本故唯是因也。生.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。惑業之果。五種之果故。餘亦因亦果。是煩惱之果。生老之因故。第十雲。三唯是因。二唯是果。餘通因果。又生.老死唯果。末故。前六.及愛.取.有三是因。本故。受通因.果。通本.末等。第十雲。前六.愛.取.有三是因分。後二為果分。受通二種。此有二等。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。即識等五.及生.老死七法是果。識等五種望生.老死雖是苦因。於現亦說五為現行。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。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。餘五是因非異熟故。五十六雲。又現世果所攝五支。及未來果所攝二支。總名果所攝緣起。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。故中邊上卷雲。有因雜染.果雜染。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。果雜染者謂所餘分 四熟未熟因果。前七支是因。猶未熟故。後五支是果。名已熟故。謂無明熟成於愛.取。愛.取是前無明增長故。有是行等六法熟故。生老死二正是熟時。熟謂熟變故也。對法雲。於因時有能引所引。於果時有能生.所生。有作是釋。愛.取.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為果。若爾正生果故。即識等五應亦名果。前解為勝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。二支是果。生.老二支是正熟故。大論第九.第十等皆云。能引.所引俱是引因。引生.老死二種果故。能生是生因。近生生等故。生.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。即此論下文等雲。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。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。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。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。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。非此所明。自支攝故。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。更無增減 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 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。設是行無明為緣耶 應作四句。初句謂無漏。無覆無記行。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。第三句即行支。第四句謂無漏識等 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。第一句者。謂希求解脫。依於善愛而捨餘愛。第二句者。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。生除愛所餘有支。第三句者即愛支。第四句可知 愛望取作順後句答。謂取皆愛為緣。有愛為緣非取。謂除取餘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。皆順後句答。或生為緣非老死者。謂疾病。怨憎會苦等。餘可知。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 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。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。文勢長遠義理散廣。恐學者難曉。故今此中別束出體。論所明處名能引等。至彼料簡。
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(本)
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(末)

沙門基撰

七引.生料簡諸論對釋者。

論。然十二支略攝為四。

述曰。自下乃至老非定有。附死立支以來。是此能所引門。論自有文不假懸解。論所無者。隨文附出。即為四也。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。二別重料簡。

論。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。

述曰。謂無明行者。出能引體 能引識等五果種故。釋能引名。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。而前十支俱是因故。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。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。

論。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。

述曰。重料簡。

雲此中者。是簡持義。如常分別。先解無明故。謂諸無明。如勝鬘經有五住地。即見一處。欲色無色有。及無明住地。前四煩惱障。能發諸業。第五所知障。不能發業。若汎言發身.語。即此亦能。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。皆所知障。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。即所知障。亦能發業。唯望菩薩是染污性。望餘不染。非善.不善。不能招生。此無明支取發業者。謂能發起善不善業。故五無明唯取前四。前四之中有能發業。謂見道全。修道一分。不發業者。謂修道一分。於發業中。有能通發總別業者。有但發總報者。有唯發別報者。今取兼發總別。及唯發總報者。不取唯別。於中復有助正發業。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。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。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。於中以見.修無明中何者正助。乃至何諦相應.不.共等分別。緣起下卷無明有四。皆應准說。

論。即彼所發乃名為行。

述曰。即彼所發感總三業。乃名為行。

論。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。

述曰。此簡非也。由此道理。一切現報業別.助當業皆非行支。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。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。感當業中。別有一業唯感別報。亦非行支。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。復有一業通感總.別皆行支攝。緣起經說。聖者不造後有業故。對法第七說。聖不造業。無真實義愚故。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。別報非也。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。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。此亦不然。所以者何。緣起下說。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.不動行。非無明為緣者。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。若放逸者。三種無明之所引發。不放逸者。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。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。得成總報。對法第七雲。有二種愚。一異熟愚。二真實義愚。由後發福.不動。初發非福故。無有福.不動非無明所發。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。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。由此當知。順解脫分順抉擇分善方便性者。能違背有尚有感總。是無明.行支。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。是行支感總報也 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。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。故緣起復雲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。雖言感報。但別報因。由此道理。既所有業皆非行支。現所有業亦非行體。不爾別報有相例失。以感生死非殊勝故。非正行支非非行攝。若不爾者。於一生中。唯有總行兼總別行。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。應非行感。由此故知。唯別業果既名名色。別報因體應名行支。若正異熟名色支者。或唯總報。或兼總別。若兼名色支。唯滿果亦是。行支亦爾。正行如報或唯感總。或兼總別。若兼行支唯感別報。諸行亦是。聖不造業。約正行支。別報即名色。兼名色支攝。亦不相違。此論但取正行名行。兼行即非。別不獨能牽後有故。然體是行。不爾即有如前理妨。所以除也。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。非緣起中無明支攝。但是有分熏習所收。

論。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。

述曰。出所引體兼釋其名。此亦有二。如前可知。謂本識內等者。出體也。即是第八本識之內。為前行等為增上緣。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。親生當來五果之種。是前二支異熟果攝。識等五種是所引體。即顯當果因緣種也。通總別報。即識支全及名色並意處觸.受少分。是總報體。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 是前二支所引發者。釋所引名。此五種子。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。然近行熏故。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 言本識者。簡經部師色.心有種。又簡自性。雖生死因。非本識內故 言親生者。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。非親生故 所引發者。有三義釋。謂本有。新熏。二合用也。

論。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。

述曰。重料簡也。就中有二。初辨五種離.雜體性。此有二解。一離五種各各別體。五種之中識種。即是本識之因。阿賴耶識因緣種也。除後六根觸受三種。餘色。四蘊之因緣種。皆是名色種子所攝。後之六處並觸.受種。如三名是。此中防難及違論文。如出體中已料簡訖。

一雜五種者。

論。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。

述曰。其名色種總攝五因。諸論皆說五蘊性故。前已引訖。於中隨勝立餘四種。執持識勝。生識處勝。觸境觸勝。領納受勝。故別立四。或報主識勝。識依處勝。受因觸勝。受境受勝。或愛因受勝。故別立四。故餘想等不別立支。由此六處名為總。攝六識界故。識支是別。意界攝故。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。此總第一離.雜二體也。

論。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。

述曰。二釋妨難。於中有五。一會集論。若五所引二為能引。何故集論名識能引。三四有異。集論說識亦能引者。亦前二支為第三故。遂致亦言。識中業種名識支故。種子識中通有行識。故說行種以為識支。是能引攝。

若爾識種何法所攝。

論。異熟識種名色攝故。

述曰。名色體寬如前已說。

論。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。

述曰。二會契經 問集論可爾。緣起經上卷。說此識支通能所引。此如何通 彼經說通能所引者。業種識種俱名識故。各別義說。非定相違 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。

論。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。

述曰。經說識種名色所依。非名色故。即於識外別說名色 若全五種名所引支。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.六處.觸.受亦名所生 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。非謂種子即名所生 若爾識種何故不說 已說彼種通能所引。遂略不說識有現行。又說名色入母胎故。但說識支是種子攝 問若爾何故。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 答現行受有二。一內異熟受。彼經說為所生支攝。約當生位名為能生。二境界受。能生愛等。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。亦不違理。九十三等說。一領受內果。二領受境界。由迷內果故造諸行。乃至云云。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。乃至廣說。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。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。

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。

論。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。

述曰。三釋伏難。伏難如前。此答有二。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。感召之位雖實同時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。謂本識為主。異熟主故。餘四為伴。非主異熟助伴生故。就彼四中。名色是總。體性寬故。餘三是別。義用狹故。就後三中。六處是勝。受等依故。餘二是劣。依處生故。就後二中。觸是因勝。能生受故。受是果體。觸所生故。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。諸聖教假說前後。體實同時。此中意言。名言熏習發此五種。雖有前後雜亂不定。於生果相。未辨何前何者為後。由行熏識。業力種成。令五種子一時轉變。於生老位能生自果。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。此依實解。

論。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。

述曰。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。或依現在已起分位。有次第故。說因五種前後不同。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。此依分位。非實體也。

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。何故諸聖教說識.名色中。互為緣等。亦說現行。

論。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。

述曰。四會現行難。今答。由此當起理故。識等五支。十地.對法亦說現行。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。緣起上說。世尊何緣名色等種。異熟識中同時引發。而復說有先後次第。世尊告曰。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。如是而說。正與此同。

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。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.引同時。

論。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。

述曰。五會同時難。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 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 於初熏時未能現起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。謂初熏時愛等未潤。雖八萬劫終不生果。後愛等潤方生現行。若初熏時即能生現。應初熏位便有愛等 若爾如何造潤時異 由潤.未潤必不俱故。於當起位方說生.引許有同時。其體是一。位別說故有引.生別。其潤緣合。可得引.生二義之名。即行等六。別名為引。總名為有。經亦不說定同時故 若爾何故先說其引。後說其生 潤已生時雖無前後。潤.未潤位前後定別。必先有引。後有生故。故說引先生居後也。緣起上說。世尊告曰。此引.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。要由有引。後有生故。或望所生果近遠故。

論。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。

述曰。此中文二。如上所解 愛取有者。出其體也。今以三法為能生體 近生當來生老死者。釋能生名。雖愛.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。以近當果但說能生。

此釋名也。總為初段。第二重釋。就中有三。初牒於前。

論。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。

述曰。是牒前也。此義意言。如次前引受有二種。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。受內異熟時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。故隨所應造三種行。為增上緣。引起當來生老死位。識等五果因緣種已。

第二正解潤生之相。

論。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。

述曰。又依迷外增上果愚。以境界受為緣。發起貪愛煩惱。緣愛復生欲等四取。四取者。謂欲取.見取.戒取.我語取。又如樞要。

論。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。

述曰。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。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。何以名有。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。此總意說。受內異熟時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。苦相麁顯易可了知。名世俗苦。不能了內勝義苦故。起福.不動。人.天苦果相非麁顯。勝者知苦名勝義苦。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。雖迷二苦不同。總是迷內起業。後受境界時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。起染受時愛等增長。合前六種轉名為有。如水潤種。種近果生。此中緣言。是緣藉義.勢力義。由癡故造行。行有勢力故。令名言種可生當果。不爾異熟此名言種。未能生果。後復由起愛等勢力。令前種子近生當果。雖別身起業。別身起愛。隨業勝者。由煩惱力果即近生。勢力令然。非由別義。此中二愚隨增義說。據實迷內亦得潤生。全界煩惱續生死故。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。追求欲境起不善故。以內外二見.修愚別。隨增分二。故下二惑皆通發.潤。

論。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。

述曰。三會諸論。如瑜伽第十。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。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。彼下又云。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。諸論非一。此初會彼故。但總言有處。唯說業種名有者。此能正感異熟果故。五種雖正因能生。無力正感。故不名有。故第十說名勝分有。

本地第五.三十八等。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。即唯五種。不說業支。何故此中亦說業有。次會此文。

論。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。

述曰。識等五種彼名有者。親生當來識等五法之種子故。正因能生故不說業。此皆偏說非謂實體。第十復雲全分有者。業及識乃至受所有種子。由取所攝說為有故。此言有處。經論文多故不別出。

論。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。

述曰。有二如上 謂生.老.死。出體性也 是愛取有近所生故。釋所生名。雖亦為前能所引得。不名引果者。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。此亦應爾。而近為前愛等生故。但名所生不名引果。總是生.引二因之果。但近因生為此名故。總是第一出體釋名。

論。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。

述曰。二重解前生等分位。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。隨命長短未衰變來。皆生支攝。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。總名為老。身壞命終入滅相位。方名為死。大乘滅相在過去故。由此正死名為死支。緣起亦云。有下種生.漸增生.出胎生.漸長生.成長生等五位差別。五衰名老。[髟/首]發衰.身相衰.作業衰.受用衰.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。有六種死。一究竟死.二不究竟死.三自相死.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.五究竟死分差別相.六時非時死。此取自相死。謂識離身故。如彼經廣說。大論第十.及八十四別別解釋。不能繁引。此中中有生支攝者。為愛潤已有果起故。此依分位。若說識現行。當亦識所攝。五十六中說識.名色.六處為引因依處。六觸.受為生因依處等。如彼廣解。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 問無明以誰為因。無因應有始。有因應無窮 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。何故不說。瑜伽第十雲。彼唯不斷因。非雜染因故。依染因說支故。又彼無明自性是染。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。不能染無明。無明染彼故不說也。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。業復以無明為因故。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。緣起上卷雲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。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。又從無明所生觸.受為緣生愛。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 問老死有果不。若無者生死應有終。有者應無窮。此亦應說 答有。謂憂悲苦惱。十地經第八雲。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熱名憂。發聲啼哭名悲。五根相對名苦。意根相對名憂。憂苦轉多名惱。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嘆苦憂惱 問何故不說 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。憂悲離散。行相高舉。不順流趣故不說之。此為舊說。與小乘同。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。今又解雲。立支要須定或遍。此愁嘆苦憂惱。不遍亦不定。是故非支 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。憂悲以誰為果 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。即是影顯已具足故。云何影顯。謂由惑生惑業。從業生於事。從事事惑生。有支理唯此。以五果種依當起說。亦得說有前後。如受事生愛或。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。如愛生取。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 答由無明自體雜染。若無餘緣不能增長。不損減故。不說為因。由此亦顯老死有果。謂為無明因。如受生愛。雖知發.潤惑體不同。是彼等流故以為喻。非如小乘無明。以五蘊為緣起支。愛等亦爾。惑等相例。又顯破彼常.斷二愚。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。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。雖更有前前世之因。即知現受生愛等故。知前無明老死所生。未來老死能生無明。因果不斷。唯十二支。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。非彼二法皆無果因。由此亦非有無窮失。此等廢立。文外所加。自下敘立依文自有 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。若是相者。何故不說住為支耶。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。豈緣起支體通無法。若非相者。既非生等相。此是何生等 答是三相攝 後難善釋。前難如何 以緣起支是流轉義。住不順流轉故。不說為支。又住濫無為。所以不說。言緣起者有為相故。生老即生異。唯死非滅相。滅相是無。有法方是緣起支故。謂緣起支約相續立。即是正死末後之時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。總名死支。滅相體無。唯過去立。故不為例 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。死.滅何殊 答一期剎那。時分雖異。依世立相其義乃同。要依過去方立滅相。但表此法後時無故。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。以此死支顯將正死。雖俱是假。依世不同。然依滅相以立死支。令生厭故。故依三相立三支也 問若生.老等即生等相。此後二支應行蘊攝 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。非此三支即唯三相。以三支體即現五蘊。名依相立。體實有殊。如觸處死。非即滅相。但將.正死解支節等。是死觸故。豈以名死體即滅相。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。體非即彼。三相所攝。

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。唯老與死二合立耶。

論。老非定有附死立支。

述曰。下論廢立有七。此為第一。雜集論雲。所以老死合立支者。為顯離老得有死故。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。是故各別立支。

論。病何非支。

述曰。此外人問。老支不定。附死合立。病亦不定。應合立支。故論問雲病何非支。

論。不遍定故。

述曰。此論主答。謂此病法。非直不遍三界.五趣。隨所應有趣界之中。亦非定有。如尊者薄拘羅。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。故不立支。

論。老雖不定遍故立支。

述曰。然此病法非如老法。雖非必定一切有情皆悉有之。遍諸趣界故立為支。病不定遍故不立也。

問何以得知。諸色無色亦有老耶。

論。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。

述曰。界趣生等皆有衰朽非中夭者。臨終異前根.識衰朽。故是遍趣得立為支。除中夭者顯不定故。瑜伽第十三雲。問云何應知上界有差。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。正與此同。

論。名色不遍何故立支。

述曰。此第二問辭也。若由遍故老得立支。病不遍故不立支者。名色不遍。何故立支。謂色界全。欲界化生。六處頓起。云何有名色。即是不遍。何故立支。

論。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。

述曰。此就他意以答此義。謂雖不遍定故立支。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。病即不定。不可為例。謂除化生。胎.卵.濕生者。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。非此三生有而不定。故此名色亦得立支。故九十三.第九等。雲濕.卵二生除在母腹。餘如胎生次第皆有。故是定也。有色有情在色.欲界受化生者。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。故不遍也 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。瑜伽第十解生支中。雲出現云何。謂於濕.化二生身份頓起。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。次第生起。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。此言濕生亦頓起者。即是身支。謂濕.化初生必有手足等。身支頓起與胎.卵異。非謂諸根皆得頓起。故彼此文不相違也。分者支義。

論。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。

述曰。此下第二依正理答。此名色支所以立者。亦遍三界。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。於有色界化生初位。雖具五根。而此五根猶未有用。但名名色。爾時未名六處支故。謂諸根滿有明利用。能生觸等乃名六處。此雖根滿無明利用。尚未生觸。但名名色不名六處。故名色支亦定亦遍。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。不言化生無名色支。故作此釋。

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。何有名色。

論。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。

述曰。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。九十三雲無色有情識。依於名及色種子。名及色種依識而轉。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。意無用故不名六處。

論。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。

述曰。由此瑜伽第十論。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。若無名色非一切故。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。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。相續生起不應理者。依有色身現起色語。或色種子亦名為色。九十三等。雲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。彼地未滅報色種故。報色種子非彼界系。故此異界色。為異界名依。又彼定色所有種子。亦得為名依。理亦無失。

論。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。

述曰。此第三問。若爾愛非遍有。寧別立支。何謂非遍。生惡趣者不愛彼故。故非遍也。緣起上說。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。不緣於取斯有何過。世尊告曰。希求名愛。於險惡趣無有希求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。雖求善趣而違果生。彼非福果豈緣於愛。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。求無有時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。相違果生。此二果生亦不緣愛。

論。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。

述曰。此隨他答。非為盡理。何謂為定。不求無後有。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。謂唯除彼求無後有。及生惡趣已外。定有愛生求無有故。不希有起愛。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。除此已外愛是定有。

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。言定有愛豈不相違。

論。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。

述曰。其不還果生他地。潤生雖不現起愛。然如於彼自身取支。定有種故亦名為定。彼不還者。非但無現愛。亦無現取。取種有故。而得潤生。既取名定。愛例應然。故如彼取愛定有種。

自下第二依正理解。

論。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。

述曰。生惡趣者。雖彼不愛當生處身。於現我身。及現在境亦起愛故。故生惡趣有愛潤生。

論。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。

述曰。會經違也。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。說生惡趣無有愛起。非生彼趣諸愛全無。有現愛故。

論。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。

述曰。此第四問也。何緣果合立生老死。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。雖種現殊而體無別。故相對問。

論。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。

述曰。此論主答。初總文也。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。差別之相難以了知。遂依當生之位。別立因支為五。

論。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。

述曰。此廣前也。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。即是因識相顯。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。名因識相顯也。即初剎那。或說一七日。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。果名色起。令因名色相貌增長。以果顯時令因增故。即四七日已前。此中五支皆應有因。但識中說文影通下。次前名色四七日後。五根滿時至缽羅奢佉。因六處明盛。根相利故。依此六處發觸相顯。因觸起受因受相增。爾時乃名受果究竟。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。以因眠伏相難知故。此即因支分五所以。

論。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。

述曰。當現果位既是現行。易了差別相。故總立生老.死二支。以顯三苦。緣起上說。世尊若生.老死。名色.六處.觸.受為相。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.老死名。世尊告曰。為顯如是生身之相。有三種苦成苦相故。生顯行苦。老顯壞苦。死顯苦苦。至下當知。此欲界為論。若色.無色界即顯三相。謂生.異.滅。

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。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。

論。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。

述曰。其所生果。若在未來。為令有情生厭離故。但總相說生老死支。毀責名故。其所生果。若至現在。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。互相顯故。以今顯後說五不遮。以後顯今說二無妨。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。不爾相違。

論。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。

述曰。此第五問。意謂。諸煩惱皆能發業。何故支內不同愛.取。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。又諸煩惱皆潤業。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。而別分愛.取。

論。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。

述曰。一切煩惱皆能發業。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。以具十一殊勝事故。謂所緣等。此答初問。但說無明為發業惑。如緣起說。十一勝者。一所緣勝。遍緣染淨故。二行相勝。隱真顯妄故。三因緣勝。惑業生本故。四等起勝。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。五轉異勝。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。六邪行勝。於諦起增益。及損減行故。七相狀勝。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。八作業勝。作流轉所依事。作寂止能障事故。九障礙勝。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。乃至有頂猶隨轉故。十一對治勝。二種妙智所對治故。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。

論。於潤業位至能沃潤故。

述曰。答於潤位說愛.取二。雖諸煩惱皆能潤生。於潤業位愛力偏增。何以知者。諸論唯說四愛為集諦。又聖教皆說愛如於水能沃能潤。故不說餘。

何意發業但一無明。潤生之惑分愛為取。

論。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。

述曰。若生有芽必數溉灌。如灌田等。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.取二。其實有多現行愛惑。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。故初名愛後名取也。發業之義不可重發。立一無明。如一芽生不可再生。水沃潤時可言得數。

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。何故此處及十地等。說是愛增。

論。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。

述曰。據實取支攝諸煩惱。愛潤生勝說是愛增。非無餘惑。故瑜伽八十九雲若能取。若所取。若所為取。皆名取故。

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。為皆此地。亦有他地 設爾何失 若唯此地。緣起上文當云何通。世尊何緣不說愛.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。世尊告曰。愛.取二種自界所行。有分齊故。所以者何。欲界愛.取與彼色界。或無色界諸不動行。為等起緣不應道理。非境界故。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。作等起緣。又言如是無明。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。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。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。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。五十六說復云何通。諸有隨生何界何地。當知有支即此所攝。

論。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。

述曰。第六問也。諸緣起支皆依自地。同取五十六文。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。此如何等。應顯其事。為一為多。此唯有一。如下無明發上地行。

論。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。

述曰。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。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。應非行支。要入彼根本定。離九品欲盡。後時方起彼地無明。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。彼有漏定應非行支。無無明支故。既名行支。明是無明所發 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。經意通論。有依他地。亦無違也。此文可顯未至無惑。不得根本。竟不起故。但是下起。初起未至皆如此發。

論。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。

述曰。此第七問。從上生下。從下生上。彼所能潤當生之愛。取其何地受支為緣。為當生地。為現居地。何意有此問。既受緣愛。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。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。為此問也。

論。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。

述曰。隨其所應。彼愛亦緣當生地受。若俱時現行受。若前時種子受。於理無違。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。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。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。故言亦也。又現居處受。亦為愛緣。如彼無明異地緣故。此非受支。有疎緣義 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。潤生之惑亦應異地 答發業是等起因。疎故通異地。潤生是生起因。親故唯自地 問受緣於愛疎通異地。行緣於識異地為緣 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。疎故通異地。行緣於識是異熟因。親故唯自地 問何故識等。生等。開合不同。而行及有俱合為一 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。為愛.取潤轉名為有。無別體事。故互不開 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。有通非業何故不開 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。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。總名為有。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之 問何故未潤名行。潤已名有 答造作名行。初造義彰故。初名為行。有果名有。潤已方著故。後立有名 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.有。惑潤但一愛。而分愛.取二 答一潤果不生。方分愛.取二。一業能感果合。立行.有名。

九定世破邪者。薩婆多等。二因五果。三因二果。定不同世。今此部中。

論。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。

述曰。前十支因。與後二支果。定不同世。以總異熟因。非造之身即受果故。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。約身死生為世。十因二果決定不同。若約時分。此即不定。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。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.取。次身方起。後後生受果。豈非愛.取與生.老死。同在未來。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。義即不定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 因中前七支。與愛.取.有。或異世。或同世。若順生受業。受初生時。其世必同。第二生已去。乃至後報業等。世不同也。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.取故。薩婆多師愛.取.有三。與前七種中初二。定不同世。與次五種定得同世。於前世生.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。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。謂生.老死二。愛.取.有三。無明等前七。各定同世。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。故前七支不得別世。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。亦非異時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。生及老死同世可知。故二.三.七各定同世。此即定世。十支是因。二支是果。因在過去。果或現在。或在未來。因在現在。果未來世一往而論。二世緣起。道理而言亦三世也。過去十因現在二果。未來二果現在十因。即是二世十二緣起。亦可言三世。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。若前七在過去。愛.取.有三在現在。生.老死二在未來世。即十二支通三世有。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。別身造業。別身潤業。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.五果現在.三因現在.二果未來。時分緣起決定如是。十地論第八卷。十二緣生。乃至經三世緣起。同小乘者。此翻譯謬今勘梵本。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。謂從初際中際緣起。從中際後際緣起。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.三現在.二未來等。彼經之釋世親所造。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。如瑜伽等。今三世者。此翻譯人意也。

論。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。

述曰。十因.二果但是一重。因一果一故。非如小乘二世因.二世果.二重因果也。問小乘曰。何勞三世二重因果。小乘答曰。謂有外道撥無過.未說法自然.常我等生。愚三際故說有緣起。無前際故說諸法常。無後際故說諸法斷。今說二因在過去。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。非自然常我等起。體非常住。有因所生。有未來二果。破法後斷。非即解脫。體輪轉故。現五果三因故。非自然起。後有因生。故說二重三世因果。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。足顯生死輪轉。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。及離斷.常。施設二重實為無益。說十支因。破法常我自然等生。有二果故非性解脫。過去為因法體非常。未來為果諸法非斷。現果。有因起。現因必招報。足顯輪轉及離斷.常。但說因果一重。即顯三世俱有。言因破常。言果破斷。故設二重實為無用。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。更有愚於前前際者。二因猶少。更應說因。有愚未來說二果者。更有愚於後後際者。二果未足。更應說果。故論說言或應過此。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。即顯過去前前亦爾。今顯未來後後亦爾。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。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。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。故說一重實為有用。

論。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。

述曰。自下第十諸門解釋。於中總有十七門釋。一假實門。九實三假。假者謂有.生.老死也。謂為愛.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。合前六支轉名有故。所潤六中。識等五種至現起時。謂四相中顯生.異.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。體即識等。故有.生.老.死三是假也。增上之愛體異名取。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。第十但云九實三假。五十六與此同。彼皆言有.生等假故。

論。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。

述曰。二一事非一事門。五是一事。如文可知。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。識唯本識 餘非一事者。行通色.心故。取通餘惑。餘者可知。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。此中別顯。有人釋雲。五者謂取。不取識支。取唯愛增上故。此解不爾。便違聖教。

論。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。

述曰。三染不染門。若言染淨。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。第十雲。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。故分二種。通名不染。三唯染謂無明.愛.取。煩惱性故。七唯不染。謂識等五。及生.老死。異熟性故。此約體性而為論也。

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雲三染。餘通二種。

論。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。

述曰。容起染故假說通染。非體染故名為染也 餘通二種者。謂行.及有。行通善染。有亦通無記故。

論。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。

述曰。四獨雜分別門。無明.愛.取三支說名獨相。獨者此體為支。不與餘支相交雜故。取中雖愛增上。非轉愛為增上貪故。又別有法故。餘是雜相。謂行及識等五轉。名有及生等故。即有.生等亦名為雜。體無異故。用他成故。第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。

論。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。

述曰。五色非色門。行通三業。名色五蘊。六處二蘊。六支名有。五蘊現行名生.老死故通二種。

論。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。

述曰。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。皆有漏有為。無漏逆生死斷生死。無為非是緣起義故。彼非起故。此對大眾.化地等說。不爾此門便為無用。

論。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。

述曰。八三性分別門。無明.愛.取三唯通不善.有覆無記。無明欲界唯是不善。對法雲若欲界系分別起者。唯不善攝。愛.取欲界亦通不善.無記二性。潤生有覆經論誠文。欲界四取說是不善。誠證非一。上界此三皆唯無記 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。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。見惑助潤。豈有取支名助閏也 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 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 答齊解亦得。今此但據正發之惑。論說亦得文影故也。以前准後故。又不齊解。發業無重但一發。唯可舉一正發惑。潤生通明數數。潤是故通取助潤生。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。無記不感果故。有通三性。行等六支合為有故。餘識等五.生.老死七。唯無記性。異熟性故。分位之中亦起善染。大論第十雲。四唯雜染。餘通染淨。謂無明.愛.取.老死四唯染。老死起憂悲。假說為染。此中剋性。彼唯異熟。故不相違。餘通染淨者。此中會雲。七分位中。起善.染故。非體性也。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。老死由二義。一分位中起染。二多起憂悲故也。

論。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。

述曰。九三界門。十二皆通三界。雖皆通三界。而有分有全。欲界攝十二全。色.無色界攝十二少分。所以者何。欲界通染淨。名色具五蘊。六處具諸識等。乃至受中具四受等。色.無色界則不如是。染一向無。無色無色等。及無三受等故。以憂受非報。此中不論。故大論第十雲。欲界具一切支。和合等起故。色.無色一切一分。彼有老者。如前已說。

論。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。

述曰。十能所治門。上地行支能伏下地。何謂上行支。麁.苦等六種行相。此通色.無色。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。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麁.苦.障。觀上界一切為靜.妙.離。即上地行支。下無明所發。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。雖緣上一切。能緣行相但是行支。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 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。何故六行獨名行相 答行相謂見分。如先已說。即心心所無不有之。然今六行體即惠數。簡擇用增偏言行相。如十六行相。故無有失。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。瑜伽論第十說。頗有依支得離支耶。答有。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。此但一分非全。唯暫時非究竟。非十二支各少分能。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。上無明.愛.取惑性。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。識等.生等異熟無記故。非能治道。既爾唯行說能離支。是有漏故唯暫時。非無漏故非畢竟。

論。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。

述曰。十一學等分別門。一切唯非學非無學。有學.無學者。流轉相違故。聖者所起有漏善業。以無漏明而為緣故。違有支故。非有支攝。大論第十雲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。唯非學非無學攝。彼論問言。彼所有善有漏支。何故非學。答墮流轉故名為支。若學所有善有漏法。彼與流轉相違。及用明為緣。故非支攝 有人解雲。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。內法異生發心已去。皆不發總報業。皆非無明發。皆非行支者。不然。緣起下云。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。內法異生若放逸者。彼除一種不共無明。餘三無明為緣生行。內法異生若不放逸。及聖有學。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。此行不能招三惡趣。我不說為無明緣行。卻證前文能引支中。雲別助當業皆非行支。又不放逸內法異生。若造福行及不動行。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。解脫為依。乃至廣雲。雖於善趣感殊勝生。而非無明起增上緣。乃至諸聖有學。不共無明已永斷故。不造新業。乃至應知內法有學。不緣無明更造諸行。經既唯言聖不造業。不共無明種已斷故。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.不動。明知善法欲已去。皆猶造行支。然如抉擇分善。雖無別文定釋感總.別報。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。可非行支非正引故。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。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。明知不放逸者言無。但是不起現行不共。及現相應發。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。不爾彼福.不動應不名行。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。對法第七雲。未見諦者雖起善等。由彼隨眠所隨縛故。亦名愚癡。由彼勢力。於三界苦。不如實知。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.不動行。非已見諦能發此業。無真實義愚故。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。

論。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。

述曰。以此證知。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何意不造。於後苦果不迷求故。不迷故知可厭。不求故不欣生。不共無明種已斷故。彼已無漏明為緣故。諸學有漏定非行支。

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。豈非行支。若是者聖便造業。若非者。如何生彼感總報也。

論。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。

述曰。不還果等。雜修第四靜慮。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。生淨居等。於理無違。此總報業及名言種。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。一地系故。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。非聖者新造也 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。以定住境名為不動。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。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。然約多分。除此雜修。及生自在宮者。所餘凡聖皆無此事 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。彼同地故。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。若不異處受名不動。從多分說。如地獄業不可改轉。仍許轉重為輕。阿羅漢身受。從多分說者。此亦應爾 淨居等者。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。瑜伽第四.對法第六.十地論等說。淨居之上有自在宮。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。此亦凡時故業。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。故致等言。

◎論。有義無明至後有業故。

述曰。十二三斷門。此有二義。初師一切發業無明。唯見所斷。要迷諦理之無明。行相增能發行故。此為一因。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。是第二因。若無明修所斷。應聖者更造業。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。言已見諦。無真實義愚故。不造福.不動行 有人解雲。異熟愚修道斷。真實義愚見道斷 此理不然。緣起下云。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。具造非福等三種業。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。不放逸者行。非無明為緣。且對法雲。異熟愚發非福行。真實義愚發福。不動行。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。豈見道分別之惑。唯發福.不動。修道之惑。發非福耶。五十九說。發三惡趣業。唯分別煩惱。非俱生煩惱。豈發非福行無明。修道斷耶。若言發別報業者。便非行支。即發惡趣總報業愚。實唯見斷。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。又此中二說。正發業無明。唯見道斷故 彼人復雲異熟愚迷前七苦。真實義愚迷第八苦。大論第十雲。迷世俗苦起非福。迷勝義苦造福.不動。對法第六雲。前七苦是世俗苦。第八苦是勝義苦。故發非福無明。是修道斷。餘見斷者 不然。豈以世俗苦言同故。一切處文是一世俗。以易可知故名世俗。唯勝智境故名勝義。言非福果。世俗易知是苦。名世俗苦。福.不動果。勝智方知是苦。名勝義苦。非是分八苦。而論名世俗勝義。彼八苦中。前七易知。名為世俗。第八勝智知。名為勝義。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。若不爾者。前七苦中。第六.七是壞苦。豈色界等無壞苦耶。彼若有者。迷之何故不造非福。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。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。故知文同非必一義。此中無明唯見所斷。此等徵詰如別章說。

論。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。

述曰。第一師意。愛.取唯修斷。貪求當生潤生之愛。明非見斷。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。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。三界三界生。各潤生心各有三故。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。取支但是愛之增上。不取四取。言四取者。汎解取義非取支攝。餘九通見.修斷。隨業因斷故。其無記法非唯修斷。至下當知。

論。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。

述曰。第二師中有三。一標宗。二申難。三顯正 皆通二斷。標宗也 論說以下。申兩難。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.修所斷。何意無明亦修道斷。愛.取二支亦見道斷。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。無全斷者故。

論。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。

述曰。難前師云。若無明支唯見所斷。則預流者初支全斷。寧說預流無全斷者。言斷一切一分有支。

論。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。

述曰。又難。前師若愛.取支唯修所斷。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。愛.取二支見道不斷。非一切故。亦非一分。全未斷故。

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。

論。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。

述曰。若爾如何五十九等。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。結生之言顯潤生惑。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。此難愛.取唯修所斷。又說取支通攝四取。見.戒取等非修斷故。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。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。則應乃言生五趣行。唯分別起煩惱能發。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。若言人天感別報業。修惑能發。通總別報說故。論不言發人天者。即惡趣別報業。應修道惑不發。惡趣別報行。修惑既能發。故知彼說但論總報。

論。不言潤生至見所斷髮。

述曰。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。全界煩惱能結生故。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。皆見所斷髮。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。

論。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。

述曰。結申正義有二。初結三支。後汎釋斷。此下初也。無明.愛.取三支。亦通見.修所斷。

會對法七雲。

論。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。

述曰。正發行者唯見所斷。以麁勐故。故說二愚皆見所斷。會五十九雲助者不定。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。彼但言發惡趣之行。唯分別惑。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。多唯見斷故。發別報等少亦通修。約多分說。不相違也。會對法第六潤生雲。正潤生者唯修所斷。以其微細數現行故。故彼但言俱生愛俱。故助者不定。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。四取皆名為取支等。然發業惑唯種子者。如不放逸內法異生。其潤生惑亦唯種者。謂不還者。有說及無想沒。此據正發正潤。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。遠因等起亦有現故。未臨命終起現惑故。

問今言十二皆通見.修斷。斷義如何言彼通也。

論。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。

述曰。以下汎釋一切斷義。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。無漏起時闇種便斷。色性非染污。此斷即通諸心.心所。

論。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。

述曰。不染污法。謂善及無覆無記。非性應斷。體非闇法。即通五蘊。不違道故。

論。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。

述曰。然此善.無記。有二義故說之為斷。一離縛斷。謂斷緣彼煩惱。雜彼煩惱。緣彼煩惱。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。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。若斷能緣煩惱。說所緣境名得斷也。

雜彼煩惱者。謂第七識起煩惱時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。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。名染污依故。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恆起。第七煩惱斷時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 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。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。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。然相順者名之為雜。無漏第六.七不順煩惱。正相違故不名為雜。此非因等起。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。但相間生亦有雜義。性順漏故間生名雜。又雜者。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。不同無記。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。及遍行等性非染法。與煩惱俱名煩惱縛。煩惱斷時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。離相應惑故。名斷雜彼煩惱。心王遍行等。雖與染法相應。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。見道豈無相應縛也。由此應知。前二說善。若說七識名雜煩惱。離欲九品未得無學。欲界善等應不名斷。以雜煩惱猶未斷故。若准此義。離欲之時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。非雜煩惱。既爾生上聖者。不斷雜煩惱。亦自然無。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。斷已永不生。以自性強故。說之為斷。其善等法類亦應然。緣彼煩惱強故。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。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。惠體是應斷。不應斷也。應斷者。即相應法。無離相應得斷。體皆可斷故。若非可斷者。五見便非漏體。亦非縛體。如是乃至不正知等。亦准此問 答遍行.別境中。是見體者是縛。非見者非。見是能執故。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。入隨煩惱等中。皆體非漏。假立漏名。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。皆大有妨。

論。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。

述曰。依者因也。所依處也。因依無故果必不起。果依無故因亦不生。

論。依.離縛斷至唯修所斷。

述曰。依前離縛斷故。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。無覆無記。唯修所斷。五十七說。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。而緣此縛。此位起縛。皆修道斷故 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 答緣之亦起。然未盡故所以不說。今盡處論故唯修斷。

論。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。

述曰。依後不生斷。對法第四。瑜伽六十六等。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。唯見所斷。及無想定等。亦唯見所斷。彼入善.無記門即修道攝。入依亡門即唯見斷。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。入見道時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。捨外道等所依身故。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。等者等取無想天.半擇.二形.北欝單越等。然半擇等。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。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。今名為斷違此文者。此亦不然。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。斷是捨義。非得對治義。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。故對法第四。雲惡趣業果見道所斷。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。非斷緣縛及種體也。五根見斷亦如此釋 斷有四種。如別抄中義差別說。若道理論。唯有三種。一自性斷。謂染污法。二離縛斷。謂能斷緣雜彼煩惱。善.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。三不生斷。謂斷彼依令永不起。此有二種。一謂因亡果隨喪。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。由因惑業無故。果永不生故。二果盡因隨斷。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。所依果無。因隨亡故。無想定等引發煩惱。見位因亡果隨見斷。半擇迦等。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。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。

幾通見.修等。

論。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。

述曰。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。於二斷中如應當知。若無明.愛.取三是自性斷。然通見.修。離縛.不生等弱故不說。行.有少分通自性.離縛.不生三種。見.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。非染者通不生.離縛。離縛可知。以無想定等見道所斷故。行.有通不生。識等七支唯離縛.不生。體非染法。非自性斷。惡趣.人.天如應知故 大論第十雲。預流.一來。斷一切支一分。無全斷者。雖有七生。於色.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。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。不還欲界一切。色.無色不定。阿羅漢一切已斷。正與此同。此中斷義至下自知。此門兼解果斷分齊。

論。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。

述曰。十三三受俱門。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.捨受俱。除受支及老死支。受不與受相應。是自體故此約一識。若依多識得俱起故。此中所辨相應名俱。非謂世併名為俱。故受不與受俱也。及除老死。老死位中。多分無樂及客舍故。非謂第八主捨亦無。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。如前加老死。但除於受。非自體俱如前理說。老死多起憂悲等苦。故大論第十但云樂.捨除二與餘俱行。若苦受及所除中一。此中別解。其憂.喜受同苦.樂說。此生支位寬故有樂.捨。

論。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。

述曰。十四三苦分別門。十一少分壞苦所攝。十二支中除老死一。老死位中多無樂受。十一之中非樂受無。依樂立壞故。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。大論第十雲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。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.老死。受不與受俱。故說受為非受俱支。今壞苦即亦取受。故言及非受俱支。言一分者。十二中通有苦苦.行苦性故。今除於彼故言一分。

論。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。

述曰。十二少分苦苦所攝。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。彼第十雲。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。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。除受如前說。今並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。言一分者。如壞苦說。

論。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。

述曰。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。據實而論。諸有漏法皆行苦故。又依三受別門。約捨受說行苦。即十一少分。除老死支。多分無捨故。如壞苦說。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。大論第十說。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。有行苦支非二支收。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。與此文同。瑜伽六十六說。據實有漏皆行苦攝。約相顯時捨受位顯。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。

論。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。

述曰。此約實體.相顯二位說支實義。攝苦如是。諸經論中。隨彼相增所說不定。此義如何。且此論等中有二。一全體多分攝三苦。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。餘二苦名多分。二相顯多分攝三苦。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。行苦名相顯。餘二受俱苦名多分。緣起經上卷雲。生顯行苦。老顯壞苦。死顯苦苦。十地第八雲。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。是中無明.行.識.名色.六入。名為行苦。觸.受名為苦苦。餘因緣分名為壞苦。即愛.取.有.生.老死支。彼論無解。皆各隨義增。實無違也。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。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。因多種子隱而不論。或說果時。即顯因故。謂有為法造作名行。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。老是衰義。壞是變義。老壞義增說為壞苦。死是滅義。苦是迫義。死滅迫增說為苦苦。以果三苦。顯因隨應亦有三苦。隨相增說。不違瑜伽。十地經中通因果辨。行是作義。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。當果本故說為行苦。雖觸.受二亦引因收。苦苦義增不說為行。謂受支體多起苦受。諸支苦苦唯受支增。觸近生受與受相順。但說觸.受為苦苦體。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。為令生厭故。說觸.受俱為苦苦。雖於死位苦苦亦增。與老相隣但名壞苦。謂正壞體多是老支。死是滅無。與老相順。故老死支實名壞苦。於當果位生為壞本。故生.老死皆壞苦攝。其愛.取.有為能生因。生當果時此三極近。從所生說愛.取.有三亦名壞苦。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。於熟變時此苦方起。變壞名壞苦。故皆壞苦攝。對法論說。於當果位有能所生。由熟變故說名為果。壞苦亦爾。皆隨相增說此三苦。非為實理。故論會之。餘隨相增所說如是。

論。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。

述曰。自下十五四諦門。此十二支皆苦諦攝。以是有漏取蘊性故。逼迫性故。皆果法故。其十二中五亦集諦。招感名集。非為因義。行.有是業。癡.愛.取三煩惱性故。非滅.道者。非無漏故。薩婆多師。苦.集體是一。因果故說二。今大乘不然。苦諦寬。集諦狹。諸集皆苦非苦皆集 問苦諦是果。果義有漏皆苦。集諦是因。因義有漏皆集 答不然。有漏無非苦。苦逼迫義。有漏皆苦諦。有異熟故方名集。集是有報。義非有漏法皆名集。如抉擇第五十五卷說。問道諦非有漏。支非道諦攝。加行.資糧道諦攝。有支亦應道諦收。答順道名為道。二道道諦攝。順生死法名緣起。道諦非緣起。二道剋性亦非道諦。今約剋性論故。支非道諦。二道有漏故。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。非道諦攝。無漏二道種。是道諦攝。非緣起支。各據一義亦不相違。大論第十五.十六雲。二支是苦諦。現為苦。生.老死。五支是苦諦。當為苦。識乃至受。集諦謂所餘。與此文同。

論。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。

述曰。十六四緣門。十二支相望。增上緣定有。以寬故。餘之三緣有無不定。以局故。

問若亦有餘。何故緣起下。雲唯有一增上。

論。契經依定唯說有一。

述曰。依定有故。唯說有一增上之緣。非遮餘也。

又三緣中因緣最狹。

論。愛望於取至有因緣義。

述曰。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。愛增名取。愛種能生取故。識等五種轉名為有。所生現行名為生故。有因緣也。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。今隣次說。不爾識望名色。乃至展轉亦爾。約當生位得為因緣。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。今約種望種相隣支體為論。識等未潤故。識等五種。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。十地。瑜伽等。不說業為識支。因緣准此。

論。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。

述曰。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。行望於識亦為因緣。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。

論。餘支相望無因緣義。

述曰。除此三外餘非因緣。不辨體生故。

論。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。

述曰。此會違文。集論第四。無明望行有因緣者。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。無明俱故假說無明。實是行種。非實無明。無明既爾。餘支准知。此依別體。非分位故。彼論以無明為首。例餘應亦爾故。彼且以無明作法。此偏會之。

論。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。

述曰。瑜伽第十說有三緣無因緣者。依現行愛.取。不依種愛.取故。依業種為有。不依識等種有說故。不說有因緣。非相違也。彼論但言。無明望色行為增上。望無色行為三緣。謂等無間.所緣.增上。如是餘支為緣多少。應如此知。謂有色望有色支。為一增上。望無色支。為二緣。謂所緣.增上。無色望有色。一增上。望無色為三緣。謂等無間.所緣.增上。彼復問言。何故相望無因緣。答因緣者。自體種子緣所顯故。故知依現愛.取及業有說。愛.取依現非依種子。有依業種非自體故。若無此論。難解瑜伽。彼又問言。若無因緣者。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。答依增上緣所攝。引發.牽引.生起因說為因故。既言依增上生起因。明依業有說。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。

論。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。

述曰。增上緣定有。此中更不說。無明望行。愛望於取。生望老死。此之三支有餘二緣。謂等無間。及所緣緣。行望識。乃至觸望受。取望有。無等無間者。其果皆非現心.心所相引生故。非所緣緣者。皆非現行心能緣慮故。

論。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。

述曰。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。有.受皆種。種望於現。非等無間故。有所緣緣者。為彼果所緣故。

論。餘支相望二俱非有。

述曰。如前已說。

論。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。

述曰。此中所說。前望次後隣近。非隔越超一。超二.多等。此依順次。非逆次第。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。各各剋體實緣起。而論。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。非實緣起說。異隣次若越次。異順次若逆次。異不相雜亂實緣起。若相雜亂假緣起者。為緣不定。諸聰惠者如理應思。且隔越者。且如無明。與識等五及有。但一增上。與愛.取.生.老死為二緣。謂所緣.增上。餘一切準可知。若逆次者。亦有隣次.隔越。今合說老死與生.愛.取.行.無明為二緣。謂所緣.增上。餘但增上。若相雜亂有二。一順。二逆。順中有隣次.隔越。隣次如對法。隔越與前實緣不殊。亦約識等五種而說。若約當生隨其所應。逆次之中有隣有間。皆應思准。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。然有遠近。乃至諸支一一廣作。然此中識等五。依當起位。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。一一思準可解。不煩廣為。

論。惑業苦三至是苦所攝。

述曰。第十七門。惑.業。苦攝支者。無明.愛.取三是惑。行全有一分。除識等種是業所攝。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。是苦所攝。

如大論第五十六.及十地第八.中邊上說。行.有是業道。無明.愛.取是煩惱道。餘七是苦道。大論第十雖不別解。今雲三是煩惱道。二是業道。餘是苦道。舊中邊說道為難。謂煩惱難.業難.苦難。然新翻名雜染。

論。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。

述曰。今者會違。此中據實而論。乃言有一分。含識等種故。瑜伽.十地等。說業全攝有者。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。不爾彼論應分別有。

對法第四雲。行.識.有三是業。餘皆同此。今論會雲。

論。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。

述曰。識是業者。彼說業種為識支故。彼論問言。何故識支業染所攝。答諸行習氣所顯故。即行種子名識故也。

論。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。

述曰。此釋外問。若苦體者一切皆是。何故惑.業不名為苦。唯此所招名為苦也。彼唯苦諦。非如惑.業亦集諦故。又為生厭不起惑.業。說此所招獨名為苦。此即論文以十七門。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。餘門如瑜伽第十.九十三.緣起等說。謂七.十九無知廣問答等。

論。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。

述曰。此等一一如別章抄。不能廣解。後諸講者准此應說。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。自下第三結惑.業.苦歸本頌文。由惑.業.苦即十二支故。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。不由外緣生死續也。

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。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。中有三。初釋生死相續頌文。二因解淨法相續。三結歸唯識。初中有三。初總解頌文。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。次別解二死。後屬釋頌文。

論。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。

述曰。此即初也。如文可解。

次別解二死。既言內因內緣。何者是也。

論。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。

述曰。此下第二正解二死。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。二所以者何下。外徵釋出生死體等。初中先出因體。後出緣體。此則初也。有漏業者。謂三界善業。欲不善業。如緣起中。正感後世引滿業是。除順現業別助當業。皆非此攝。非是行支正感生死。故無記業亦非業攝。理如常解。無漏業中。除無分別正體.後得.及此加行。唯取後得有分別者。緣事生故。至下當知。此有無漏業。正感生死故說為因。言正感者。顯由此故生死相續。由此有力生死續生。正牽生死。有漏者異熟因攝。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。

論。緣謂煩惱至起說為緣。

述曰。此釋緣體等。此中二障。助前二業感於生死。故說為緣。非正有力由此生故。煩惱障者。謂一切潤生諸惑。取發業者雖理無違。而今此意取潤生者。所知障者此類雖多。但取緣佛有情起者。或取一切。如煩惱潤。至下當知。

論。所以者何。

述曰。自下第二出生死體。於中有二。初假外徵。此有二問。生死有幾由二因緣。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。

下答有二。初總答。後別解。

論。生死有二。

述曰。此總答數。

論。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。

述曰。此下別解有二。初解分段。後解變易。此解分段中。初體後名。此出體也。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。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。所感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。易可見故。有定限故。易了知故。二乘世間共知有故。名之為麁。五蘊為性。此即正出生死體也。

何名分段。

論。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。

述曰。此釋名也。以此異熟身命短長。或一歲一日乃至八萬劫等。隨往業因惑緣之力有爾所時。若身。若命。定齊限故名為分段。可為一分一段等故名分段也。

論。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。

述曰。下解變易有五。初出體。次釋名。因辨得人。次問答。次二死對辨。後總結。此出體也。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。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。此望分段轉淨妙故。轉微細故。轉光潔故。無定限故。非彼世間。及非迴心二乘境故。名為殊勝。唯妙唯細。唯是菩薩。及其自身。並佛境界故名為細。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。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。於五果中異熟果攝。此即正出生死體也。何故分段言三界果。此死不言是何界果。此於三界非定何界。如前第七已有二解。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。此變易死不屬。無漏業故。此資行相至下當知。

何名變易死。而言不思議。

論。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。

述曰。下釋名兼辨得人也。略有三名。此第一也。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。改轉舊鄙惡身命。成今殊勝身命。轉先麁劣身命。成今妙細身命。前有定限齊。謂此業。此洲。此界。此地。定爾所時。今此業。此洲。此界。此地。齊限不定。如資色界廣果天身。過五百由旬。命過五百劫。或減於彼。乃至欲界.人天亦爾。變是改義。易是轉義。改轉舊身命生死。成今身命生死。故名變易。

下何名不思議。

論。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。

述曰。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。正所感得。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。非二乘境故。名不思議。非凡有情二乘言度。名不思議。非謂菩薩.佛亦不知。名不思議也。楞伽第四卷說。大惠聲聞辟支佛。未證法無我。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。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。變易死名與此論同。無漏界法身。如下第十卷解。

論。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。

述曰。下釋第二名。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。或名意成身。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。勝鬘經云。生者諸受.根.起。死者諸受.根.滅。乃至云云。如別章解。

釋此一名恐義無由。下引經證。

論。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。

述曰。此成於前意成身名。如勝鬘經說。摩利迦此名鬘者。即末利夫人也。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。彼說如似。以取為緣。即煩惱障。有漏業因。即正因業。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。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。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。即所知障。無漏業因。即有分別業。有阿羅漢一。獨覺二。已得自在菩薩三。以彼所知障。及無漏業為因故。生是三種意成身。佛性論雲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。人雖即此。然非界外。此之三種。皆轉舊麁身。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。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。是法執攝。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。恆沙煩惱因之而起。如下第十卷中自會。勝鬘經云世尊有如取緣。即是此中如取為緣。彼意說。有一如取為緣。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。而文有異。翻者失也。舊言無明住地。今言習地。梵本無住。所言習者。由數習故。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。名無明習地。所言住是何義。舊云大力菩薩。今言已得自在菩薩。是第八地。於相及土二種之中。已得自在故。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。有於相土自在愚也。彼言大力。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。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。舊云意生身。此言意成身。彼義隨意而生。今意隨意而成。但轉易故。非新生故。不可言生。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。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。此非盡理。但隨經文。佛地第二卷說。聲聞乘或除七生。或除一生。或除上界處處一生。即前三果。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。而由願力受變易生。三無數劫修菩提因。無有過失。非擇滅者眾緣不具。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。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。第八十說。復次迴向菩提聲聞。或於學位即能棄捨。或無學位方能棄捨。乃至廣說。故知前三果。亦得受變易生。驗知此文非為應理。七地以前決定性者。有受此性故。今此中說二乘無學.八地以去受變易生。決定故說。其前三果及七地前。不決定受變易生死。故不說之。此三種定故說之也。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。以有菩薩初地。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。如滅定說。或有乃至八地方得。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。謂諸凡夫。四果定性。或唯受變易非分段。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。八地以上菩薩。或亦受分段。亦受變易。謂前三果不定性。七地已前。此句由自在故。煩惱未盡故。若依煩惱障有漏業。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。若由無漏所知障助。所感生死即名變易。細難知故。故七地已前。代諸有情受三塗苦。乃是實身。易可知故。八地以去乃至化身。如佛救生化作身故。大智度論雲八地捨蟲身者。捨分段也。若作此釋。此中據定。非無宜往七地已前。前三果。亦得受義故。如對法第十三抄會。彼有異解。初地等既得者。必更無決定分段業。如阿羅漢故。十卷楞伽第四雲。大慧說寂靜法。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。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。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。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。然勝鬘經與此說同。二乘無學。自在菩薩名意成身。十卷楞伽第五雲。大惠有三種意生身。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。謂第三.第四.第五地中。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。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。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。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.法相樂故。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。此文不及四卷經者。今會之者。初.二.三.四.五地。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。但以初.二地中。未得定自在故。略而不說。得定自在。於此生死有勝能故。故彼經云。自心寂靜行種種行。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。以見自心境界故。如實知有無相故。名初意生身相。三.四.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。第六.七地。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。六地無相觀多。七地雖得此無相觀。然未能無加行。故不如第八地。今從勝處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。故彼經言。謂觀察覺了。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。悉無所有身心轉變。得如幻三昧。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.無量相力自在神通。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。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。謂第九.十地。唯行無相。亦無功用。於事及理皆唯內證。故彼經云。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。此中三名。雖諸地已得。然據增勝地語。非於餘地分不得此。然勝鬘及此中。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。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。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。此說迂會者。雖地前已得。且說勝者故。彼二種三種意生身。名位有異。亦不相違。

論。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。

述曰。此釋第三名。此變易生死。亦名變化身。無漏定力轉。令異於本分段身。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。從喻為名。然初二名義用彰名。此即從喻 如有論說。引教成名。此顯揚論第十六說 聲聞無學等。乃至非業報身。皆彼論文之問答也。亦不違理。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。

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。自下第三解諸妨難。有四問答。或分為三。

論。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。

述曰。此外人問。如有學凡夫。由煩惱障。助有漏業。能感生死。便不永入無餘涅槃。一切二乘有所知障。既能動無漏業。能感生死。即汝所言定性二乘。應不永入無餘滅界。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。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。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。

論。如諸異生拘煩惱故。

述曰。此論主答。若作此解有四問答。若作後二解。但有三文。今以法喻卻解前難。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。馳流生死不趣涅槃。彼趣寂者心樂趣滅。為此心拘馳流無相。不趣無上正等菩提。如諸異生拘煩惱故。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。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。第八十說。由種姓別故不能趣。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。生死 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。至此異生拘煩惱文。有義總是難外伏計。謂有伏計。以無漏業正感生死。為生死因如善惡業。今此難彼。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。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。恆起無漏為生死因。有所知障恆為緣助。拘二乘故不得趣寂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。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。返顯既知有趣寂者。雖有無漏及所知障。不皆迴心。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 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。總是難文。有二難意。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。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。以所知障招於生死。拘彼二乘不令趣寂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。第一問也。故下答雲。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。但為緣助感於生死。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。非正發業潤生能感。故有定性入涅槃者。雖有所知障。不能發業等故。如何道諦實能感苦。第二問也。下文先答此第二問。後答第一問。然雖三解此一段文。初解同瑜伽.佛地俱有此問。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。第三解下準有答。文勢不違。亦無過失。

論。如何道諦實能感苦。

述曰。此第二外人問。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。

論。誰言實感。

述曰。此論主答。不實感苦。

論。不爾如何。

述曰。此文外問。若非實感。感義如何。

論。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。

述曰。由第四禪無漏勝定。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。長時不絕展轉增勝。實有漏業感。但由無漏資力勝故。假得感名。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。此無漏業如是感時。由所知障為緣。助此無漏之力。非無漏業獨能感果。

明所知障不同煩惱。故次論言。

論。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。

述曰。若准前第三解。此答第一問。所知障不發業等故。二乘入涅槃。解脫者謂二涅槃。解除縛義。故名解脫。煩惱名縛。能障涅槃。所知障非縛。不障涅槃。涅槃解脫故。既不障解脫。體非縛法。無如無明等。能發有漏業。及如貪等。潤生用故。此所知障。若能發業潤生。縛有情故。可別障解脫。此既不爾。故不障解脫。

論。何用資感生死苦為。

述曰。此第三外人問。佛地論說。二乘無學盡此一身必入永滅。與佛無異。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。彼答變易位中無斯苦受。斯有何過。又問行苦有故是為大過。彼文難意大與此同。

論。自證菩提利樂他故。

述曰。即二利故。更須資生。

論。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。

述曰。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。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。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。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。雖諸菩薩願力受生。伏煩惱種。分段之果定不能生。二乘生死非由悲願。若有惑種生死後續。故斷種時生死永盡。菩薩生死但由悲願。必假現惑助願方生。故伏現時永斷生死。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。不同凡夫.二乘說現及種潤生。由起煩惱利益有情。業勢便能感生死果。煩惱若伏業勢便盡。故須法執助智受生。故已斷伏。無容復受當分段果。既有二利之益。觀知分段報終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。遂入無漏勝定。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。即資過去感今身業。令業長時與果不絕。即非擇者復更生義。此或先願後方入定。或先入定後方發願。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。冥資故業令身轉變。不同小乘熏禪等法。無漏有漏更互而起。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。如是數數定願資助。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 言勝定者。舊云邊際第四靜慮。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。四定俱得。預流果等皆得此定。理不違故。然多第四。以殊勝故。又佛地雲。雖經行苦。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。乃至廣說。

論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。

述曰。此外人問。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。

論。既未圓證至勐利悲願。

述曰。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。若不執菩提可求。有情可度。為實有者。無有因由可能發起勐利大悲及勐利願。以所知障。可求可度執為先故。方能發起無漏業故。說業為因。以是勝故。無明為緣以疎遠故。非如煩惱資有漏業。但緣義同少分相似。

論。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。

述曰。第二又解。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。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。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。

論。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。

述曰。第三又解。此所知障。能為一切有漏之依。以體寬遍。由有此障。諸俱行法不成無漏。故此所依之障若無。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。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。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。此中三釋並通三乘。然八地已去。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。

以上第三問答分別。以下第四辨二死別。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。留諸壽行捨衣缽等入邊際定。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。變易生死有何別耶。

論。若所留身至非彼境故。

述曰。正解此二生死別體。變易生死。第八十說非天眼境。此中說非二乘等境。彼文意說。設定性聲聞。及不定性未迴心者。雖有天眼亦不能見。身極微細非其境故。故此論言二乘.異生所不能見。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。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。眼亦勝故。然不許下得見上身。非其境故。上得見下 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。

小乘福資入定。通有無漏。今者大乘捨福資身。定唯有漏。此文為證。麁妙既殊。見者亦別。

論。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。

述曰。自下第五總結會違。變易生死性是有漏。望感現業。五果之中異熟果攝。通五蘊性。此果望於無漏業。是增上果。疎緣與力故。

論。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。

述曰。此會相違。說為無漏出三界者。隨此無漏助業因說。而體實非。是故經言界外生死.有漏生死.無漏生死等也。即十地雲。有妙淨土出過三界。十地菩薩當生其中。更勘勝鬘.楞伽二經此等文也。瑜伽第八十.佛地第二說。為住有餘界。無餘界爾耶。答唯有餘界。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 問若唯有餘界。云何一生便得成佛。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 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。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。此是發趣極成遲鈍。不如初修菩薩。乃至廣說。無上依經有四生死。一方便二因緣.三有有.四無有如別抄會。

論。頌中所言至義如前說。

述曰。以上第二解二死訖。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。初正解。後逐難釋。此正解也。頌言諸業習氣。即有漏.無漏二業。業非一故。有身等三故名諸業。二取習氣。即二障種子。俱執著故皆說名取 俱等餘文者。等前異熟盡等文。

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。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。

論。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。

述曰。下逐難解。初解變易難。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。此則初也。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。而以定願數資助故。改去前惡者。轉生後勝者。亦有前盡後更生義。此即所資業力未盡。為令增勝故改轉也。或有定力。非極長時增勝。但得二十劫等。為令更增。亦有前盡後生之義。

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。

論。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。

述曰。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。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。非如現行多間斷故。頌中偏說種子。雲由業習氣等。

論。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。

述曰。第二解。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。果即本識。皆不離本識故。不說現行。其諸種子即種子識。現行不然。各別體故。

論。現異熟因不即與果。

述曰。此諸現行善惡等法。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。熏於種子已。要於後時方與果故。但說種子。

問六識之中。亦有異熟果。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。六識現行亦不離識。是異熟果故。

論。轉識間斷非異熟故。

述曰。以非是真異熟。不說六現行。頌意偏說第八識也。正是生死相續法故。

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。頌言異熟故非無漏。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。例無漏法。

論。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。

述曰。此略例也。

論。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。

述曰。由法爾種新所熏發。由本願力。即佛世尊利他無盡。清淨種識皆通現種。皆唯第八能持種故。

自下第三總結上文。

論。由此應知唯有內識。

述曰。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。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。

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(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