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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

尊者毘舍佉造

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

創明受近圓事及苾芻等要行軌式

 開闡於調伏,  善閑調伏義;
 正住調伏中,  能捨非調伏。
 敬禮如是師,  法及於聖眾;
 我今隨所解,  略攝毘奈耶。
 嬾惰少慧者,  於廣文生怖;
 雖勤亦不樂,  入斯調伏海。
 欲令彼趣入,  不起大疲勞;
 結頌作階梯,  勝人見津路。
 可讚財圓滿,  能生勝梵宮;
 三摩地涅槃,  並由於戒得。
 離斯毘奈耶,  眾事不能淨;
 還如極浣衣,  弗濯於清水。
 猶如月輪缺,  夜分靡光輝;
 於佛教出家,  尸羅虧亦爾。
 是故捨懈怠,  當樂戒莊嚴;
 欲了作不作,  當勤聞律教。
 苾芻應作意,  求解毘奈耶;
 要由先自明,  後當行教授。
 能於四眾中,  得殷重恭敬;
 過未現諸佛,  內藏此人持。
 勤求正法中,  及有情利益;
 自防於戒蘊,  善護勿令虧。
 他人若有犯,  悉皆來請問;
 於決了義中,  獲得於善巧。
 怨處能降伏,  知法與法俱;
 常不被他輕,  大眾中無畏。
 若所在方隅,  有明律教者;
 佛言我無慮,  由彼發光輝。
 牟尼如是說,  律德不思議;
 由此應勤求,  受持於律藏。
 苾芻滿十夏,  自善護律儀;
 於法式明瞭,  授出家圓具。
 戒經及廣釋,  文義皆精善;
 為他作依止,  於彼能教授。
 非唯少解義,  淺識事多疑;
 要剖析分明,  大師語無亂。
 於戒本廣釋,  若不能解了;
 愚癡六十年,  終須仗他住。
 當依老者住,  若無依少年;
 師少不應禮,  餘皆如小作。
 凡欲出家者,  隨情詣一師;
 問難事若無,  須時應攝受。
 若作五無間,  及是賊住人,
 變化非人形,  外道聾瘂類,
 若是扇侘等,  及污苾芻尼;
 猶如咸鹵田,  不生於戒種。
 若犯邊罪人,  負債兼有病,
 現是王臣將,  大賊及是奴,
 生處賤闕支,  十指相黏著,
 手足皆攣跛,  曲嵴鼻匾[匚@虒],
 被女擔所傷,  及長麁小腦,
 並過分齲齒,  瞷眼不分明,
 眼大小黃泡,  及以紅赤類;
 如斯不端正,  皆不許出家。
 略說可遮事,  要唯有三種:
 謂色形氏族,  由斯污僧眾。
 色謂赤髮等;  形謂惡首面,
 又驢等耳頭,  及無於耳發,
 象馬獼猴狀,  及鼻唯一目,
 無目牛馬齒,  或復齒全無;
 族謂旃荼羅,  竹師除糞等,
 及拐行等類,  斯皆律所遮。
 若有淨信者,  所說過皆無;
 遍身應審觀,  問知無障法。
 攝取經八日,  存意好瞻相;
 若先觀察者,  無勞經一日。
 先授與三歸,  次與五學處,
 應著鮮白衣,  立在於僧前。
 僧伽既許可,  當依出家法,
 先請軌範師,  次授十學處。
 既受求寂法,  一切眾俗侶,
 於彼應讚禮,  由離俗纏故。
 破惑眾翳除,  著大仙衣故;
 為此光暉盛,  猶如日初出。
 如三十三天,  圓生枯葉落;
 彼受近圓戒,  眾罪悉消除。
 在中方滿十,  苾芻減不許;
 邊方受具者,  齊五過隨意。
 東境奔荼跋達那,  此界有樹號娑羅;
 北山名曰嗢尸羅,  寺名答摩娑畔那;
 西界村名窣吐奴;  南邊城號攝伐羅;
 佛說此內是中方,  於斯界外名邊國。
 苾芻戒清淨,  堪授他近圓;
 非是螺貝鳴,  腐爛空中樹。
 秉法者知律,  餘四九清淨;
 受具可稱讚,  諸天應敬禮。
 眾滿界內同,  清淨者秉法,
 無障羯磨善,  謂近圓五因。
 如毘婆沙說,  十種得近圓;
 世尊一切智,  是名自覺受。
 憍陳如上首,  得定道五人;
 賢部諸淨心,  彼悉從歸得。
 法與由使得,  善來成苾芻;
 大姓迦攝波,  無由敬師得。
 童子鄔陀夷,  善能為問答;
 稱可大師意,  佛言成近圓。
 中國滿十人;  邊方數充五,
 或復過於此,  秉須知法人。
 又因喬答彌,  大世主請佛;
 為說八敬法,  斯名得近圓。
 除八餘若受,  皆白四羯磨;
 依前之所說,  受具並皆聽。
 才受近圓已,  應告五時差;
 冬春雨終長,  量影依人數。
 冬四九月半,  乃至正月半;
 春四從正半,  乃至五月半;
 雨一從五半,  乃至六月半;
 終時唯日夜,  六月十六日;
 十七旦長時,  乃至九月半;
 三月少一日,  此謂五時差。
 終時進近圓,  同夏中最小;
 長時旦若受,  同夏則為尊。
 受具從苾芻,  半月請教授;
 近苾芻夏坐,  隨意二眾中。
 不罵於苾芻,  不詰其破戒;
 若犯僧殘罪,  兩眾行半月。
 尼具雖百年,  苾芻新受戒,
 慇勤應致禮,  是名八敬法。
 女作男子狀,  丈夫為女形,
 俗人及黃門,  不應作親教。
 賊及形殘等,  雖是善應遮;
 授彼近圓時,  眾僧皆獲罪。
 不樂非圓具,  及不了生年;
 形貌善觀瞻,  覩相猜其歲。
 不滿二十年,  授與圓具戒;
 明智計令滿,  應數胎閏月。
 如其數胎等,  不滿二十年,
 應置求寂中,  此非成受具。
 或經一二歲,  方憶知年減;
 足前年若滿,  斯名善近圓。
 若人聞白竟,  其耳忽然聾;
 此亦名善受,  佛許開無過。
 正受近圓時,  男形轉為女;
 此名為受具,  應置在尼中。
 若鄔波馱耶,  聞白已形變;
 此不名受具,  秉法者無愆。
 受戒人在地,  秉法者居空;
 二界體既殊,  不名為受具。
 輪王養太子,  宗胤得興隆;
 護求寂亦然,  令聖教增長。
 如師遣求寂,  有事登高樹;
 墜墮傷支體,  由斯聖教遮。
 是故佛教中,  出家悲作本;
 雖七歲亦聽,  要解驅烏事。
 若出家受具,  無缽便不許;
 仙器終須有,  斯為乞食因。
 如上座近喜,  求寂饑無缽;
 臨至於食時,  從他求食器。
 借他衣缽等,  與出家受具;
 勿如梵志法,  是世尊聽許。
 若人未受具,  不先說四依;
 聞此苦難行,  梵志便歸俗。
 若秉一羯磨,  一界四人受;
 此是僧為僧,  不名為受法。
 若二若三人,  同時受圓具;
 顏狀雖差別,  斯無長幼殊。
 隨坐而受利,  不應更互禮;
 若遣知事時,  隨他差即作。
 為餘放逸者,  作怖等羯磨;
 呵已正驅出,  令生厭離心。
 若解三藏教,  及有大名稱;
 能生廣大福,  驅遣不應為。
 由此邪群鹿,  怖於師子兒;
 能生俗淨心,  如大師住世。
 此住有光顯,  猶若大牛王;
 於彼行呵責,  能虧於佛教。
 四重穢行顯,  邪執守愚心;
 作所不應為,  世俗咸譏議。
 污家生鬪諍,  如是破戒人,
 大眾共鳴稚,  齊心急驅擯。
 抱柱即宜截,  門框亦復斬;
 勸化應修理,  或可用僧祇。
 調弄苾芻像,  由此不應留;
 慇勤共驅逐,  不應生鬪諍。
 已說如死尸,  全無共住義;
 眾僧共驅擯,  除斯垢穢人。
 尼不應為禮,  但可致虔恭;
 近事不交言,  乞食時應與。
 觸妬病生半,  名五半宅家;
 為諸不了者,  略言其相狀。
 若他來抱身,  心貪起淫欲;
 智者應當識,  是持抱黃門。
 妬謂已男勢,  見他交會興;
 病謂因病墮,  或由刀等害。
 生者謂生來,  二根皆不現;
 半月男半女,  名半等黃門。
 若於淫欲法,  不能為扇荼;
 二根若俱有,  名二形應識。
 邪惡見染心,  應知是邪外;
 就彼受其法,  斯名趣外人。
 或時自剃髮,  竊法著法衣;
 妄作苾芻解,  皆名為賊住。
 四重及惡見,  身污苾芻尼;
 飲酒毀三尊,  是謂求寂過。
 十事若有犯,  斯人即須擯;
 若捨隨所應,  出其治罰罪。
 若不犯邊罪,  如法捨學處;
 還俗復重來,  苾芻歡為受。
 無亂心捨戒,  了知人現前;
 我捨汝應知,  此名真捨學。
 受訖即應說,  四波羅市迦;
 智者先告知,  勿令行惡事。
 由心不覆藏,  於一人發露;
 於邊罪極厭,  斯名授學人。
 次明雜行法,  是出家要儀;
 展轉可相教,  勿令尊法滅。
 天時將欲曉,  起必在師前;
 可嚼淨齒木,  應先禮尊像。
 次可到師邊,  安置於坐物;
 巾水土齒木,  寒溫須適時。
 有時應早起,  詳審就師邊;
 敬重按摩身,  能生殊勝福。
 或於初後夜,  師處問疑情;
 師當遣安坐,  隨疑決三藏。
 平明問安等,  禮拜生恭敬;
 由彼多恩益,  能親教是非。
 常作難遭想,  於彼起殷心;
 善灑掃房中,  行處令清淨。
 作壇應供養,  香花隨有設;
 日日敬三寶,  斯為四諦因。
 或時禮香殿,  右繞窣覩波;
 相近有尊年,  隨情行禮拜。
 為求堅固體,  役使不牢身;
 勵己勸他人,  勿隨愚墮意。
 隨時供養已,  讀誦後安心;
 不但著袈裟,  情喜將為足。
 十四十五日,  須知長淨時;
 和合眾應為,  若乖便自作。
 宜應自察己,  有過求清淨;
 乃至小罪中,  常生大怖想。
 或可往僧廚,  看其所營辦;
 希逢妙果食,  察已告尊知。
 侍養恆勤敬,  洗缽等皆為;
 於尊雖普行,  師知量應受。
 不於破戒者,  解勞及禮敬;
 受用皆無分,  如燒死尸木。
 求寂尚不禮,  有戒之俗人;
 何況大苾芻,  禮俗貪淫者。
 苾芻得後果,  若小不禮拜;
 況餘生死內,  旋迴癡硬心。
 說無學為主,  學人如父財;
 勤定讀誦人,  隨許誠無過。
 自餘懈怠類,  名為負債財;
 破戒者全遮,  受用住處等。
 信心營寺宇,  唯安戒行人;
 犯重不羞慚,  投足元不許。
 若近於廁處,  勿作諸談說;
 讀誦浣染等,  斯皆不許為。
 小便大便室,  入時須作聲;
 一二指別處,  大師如是說。
 大小便風氣,  徐出勿為聲;
 勢至莫強持,  圊中不應語。
 若籌及土塊,  先持拭下邊;
 次以二三土,  多水洗令淨。
 左手以七土,  說此名為淨;
 兩手後用七,  斯皆別別安。
 更有一聚土,  將用洗君持;
 洗臂腨及足,  此名為外淨。
 事因舍利子,  異斯招惡作;
 兩手好用心,  洗令極清淨。
 意在除臭氣,  令身得清淨;
 如不依此法,  百土欲何為?
 不合禮三尊,  亦不受他禮;
 餘皆不應作,  世尊親自遮。
 若不嚼齒木,  及以食葷辛;
 其事並同前,  廣如律中說。
 若不問二師,  得為其五事:
 大小便飲水,  並嚼淨齒木,
 及於同界中,  四十九尋內,
 隨情禮制底,  自餘皆白師。
 謂洗手足等,  輒行勢分外;
 食噉咸須白,  總別在當時。
 禮一拜低頭,  合掌當陳告;
 白鄔波馱耶,  我洗手飡食。
 自餘但有事,  准此白應為;
 若不諮啟時,  一一皆招罪。
 食時宜用心,  授受須依法;
 持衣分別等,  無令事有虧。
 乃至十夏來,  不得離依止;
 五歲明閑律,  隨意許遊方。
 然於所到處,  還須覓依止;
 若無依止者,  不消衣食利。

初部四他勝法

不淨行學處

 佛說三種罪,  無餘不可治;
 有餘眾所除,  餘皆別人悔。
 四波羅市迦,  極重當恭敬;
 若犯一一法,  便成壞苾芻。
 從初十二年,  皎如秋水淨;
 此時無有疱,  十三年過生。
 蘇陣那為子,  於故二行淫;
 及蘭若苾芻,  獼猴處犯過。
 佛說於學處,  欲令貪等除;
 耽淫罪業中,  云何汝當作?
 見十種大益,  利樂於多人;
 廣制眾式叉,  如來大悲故。
 於三瘡門內,  由貪故求入;
 波羅市迦蛇,  被螫難治療。
 他逼共行非,  具戒者耽著;
 於此情生染,  應知犯他勝。
 於爛壞瘡門,  或於極小境;
 或生支不起,  此並得麁愆。
 寧以己生支,  置於毒蛇口;
 不安女根內,  苦報受無窮。
 若遭黑蛇毒,  唯只一身亡;
 若破重禁時,  永劫受辛苦。
 行淫相多種,  犯具八支成;
 隨緣事不同,  智者應詳察。
 苾芻堪行處,  彼此根無損;
 方便入過限,  受樂二心全。
 初二方便罪,  吐羅各二殊;
 輕重事不同,  皆如廣文說。
 問因雖答二,  准問以酬言;
 如非初二因,  應知非彼攝。

不與取學處

 但尼迦苾芻,  自為而作屋;
 輒取王家木,  由斯作犯因。
 他物作盜心,  移離於本處;
 若作屬己想,  五磨灑成邊。
 過五咸同犯,  磨灑准當時;
 發意得責心,  觸物吐羅罪。
 平坦純色地,  拽去但麁罪;
 若剝裂異色,  越過得無餘。
 若瞋心壞弶,  網等獲吐羅;
 為福放有情,  便得惡作罪。
 競地有二種,  斷處或王家;
 他兩處得勝,  苾芻獲麁罪。
 兩處勝於他,  彼人方便捨;
 波羅市迦火,  燒此苾芻身。
 咒術取他財,  末尼等諸物;
 苾芻目遙見,  便得根本罪。
 為己苗成就,  於他不欲成;
 乏水堰田畦,  恐損便決卻。
 自苗得成實,  他苗實損壞;
 應知據子實,  得重或時輕。
 要心遠眾罪,  能益諸有情;
 如何作苾芻,  反盜他財物?
 被賊偷弟子,  金等奪取時;
 不開悟賊徒,  隨事招輕重。
 為賊說法乞,  半價或全還;
 將賊付官人,  便獲吐羅罪。
 苾芻盜求寂,  慜心為弟子;
 將去得吐羅,  破僧罪流類。
 至王稅界分,  關津合與財;
 自負或他持,  盜心行異路。
 盜將便得罪,  彼物可稱量;
 價滿五磨灑,  罪必成他勝。
 至彼稅官處,  雲為佛法僧、
 或云為父母,  廣讚其功德。
 聽開藥直衣,  好物常須畜;
 作淨過稅處,  此非應稅限。
 布縷宜須截,  或時用泥污;
 世尊教作淨,  稅處可持行。
 若借他衣等,  由貪作己財;
 若後不還他,  便得吐羅罪。
 若上於船上,  所有缽等物;
 二人相授與,  謹捉好存心。
 汝捉我今捨,  告知彼損壞;
 准望其價直,  此必定須還。
 他不請而食,  食得惡作罪;
 苾芻既如此,  餘眾同斯說。
 或時王賊與,  或是委寄人;
 無別物主心,  彼與宜應受。
 他財他見施,  知非是大人;
 知時不應取,  不知無有過。
 若見卑下與,  應可善思量;
 於彼取非宜,  由尊不許故。
 知事人餘人,  將僧伽等物;
 與貧病應受,  用已鎮思還。
 若身死無過,  有命可隨緣;
 勵力須乞求,  應還得財處。
 牛羊等重物,  受用村田等;
 僧伽有隨教,  別人遮不聽。
 住處與園田,  及臥具等物;
 以理常守護,  令其施福增。
 此處僧重物,  不應質與他;
 不分不合賣,  是律決定說。
 於寺高處立,  呼召得聞聲;
 當於如是處,  安置淨人宅。
 執作事業時,  與衣食饒益;
 若病不能作,  佛遣亦供看。
 打拷及髡割,  與聖教相違;
 縛害惱群生,  聖賢皆遠離。
 為福舍田地,  作分數應取;
 受用時無過,  斯成古王法。
 一切評論處,  佛遣不須言;
 苾芻及求寂,  於斯勿措口。
 從他正見得,  持與邪見人,
 及與破戒人,  名虛墮信施。
 受他飲食時,  量腹而應取;
 長多名墮施,  淨戒者應知。
 父母及病人,  為取非成過;
 如將與餘者,  終須告主知。
 於行處等見,  刀子及針等;
 應與撿挍人,  問狀方還主。
 彼物告眾已,  眾中三日停;
 如無認識者,  任充常住用。
 以己事換他,  或可為福故;
 苾芻受僱作,  此事佛不聽。
 親友及己想,  多少隨時用;
 非盜便無過,  或可語他知。
 親知有三種,  上中下應識;
 純直可相知,  輕浮勿親友。
 於三種相知,  上可該中下;
 處中中及下,  下者下應知。
 問病方教化,  應為求醫藥;
 是可委寄者,  勿同尼乞油。

斷人命學處

 苾芻厭不淨,  求鹿杖自殺;
 為福貪缽等,  由斯大聖遮。
 故心非誤殺,  自作或使他;
 勸讚人死時,  便招他勝罪。
 若說殺方便,  見他作隨喜,
 放火燒林野,  或斬生支節,
 若食於人肉,  斯皆得吐羅。
 病及看病人,  若愚教法式;
 應可問醫人,  或餘若耆叟;
 方授病者藥,  異此得輕愆。
 若供給病者,  如病狀應畜;
 餘物亦可持,  清淨隨哀慜。
 世尊遣大眾,  咸看於病人;
 或可依次看,  諸事皆隨順。
 不禮於病者,  病亦不禮他;
 更互好心看,  並安於坐物。
 不於病者前,  讚說死是勝;
 病苦聞斯已,  由此樂身亡。
 汝能行佈施,  護戒無虧失;
 深信於三寶,  當趣涅槃宮。
 若汝身亡過,  天宮定不遙;
 涅槃如掌中,  莫憂形命盡。
 苾芻作是言,  便得越法罪;
 應雲久存壽,  此疾可蠲除。
 壽存如法住,  善人應久留;
 念念能增長,  廣大福德聚。
 於有病惱者,  解醫宜教示;
 善識於時處,  與藥勿隨宜。
 故勸他人死,  不論心善惡;
 自殺及賣人,  並獲吐羅罪。
 缽等生貪意,  起願令他死;
 如彼旃荼羅,  斯人得惡作。
 縱笑不應為,  以指相擊攊;
 往時十七眾,  由此一人亡。
 制底等作業,  無俗人相助;
 重擔不擎舉,  緣斯殺匠人。
 若塼等坼裂,  授他須告知;
 不應竟日為,  猶如客作者。
 苾芻監作時,  隨處當勸化;
 宜給晨朝食,  欲使解疲勞。
 若是知事人,  賊來聽閙亂;
 不得故心擲,  石等損眾生。
 可於十肘外,  拋擲木石等;
 謹念於戒學,  勿使損悲心。
 監知住處人,  眾中老應問;
 若夜中說法,  牢防護門等。
 寺舍勤防盜,  關鑰應觀察;
 說五種閉門,  為護於住處。
 上下二門樞,  關扂鎖重鎖;
 隨其現前有,  當直者應為。
 但安一二等,  准次須陪直;
 如其總不著,  計失盡須還。
 苾芻在路行,  同伴染時病;
 當如父母想,  敬教可持將。
 父老不能行,  恐畏午時到;
 子推因致死,  此事不應為。

說上人法學處

 儉年諸苾芻,  實無勝上德;
 更互虛相讚,  活命佛因遮。
 不得言我得,  殊勝增上證;
 除於增上慢,  斯便得邊罪。
 自無上人法,  不能得諸定;
 言得聖道分,  將成大涅槃。
 言得增上證,  並獲於四果;
 智謂苦等竟,  見謂見真諦。
 說靜定四種,  樂獨靜住故;
 此等事我知,  我見諸天等。
 我見天龍等,  我共彼言談;
 彼亦共我言,  說時犯邊罪。
 我聞諸天聲,  彼來親事我;
 或藥叉等類,  如此悉成邊。
 若見糞掃鬼,  此但得吐羅;
 為是鬼中卑,  是故非邊罪。
 說得果通智,  膿壞無常想;
 自將邊罪劍,  不樂強傷身。
 說有苾芻見,  謗蘇畢舍遮;
 意許是自身,  說時但惡作。
 說戰勝天雨,  生男聞象聲;
 審觀方告知,  異此便麁罪。◎

◎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

故泄精學處

 若離三瘡門,  於自他身份;
 故泄其不淨,  此必犯僧殘。
 泄謂在身中,  精移其本處;
 創樂便成犯,  不要待精流。
 其精欲動時,  攝心居本處;
 此時無重過,  但許得輕愆。
 如其移本處,  流精尚在身;
 故泄出身中,  唯招吐羅罪。
 精有五種異,  謂薄稠並赤、
 黃色及青色,  最後轉輪王。
 青輪王長子,  餘子並皆黃;
 赤色諸大臣,  稠精謂根熟。
 根未成女傷,  斯等名為薄;
 如前精若泄,  皆並得僧殘。
 牆瓶等穴處,  故觸泄其精;
 吐羅罪所傷,  過於大石打。
 雖動而不泄,  染心量己根,
 於空舞動搖,  或由捉搦泄,
 逆風逆流持,  並得吐羅罪;
 若順風流者,  得惡作應知。
 若以染污意,  故視己生支;
 染心無利益,  常當念除捨。
 浴室中摩觸,  行路髀相揩;
 忽然精自流,  及夢皆無罪。
 如是廣宣說,  苾芻並眾教;
 若是求寂等,  悉皆招惡作。
 初二部罪因,  各有其輕重;
 初重大眾悔,  輕便對四人。
 二因重四人,  輕便一人悔;
 眾教要僧伽,  餘罪一人得。
 不許對犯人,  同罪而發露;
 無容垢除垢,  可得令清潔。
 從犯眾教罪,  若有覆藏心;
 還與爾許時,  令行遍住法。
 應觀心至誠,  於眾深恭敬;
 當與遍住法,  異此不應為。
 若行遍住法,  更被煩惱害;
 由彼愚癡盛,  或時重作罪。
 此應更與法,  令行本遍住;
 如是乃至三,  依律教還與。
 此成可愍處,  知由煩惱生;
 如若起大慚,  或可情謙下。
 雖如是調伏,  於惡不能改;
 此作留韁棄,  乃至厭心生。
 若生厭離心,  了知其意樂;
 意喜宜應授,  僧伽應濟出。
 意喜水洗濯,  令餘垢清淨;
 此中應出罪,  滿二十僧伽。
 唯僧伽為主,  僧伽知意樂;
 僧伽與其教,  秉法者應行。
 眾中為羯磨,  處眾教其益;
 由僧伽教出,  故名為眾教。
 發露已命終,  或於遍住位;
 雖言未出罪,  當生善趣中。
 由斯可哀念,  懷悲勿棄捨;
 無令自業打,  惡趣苦纏身。
 若遍持三藏,  極愧眾中尊;
 大福德六人,  對一便除罪。
 須有至誠心,  殷重無欺誑;
 一悔不重犯,  斯名應法人。
 除咽已下毛,  及為下灌法;
 除病緣而作,  吐羅罪割身。

觸女學處

 從足至於首,  染心觸女人;
 無衣便眾教,  有隔吐羅罪。
 若故意推牽,  從象車等處;
 有隔無隔觸,  受樂罪同前。
 女人來觸時,  苾芻生染著;
 此則如前說,  牽推隔等同。
 本作行淫意,  觸著女人身;
 便得吐羅罪,  是他勝因故。
 此據堪行淫,  餘獲吐羅罪;
 小男黃門等,  傍生皆惡作。

鄙惡語學處

 苾芻麁惡語,  全非離欲人;
 對女作淫言,  此亦由僧救。
 汝身極軟滑,  可愛三瘡門;
 或言非是好,  或道丑形勢。
 持此物與我,  汝夫是福人;
 云何與汝合,  令我受樂味。
 言時道葉婆,  便犯眾教罪;
 葉婆若不說,  但得於吐羅。
 若女來求時,  不道麁惡語;
 同前理應識,  麁即是淫言。
 此中麁惡言,  謂是交會語;
 隨方無定說,  約處以論愆。
 癲狂與心亂,  吃及初犯人;
 及以痛惱纏,  斯皆非犯類。

索供養學處

 於自身讚歎,  方便說功德;
 淫言對女前,  眾教刀便割。
 殊勝者謂最,  姊妹愛念言;
 供養謂供奉,  解時便得罪。
 所言尸羅具,  與戒蘊相應;
 應知善法者,  定蘊相應故。
 與慧蘊相應,  說名為淨行;
 兩兩相交會,  可是行淫欲。
 苾芻染污心,  假令道一句;
 女人若解語,  此亦犯僧殘。
 若有女人說,  非理淫欲言;
 雲汝清淨人,  我今興供養。
 汝如斯具戒,  常有於善法;
 殊勝應供者,  濁劫實難逢。
 彼若如是說,  苾芻順答言;
 內有染污心,  便成眾教罪。
 女人供養者,  得無量果報;
 不言淫欲事,  此得吐羅罪。
 如是淫欲法,  苾芻說如前;
 不道我如前,  亦得吐羅罪。
 女人如是說,  除於淫欲字;
 不言汝如斯,  吐羅亦如是。
 或語無知者,  或除淫惡作;
 若不說我言,  女說時同此。
 一切染污言,  苾芻皆得罪;
 此中染污者,  謂是染著心。
 此據堪行欲,  翻此得吐羅;
 丈夫扇侘等,  傍生唯惡作。

媒嫁學處

 自作若使人,  令女男和合;
 持彼僧殘劍,  斬傷於自身。
 水授財娉等,  略有七種婦;
 私通有十數,  此相今當說。
 七婦謂水授,  財娉王旗得,
 自樂衣食住,  共活及須臾。
 以水授彼故,  隨事立其名;
 若以財取婦,  是謂為財得;
 大賊強打取,  說此作王旗;
 自許作他妻,  是名自樂住;
 為衣食故來,  是名衣食住;
 二人財共有,  同為活命緣,
 作如是結契,  是名為共活;
 暫時非久居,  名曰須臾婦。
 七婦若分離,  事有七種別:
 初離久生諍,  折草為三種,
 或復擲三瓦,  言汝非我妻,
 准法而遣出,  或高聲唱令。
 如是初三婦,  分離令偶合;
 一二三如次,  突色訖裡多。
 四五六如次,  一二三吐羅;
 和彼第七時,  便得僧殘罪。
 此中私通者,  夫死或他行;
 此若母護時,  說名為母護。
 如是父王父,  王母餘親護;
 此中所說親,  謂是父母族。
 父及夫並亡,  此名兄弟護;
 若有姊妹者,  姊妹護應知。
 婆羅門剎利,  是名為種護;
 婆雌俱雌也,  斯則為宗護。
 王法護應知,  有禁具法住;
 如斯十種護,  差別謂私通。
 前所說私通,  及末後四婦;
 於斯若偶合,  必定得僧殘。
 此男何不婚?  此女何不嫁?
 苾芻如是語,  即便招惡作。

造小房學處

 自為作小房,  秉法觀無過;
 量等便無犯,  異此得僧殘。
 於此小房處,  堪作四威儀;
 行住坐臥時,  受用令安樂。
 長唯許十二,  謂善逝張手;
 廣唯七張手,  是房量應知。
 准佛一張手,  當中人三倍;
 合有一肘半,  是正量非餘。
 據彼處中人,  計長十八肘;
 廣謂十肘半,  房量如是說。
 不淨有蛇蠍,  大小蜂蟻等;
 有諍謂近道,  好樹天王宅。
 近河崖井等,  是謂無進趣;
 如斯過若除,  合理房應作。
 無指授為作,  無諍有勢分;
 苾芻不淨處,  得罪謂吐羅。
 一切過咸有,  定得於眾教;
 眾過患悉除,  此捨皆無咎。
 最初者或狂,  心亂病苦逼;
 設造房無犯,  此是大開緣。

造大寺學處

 有主毘訶羅,  本無其量數;
 此中言大者,  謂量及珍財。

無根謗學處並假根事

 說無根他勝,  欲壞彼淨行,
 及陳像似事,  此二今當說。
 時有蓮花色,  淨信苾芻尼,
 因事往池邊,  來禮實力子。
 去此處不遠,  友地二相隨,
 取水往池邊,  見兩鹿交會。
 既見是事已,  友地更相告,
 苾芻苾芻尼,  汝見行淫不?
 告言我已見,  共說宿怨嫌;
 像似事相謀,  欲壞實力子。
 如是等緣起,  隨說有差別;
 諸智者應知,  斯成謗他罪。

破僧學處

 屏諫及眾諫,  乃至第三遮;
 欲破一味僧,  便得眾教罪。
 遮時不作白,  說名為別諫;
 告言汝具壽,  莫作不和合。
 別諫勸不止,  應秉羯磨諫;
 謂用白四法,  並諸助伴人。
 和合謂一心,  建立二種破;
 隨順破壞法,  十四種應知。
 法說為非法,  非法說為法;
 調伏說言非,  如是等應識。
 評論非言諍,  犯諍及事諍;
 此中四種諍,  覺慧者當知。
 謂種種言說,  不和眾異心;
 緣此鬪諍生,  說作評論諍。
 若人因忿惱,  非法言相說;
 由斯鬪諍生,  故是非言諍。
 有身及語心,  此三各一種;
 或二二三種,  略言其六緣。
 苾芻與女人,  不知同室宿;
 未具至三夜,  此是身相應。
 為女五六句,  與彼說法時;
 非故心句增,  應知由語罪。
 褒殺陀時問,  有過而覆藏;
 此名為意罪,  應知得惡作。
 有身及有心,  故意害生命;
 不與取酒等,  此罪由二得。
 五六句說已,  復故心增句;
 此名心語二,  妄語亦同然。
 故心興殺害,  並言打彼身;
 說名身語心,  造罪由三種。
 云何善心中,  苾芻犯其罪?
 謂於佛殿上,  除草不令生。
 又如作好心,  為供養佛故;
 結鬘便得罪,  布列許無愆。
 不故違聖言,  及僧伽制令;
 此說是無記,  由其無恶心。
 故心違越者,  斯皆是不善;
 翻此善應知,  謂是傍乘義。
 如是無量種,  造作於罪過;
 鬪諍緣斯起,  謂犯諍應知。
 如斯白等事,  說非是善等;
 鬪諍生諠嬈,  是事諍應知。
 欲作破僧伽,  無知招惡作;
 別諫若不捨,  斯成惡作愆。
 白不捨吐羅,  及說初羯磨;
 如是說第二,  最後獲僧教。

隨助破僧學處

 於此隨轉人,  罪惡苾芻眾;
 別諫等差別,  如是悉同前。

污家學處

 若有污家者,  說污二種殊:
 一名為雜居,  第二謂受用。
 雜居與女人,  作戲掉舉等;
 受用謂同食,  及採花果類。
 謂眼耳意識,  見等三應知;
 別諫等差殊,  如前惡作等。

惡性違諫學處

 如是惡語人,  獲得眾教罪;
 善言不肯順,  名惡語應知。
 遍學他勝等,  說名為學處;
 應受教誨言,  順於清淨法。
 已說同法等,  隨順大師教;
 別諫等不捨,  輕重等同前。
 如斯十三事,  教因僧處得;
 九初便得罪,  四由三諫生。

二不定法

 略於眾教罪,  已說少相應;
 不定我當陳,  大師言二法。
 苾芻鄔陀夷,  與笈多親密;
 由斯事不定,  廣制於僧伽。
 一苾芻一女,  共坐於屏處;
 為淫事或無,  名二不定法。
 靜謂無餘人,  隱密事非一;
 牆柵夜簾障,  榛叢為第五。
 行住及坐臥,  苾芻依實言;
 如淨信者陳,  准事應治過。
 若於行住等,  若不依實言;
 應與求罪性,  白等如前作。
 若得治罰法,  不出家近圓;
 不共他經行,  及與依止等。
 不應一席坐,  至死行治罰;
 於罪不決斷,  二不定名生。◎

◎第三部捨墮法

畜長衣不分別學處

 苾芻十日外,  畜衣不分別;
 泥薩祇塵土,  坌污罪人身。
 衣已縫刺染,  是名衣已成;
 所言畜持衣,  謂攝為己有。
 支伐羅成已,  未出羯恥那;
 如是等應知,  此中為四句。
 毛麻與落麻,  羯播死並絹;
 高詀婆及紵,  是謂七種衣。
 何謂分別財,  最小之量度;
 縱橫充一肘,  罪成泥薩祇。
 應捨而不捨,  於罪不說悔;
 復不為間隔,  墮罪不能除。
 三中若作一,  或二非清淨;
 三事俱作已,  方名無過人。
 於此罪未說,  或於缽袋等;
 於後若得者,  皆同泥薩祇。
 由有財可捨,  復為墮罪傷;
 墮落惡趣故,  名波逸底迦。

離三衣宿學處

 常共三衣俱,  無緣不別宿;
 除眾為作法,  異斯便得罪。
 一二眾多捨,  村外坑塹遶;
 牆柵遍皆圍,  有一多勢分。
 勢分謂敝園,  及天廟處等;
 或差別或一,  名別一勢分。
 一行相連故,  應知名一捨;
 野人下賊等,  如一類同村。
 二捨兩行別,  如梵志野人;
 置立於多門,  是謂眾多捨。
 此中勢分者,  外周寬一尋;
 或雞飛墮處,  齊其舂處等。
 宅鋪店樓場,  及於外道屋;
 船樹車園所,  是一多勢分。
 兄弟不分別,  或復唯一人;
 由是一宅故,  說為一勢分。
 如前說勢分,  有多勢分生;
 由彼別別門,  應知門有共。
 如是多宅處,  庫等許同然;
 諸勢分應知,  皆一異差別。
 外道若見別,  一異勢分殊;
 此勢分不同,  謂安皮服等。
 於樂人等宅,  諸事悉同前;
 外安竿鼓等,  及以破竹處。
 若樹枝相交,  斯為一勢分;
 影及雨渧處,  於外有一尋。
 人衣同勢分,  於此著三衣;
 苾芻隨處眠,  斯皆無有罪。
 於天祠等處,  大門同是一;
 離衣此處宿,  不被罪中傷。
 道行時勢分,  齊四十九尋;
 坐住臥離衣,  無過一尋內。

月望衣學處

 雖得支伐羅,  於餘有希望;
 得齊於一月,  不分別無犯。
 八半至正半,  一月是衣時;
 於後謂非時,  於親等希望。
 深摩舍那處,  若有死人衣;
 送殯往還衣,  他棄糞掃服。
 糞掃蘭若處,  棄路蟻蟲穿;
 及以破碎衣,  復有五種別。
 火燒或水浸,  並乳母棄衣;
 鼠嚙及牛嚼,  應知又五種。
 因言衣已竟,  隨事釋三衣;
 次第辯應知,  廣陳其作相。
 新物及曾用,  是謂二種衣;
 苾芻欲作時,  此法今當說。
 若新僧伽胝,  兩重應截作;
 尼師但亦爾,  餘衣並隨意。
 經四月服用,  若作僧伽胝;
 此衣應四重,  餘衣兩重作。
 若更增重疊,  欲摘令相離;
 摘離者得持,  十日當分別。
 大衣條不等,  九條等九階;
 後二十五條,  此各別當說。
 三品兩長半,  三品半三長;
 末後三品衣,  曼荼羅四半。
 此中三品者,  是大衣壇隔;
 此衣量應說,  上衣三五肘。
 下者四肘半,  二內名為中;
 七條及五條,  量數皆相似。
 又復說五條,  橫四五竪二;
 貧人難得利,  愍念故開聽。
 此據應量人,  說斯等肘量;
 極長極短者,  衣量可隨身。
 上中下三衣,  葉量應須識;
 狹兩指寬四,  二內者名中。
 減如斯肘量,  守持不應法。
 凡是帶毛衣,  不著入村內,
 亦不往眾內,  食禮窣覩波;
 作施主物想,  如是應分別。
 不截支伐羅,  不著入村內;
 若違招惡作,  有難事隨聽。
 惡罵無信人,  好鬪難共住;
 被擯將行者,  委寄不應為。
 若委寄苾芻,  假令居海外;
 亦得作親友,  應分別長衣。
 自國及他方,  知委寄者死;
 於餘苾芻處,  應為委寄人。
 若分別衣時,  不近委寄者;
 不對求寂等,  亦非親委人。
 若人請持物,  寄與彼苾芻;
 若知彼身亡,  此衣當與眾。
 於諸衣緣邊,  應可為墨點;
 令衣無雜亂,  易識不勞心。
 苾芻若命過,  可將其六物;
 應賞看病者,  餘外任僧分。
 三衣當割截,  尼師但亦然;
 十三資具衣,  略舉其名目:
 三衣並坐具,  泥婆珊二種,
 僧腳崎有兩,  拭面身巾二,
 及以剃髮衣,  並遮瘡疥服;
 十三藥資具,  此並牒名持。
 自餘諸長衣,  各各應分別;
 隨所應而作,  苾芻須者持。
 內無僧腳崎,  不披於上服;
 愛護應受用,  餘物亦皆然。
 合染者應染,  應縫者可縫;
 應持者可持,  作法應分別。
 苾芻得新衣,  應為三壞色;
 青赤石樹皮,  冀除貪染意。
 紫鑛紅藍欝金香、  硃砂大青及紅茜、
 黃丹蘇方八大色,  苾芻不應將染衣。
 疊被高襵婆,  毛緂並氈褥;
 及以輕薄物,  此不截應持。
 除其有毛者,  彼皆帖葉持;
 無令少欲人,  縫刺勞辛苦。
 若五條覆身,  得營眾作務;
 七條於淨處,  作業許無遮。
 僧伽胝處眾,  食及禮制底;
 併入城隍等,  此處並應披。
 疊被高襵婆,  褥及駝毛帔;
 諸重疊衣服,  勿濾於蟲水。
 臥他氈席等,  襯無用七條;
 可疊作四重,  夜中應警睡。
 離衣宿餘處,  他衣不割截;
 假令非染服,  權守亦開聽。
 無病著一衣,  不許飡飲食:
 無衣亦不浴,  有難在隨聽。
 詳心遣一人,  借得緂帔等;
 均平應受用,  非唯借得人。
 自己白色被,  晝臥染遮外;
 受用僧祇物,  內外並須遮。
 披緂毛向外,  遊行不應著;
 若怖於蚤虱,  坐臥在隨開。
 阿利耶儞緂,  唯僧伽聽畜;
 由其出此國,  即以國為名。
 僧伽有隨教,  合用高襵婆;
 自餘諸雜緂,  別人皆得畜。
 為牢於下服,  佛許繫腰絛;
 謂遍圓及方,  三種絛應識。
 己臥具若新,  他物隨好惡;
 當須以衣襯,  不許赤身眠。
 苾芻有衣服,  不應僱人浣;
 若自使好人,  盆內徐徐濯。
 不惜打傷衣,  復令染色脫;
 速破便廢事,  為此大師遮。
 若有具尸羅,  好受用衣服;
 令其施不斷,  增長福恆流。
 寬才一肘半,  長中有三肘;
 是三衣袋量,  更增便不合。
 苾芻得他衣,  舊打成光澤;
 水灑令虧色,  方合出家儀。
 孫陀利得衣,  好為難陀打;
 由斯大師制,  恐生憍逸心。
 寬唯自張手,  長可一肘半;
 應將赤土染,  綴在僧伽胝。
 應可將斯物,  帖在當肩頭;
 恐汗污大衣,  敬心應受用。
 若近衣緣邊,  微知將欲破;
 應以線縫刺,  無令廢守持。
 死人身未虧,  勿取其衣服;
 不合故傷損,  將為糞掃衣。
 苾芻取尸服,  下至蟲蟻傷;
 七八日曝之,  浣染宜應用。
 凡著尸衣人,  不用僧臥具;
 乞時住門外,  不得入他家。
 若其他命進,  報言尸處人;
 必更請慇勤,  入舍並隨坐。
 若制底畔睇,  周圓離一尋;
 不食於魚肉,  亦不為捨住。
 若是僧祇帔,  不染帶[卄/毦]持;
 逝多林施衣,  由斯不聽染。
 若是僧伽物,  不犯泥薩祇;
 別人衣有犯,  捨時應准式。

使非親尼浣衣學處

 為於衣上見,  有不淨遺精;
 由斯故起貪,  笈多因得子。
 苾芻使非親,  苾芻尼浣服;
 若染及以打,  捨墮罪傷身。
 若令尼浣等,  隨一罪便傷;
 非親若有疑,  此招於惡作。
 手掌若一打,  染汁一揉衣;
 苾芻雖善心,  亦虧於學處。

取非親尼衣學處

 若非親族尼,  苾芻取衣服;
 為無憐愍故,  得時招捨墮。
 不與亦不取,  換易便無過;
 買時依價直,  或可任其情。
 苾芻尼有財,  決意持相施;
 或聽微妙語,  歡情奉法師;
 或時見近圓,  持物來相助;
 被賊奪時施,  為受皆無犯。

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

 於非親俗人,  或於俗人婦;
 苾芻衣現有,  從乞遂招愆。
 乞下衣及線,  便得勝上服;
 覓少得全衣,  受取時無過。

過量乞衣學處

 苾芻衣失奪,  有人多施衣;
 但取上下衣,  不應過量受。
 上衣肘十一,  下長至七肘;
 此據俗人衣,  名為上下服。
 大衣三五肘,  兩重為上服;
 二五肘下衣,  謂聖教上下。
 從彼乞衣時,  若得盈長物;
 宜應還本主,  更施受隨聽。

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

 若俗人夫婦,  欲為辦衣價;
 苾芻從彼覓,  若得罪便傷。
 非親如上說,  若得七種衣;
 衣體是堅牢,  說名為淨物。
 從他乞衣直,  或五乃至十;
 迦利沙波拏,  色量如前說。
 若求此等衣,  乞時招惡作;
 若得泥薩祇,  得多便不犯。
 苾芻若無衣,  容儀不端正;
 由斯世尊教,  制遣著三衣。

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

 衣事並如前,  別與衣價異;
 當觀緣起處,  有罪及無罪。

王臣送衣價學處

 若是灌頂王,  及婆羅門等;
 大臣並將帥,  令持衣價來。
 見使送衣直,  告言非所應;
 我受清淨衣,  開悟於使者。
 應告執事者,  謂是信心人;
 苾芻可求衣,  乃至於六返。
 若更得餘衣,  受取成清淨;
 過分從求得,  此招根本罪。
 若過於六返,  彼自送衣來;
 語言我息心,  當可還衣主。
 若彼極慇勤,  禮敬歡授與;
 此物應受取,  用時無有過。
 居處有四別,  謂敞捨田店:
 敞謂瓦作等;  捨即是居家;
 田是營田處,  謂稻蔗穀麥;
 店謂貯貨物,  是詰處應知。
 說有六詰門,  待語徐為答;
 若作急速語,  便招惡作愆。
 彼見苾芻至,  告言仁善來;
 或云極善來,  當於此處坐。
 或云人食飯,  或時命噉餅;
 或飲非時漿,  略言斯六種。
 施主使淨人,  三是人清淨;
 隨有非人者,  即招於惡作。
 苾芻寄衣去,  與彼親愛人;
 使於所寄人,  親友用無過。
 在路知彼死,  即是死人物;
 多時無長過,  物如餘處辨。

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

 若作新蠶褥,  成時犯捨墮;
 有二種不同,  囊成及扞作。
 作二皆犯罪,  他與用無過;
 饒益施主故,  令其福命增。

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

 不用純黑毛,  而作新臥具;
 求覓時難得,  復妨於正修。

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

 且如用羊毛,  四斤為臥褥;
 黑二餘各一,  是應法無罪。
 黑謂性烏毛,  齊項名為白;
 在頭腹及足,  謂行處應知。
 白尨毛若欠,  乃至於半兩;
 若造此褥訖,  必為罪相知。
 黑易餘難求,  純黑亦聽作;
 若從他處得,  受用當隨意。

六年敷具學處

 若自作臥褥,  強遣六年持;
 六內造時犯,  除僧為秉法。
 若苾芻一年,  更造第二褥;
 興功招惡作,  成時得本罪。
 如是二三四,  乃至五年終;
 若入於六年,  縱造非遮限。

不帖坐具學處

 若作新坐具,  以佛一張手;
 帖在於新者,  壞色令牢固。
 若於張手內,  故心減片許;
 還遭本罪杖,  楚痛此人身。
 舊者極爛壞,  久故無所堪:
 或唯但有新,  不帖時非犯。

擔羊毛學處

 不自將羊毛,  行過三驛外;
 少許為帽等,  密持非是愆。
 半村擎惡作,  及半俱盧舍;
 俱盧舍若過,  越村便得墮。

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

 非親苾芻尼,  苾芻令浣等;
 持毛彼若洗,  斯便損式叉。
 若別令洗等,  或復總皆為;
 得罪隨所應,  不為但惡作。

捉畜錢寶學處

 佛遮苾芻輩,  執捉金銀等;
 若三衣道糧,  病藥當持去。
 苾芻應少欲,  少作少營求;
 存心樂涅槃,  知量知時受。

出息求利學處

 為利作興生,  財穀等出納;
 覓利金剛杵,  便傷貪者身。
 遠求及期限,  出利並納質;
 成與不成等,  興生有四殊。
 或往他處求,  莊束船車等;
 及覓同行伴,  斯名作遠求。
 七倍等獲利,  方始與他財;
 書券證保人,  斯名作期限。
 本欲求生利,  兩倍等利增;
 書券計時徵,  斯名曰生利。
 末尼珊瑚等,  真珠物貯收;
 明契作要期,  斯名為納質。
 此中利未生,  已招於惡作;
 如其生利得,  便招於捨墮。
 成者謂已作,  打為莊嚴具;
 不成即金等,  此並如前說。
 為三寶所須,  方便欲求利;
 應差知事者,  俗法勿相違。
 王及諸官屬,  施主勿交關;
 與時追索難,  或可全不獲。
 納質善觀望,  籌量可與物;
 善人堪委付,  無質與非傷。

賣買學處

 無別交易人,  苾芻須自買;
 善觀當出語,  決價但三酬。
 若當有賣買,  元不許求利;
 若別有所須,  賣買時無過。
 若為三寶事,  要須有賣買;
 知事人應作,  勿與俗相違。
 若人為設供,  就寺為市易;
 當須差降與,  令彼信心增。
 油麻穀豆等,  於內有蟲出;
 安在陰涼處,  任彼自隨緣。
 雖安在陰處,  生蟲尚自存;
 置室瓨等中,  密閉無令損。

畜長缽學處

 畜缽有二種,  謂鐵及與瓦;
 若持過十日,  必為罪相中。
 若應量及減,  有餘應貯畜;
 為濟近圓人,  不分別無咎。

乞缽學處

 得作五種綴,  不合乞餘缽;
 意遮求妙好,  若買則非愆。
 苾芻綴缽璺,  不應用融物;
 黑糖錫紫鑛,  泥蠟並皆遮。
 綴缽有五種,  謂銜鍱釘鍱;
 鐵釘並鐵末,  及為魚齒縫。
 依法而轉換,  若得便無罪;
 異此乞惡作,  得時泥薩祇。
 所得之長缽,  捨在於僧伽;
 轉取最後者,  應如法持用。
 指鉤不觸食,  受二升米飯,
 並容於菜茹,  此名為大缽;
 受一升米飯,  並菹菜名小;
 此兩內名中,  是名三種缽。
 若缽有璺穴,  補綴可存情;
 作具須者持,  置於僧庫內。
 要有缽方行,  不蒙眾秉法;
 除為賊恐怖,  又復擬還來。

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

 若非親織師,  無價織衣犯;
 酬價並親族,  遣織時非過。

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

 俗人令織匠,  為苾芻織衣;
 不應至彼邊,  諂心申愛語,
 令長刷削打,  將食誘織師;
 彼人如為作,  得便招捨墮。
 長者謂廣大,  刷者令軟滑;
 削謂除縷結,  打謂打令堅。
 乞餅與織師,  五正等飲食;
 與其食糧者,  米豆等應知。

奪衣學處

 苾芻與他衣,  瞋不應還奪;
 哀憐者無過,  意欲益前人。
 動身是身業,  言陳成語愆;
 於斯兩業中,  隨一便招罪。
 乃至於衣角,  未離身已來;
 得惡作應知,  離身便犯捨。

急施衣學處

 但是夏中利,  坐夏者應分;
 此不通餘人,  預分招惡作。
 夏無掌衣者,  不合受他衣;
 若有難施衣,  金等咸應受。
 急施有五種,  謂病為病人;
 欲死或為亡,  將行故行施。
 隨意十日在,  此時當受物;
 若過於衣時,  斯便不合畜。
 若施主告言,  我當自手施;
 受取應為舉,  合眾罪皆無。
 若得隨意利,  悉屬坐夏人;
 亦通無夏者,  同為隨意事。

蘭若離衣學處

 阿蘭若有怖,  於自三衣中;
 俗捨寄一衣,  為防其難故。
 於斯離衣宿,  六夜許無愆;
 第七明相生,  須還蘭若處。
 非前夏安居,  是名為後夏;
 此中若有賊,  謂是難應知。
 言有疑畏處,  謂師子虎等;
 有怖謂虻等,  惱亂多眾毒。

雨浴衣學處

 春餘一月在,  四半至五半;
 若其須雨衣,  此時宜可乞。
 去前安居日,  尚有一月在;
 此月應守持,  入夏隨情用。
 可於兩月半,  苾芻用雨衣;
 早求過後持,  此便招捨墮。
 若於隨意日,  施得好衣財;
 秉白二羯磨,  對眾前當受。
 眾僧既共許,  慇勤各用心;
 一日作使成,  物體須牢固。
 如法作衣已,  花香好嚴飾;
 置在於眾中,  張須知法者。
 由張羯恥那,  苾芻獲饒益;
 謂於十日內,  不須分別持。
 雖無僧伽胝,  人間任情去;
 別眾食展轉,  斯皆無過愆。
 雖不告苾芻,  得入於村內;
 廣文具有十,  此略言其五。
 謂從八月半,  乃至正月半;
 齊斯五月內,  名羯恥那時。
 行下意及了,  行遍住兼出;
 不滿夏及破,  後夏者不應。
 囑信並求寂,  及以授學人;
 不受羯恥那,  餘利皆須與。
 破尸羅行壞,  大眾與作遮;
 及入非法朋,  於餘處坐夏。
 如斯等五人,  無利無饒益;
 由其不消施,  持戒者應為。

迴眾物入己學處

 若僧現前物,  迴之將屬己;
 他利最難消,  當受泥黎苦。
 他施衣金等,  及以諸飲食;
 遮斯兩種物,  名迴換應知。
 此眾所生利,  迴與別僧伽;
 惡作必定招,  非根本應識。
 或將他眾利,  共迴與此僧;
 若物屬此時,  合眾皆祇罪。
 佛像制底人,  乃至與畜生;
 上下樓簷等,  迴時皆惡作。

七日藥學處

 受取對苾芻,  守持酥蜜等;
 自取隨情食,  齊七日無違。
 泥薩祇應捨,  此須善苾芻;
 間隔要經宵,  其罪應須說。
 第二日還衣,  本主當從乞;
 慳心不還者,  強可奪將來。
 三中若有一,  更復得餘衣;
 由其未清淨,  受時皆悉犯。
 由衣等須捨,  故有捨名生;
 復墜墮三塗,  為斯名捨墮。

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