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

尊者毘舍佉造

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

下明於十七跋窣覩等,中述其要事(跋窣覩是事)。

 若是旃荼羅,  唱令及酒捨;
 淫女王宮處,  此五非行境。
 外道諸典籍,  習讀將為勝;
 及數犯罪人,  所食皆成毒。
 常應讀佛教,  是惡道良醫;
 開許讀外書,  為欲知其過。
 一切智言說,  美妙多譬喻;
 豈如外道論,  無理言麁淺。
 多畜諸器具,  彫飾皆不許;
 若畫坐床足,  斯皆外道儀。
 苾芻身老病,  若乘輿隨聽;
 杖絡及皮衣,  斯皆在開限。
 無由帝釋請,  遂開於浴室;
 並勤定誦人,  咸聽小食飯。
 不注於眼口,  亦不香薰衣;
 不畫傘皮鞋,  揩爪令光淨。
 傘蓋有二種,  葉作葦竹成;
 若至村中時,  不應正持入。
 若作於傘柄,  應與傘蓋同;
 欠呿開口時,  應將衣手掩。
 有緣須笑時,  不得露齗齒;
 讚詠大師德,  說法時非過。
 不得長作聲,  宣唱牟尼典;
 讀誦宜依法,  隨處勿相違。
 若學讚德聲,  應在於屏處;
 為宣揚正法,  不應生染心。
 苾芻及尼等,  五眾許安居;
 若至夏罷時,  五眾集隨意。
 苾芻苾芻尼,  一切戒須學;
 求寂求寂女,  受十戒應知。
 不獨在道行,  亦不獨渡水;
 不故觸男子,  不與男同宿;
 不為媒嫁事,  不覆藏他罪;
 是名為六法,  正學女應知。
 金銀不應捉,  不除隱處毛;
 亦不掘生地,  不斷於青草;
 不得不受食,  及以殘宿食;
 是名為六隨,  學之經兩歲。
 上座於日數,  分明須憶知;
 授事在眾前,  日日當陳告。
 可於六時中,  月半減一日;
 減日成其月,  至六成一閏。
 如其王作閏,  月數有參差;
 苾芻應可隨,  由王有勢力。
 洗手洗缽處,  若作曼荼羅;
 不似日月形,  及似塔形勢。
 苾芻涉路去,  若過神廟堂;
 入彈指作聲,  伽他說佛語。
 若至神廟所,  不應為損益;
 苾芻若違教,  便招惡作罪。
 苾芻等五眾,  不供養天神;
 自作若使人,  亦得惡作罪。
 若有餘因緣,  許香花祭食;
 不得違時俗,  損益不應為。
 事佛之善神,  隨情應供養;
 於諸大經內,  遣作皆無犯。
 於諸有情類,  常擁護行慈;
 由有慈悲種,  不生於苦趣。
 愛敬天神者,  常好為供養;
 世間皆共然,  由貪生死樂。
 皆求世間果,  由是祭邪神;
 惱害殺眾生,  引他歸惡趣。
 先已歸依佛,  轉更事天神;
 供養獲果少,  不知尊敬處。
 破戒著袈裟,  欺弄苾芻像;
 無慚噉人食,  事同剛火炭。
 應寫律教等,  流佈能生福;
 忘念者令憶,  自身兼讀持。
 苾芻入浴室,  須揩身體時;
 應令敬信人,  勿使不信者。
 諸有持戒人,  不供破戒者;
 不可令師子,  承事於野干。
 此是佛法刺,  正教中死尸;
 共住及隨行,  皆成不應法。
 親教軌範師,  及父母有病;
 假令是破戒,  悉可為供給。
 父母老貧病,  乞食半相供;
 由斯有大恩,  是故應瞻養。
 見有闕乏處,  隨事皆供給;
 乃至塗足油,  洗沐令身淨。
 苾芻若用甎,  唯得揩踝足;
 餘身份不許,  若為病皆聽。
 不三畫插梳,  及帶於咒線;
 應繫於左臂,  為治病開聽。
 如其病除愈,  應安柱孔中;
 醫人若遣為,  香塗身不犯。
 若以香塗身,  不應出房外;
 勿令他嫌慢,  增其不信心。
 若有淨信者,  為福施香泥;
 應塗戶扇邊,  嗅之能益眼。
 淨信以香泥,  塗摩苾芻足;
 為福宜應受,  去時當洗除。
 必有妙香花,  苾芻欲得嗅;
 意欲令明眼,  不應生愛心。
 聽持鐵鑰匙,  為防衣藥故;
 勿興煩惱意,  輒捉打眾生。
 大眾及別人,  持印皆聽許;
 銅鐵木礦石,  甎錫等應為。
 別人髑髏像,  或刻為白骨;
 大眾法輪形,  此是作印相。
 凡食小香果,  皆須待核成;
 欲令其福增,  僧伽果須熟。
 不應臨水鏡,  愛心觀面像;
 為病念無常,  照時無有過。
 不自斷生支,  亦不甎石打;
 宜將不淨觀,  洗除淫染心。
 洗足盆內高,  其形如像跡;
 竹及多羅葉,  二種扇應持。
 若欲除蚊子,  五種拂隨聽;
 枝梢劫貝[卄/毦],  麻毛並破帛。
 若須上高梯,  應結裙下緣;
 苾芻不擎重,  應覓俗人持。
 苾芻之儀式,  皆與俗不同;
 用梳等搔頭,  是事咸不可。
 若發有塵垢,  頭癢手揩摩;
 或時將故衣,  此等皆無犯。
 寺後西北隅,  安置大便室;
 及以小行室,  皆須店門扇。
 西北角下房,  安大眾瓶水;
 此據門南向,  餘面准應知。
 若見諸俗人,  及老苾芻啑;
 應雲久長壽,  不言便得罪。
 大者見小啑,  應告言無病;
 小者於尊年,  即須雲敬禮。
 凡是噉食時,  及便利未洗;
 或一衣在道,  或立穢鬧處;
 或復食雖了,  口猶未澡漱;
 斯皆不禮他,  亦不受他禮。
 若於旦起時,  齒木未淨口;
 禮他及受禮,  並皆招惡作。
 見行遍住等,  皆不應禮拜;
 佛及大苾芻,  唯此二應禮。
 於斯聖教內,  有二種畔睇:
 一謂以五輪、  二乃搦其腨。
 持戒者不應,  毛繩系蛇項;
 如其不肯去,  方便好應驅。
 應可用軟繩,  徐徐系項棄;
 宜安嶮叢處,  勿對於眾人。
 如是於鼠等,  皆可興悲念;
 系放無令害,  慇勤善用心。
 護戒者悲心,  蚤虱常存念;
 置故衣氈內,  應安孔隙中。
 若其除壁虱,  可安青草中;
 隨其樂處行,  勿令生苦害。
 油器有三種:  大者受一抄,
 小半抄餘中,  隨情可持用。
 道行為法語,  或作聖默然;
 住息說伽他,  宿處誦三啟。
 聽持三種繩:  長百五十肘,
 短百肘餘中,  隨處應當用。
 如其井池淺,  或可水平流;
 長短任應持,  或時全不用。
 若為苾芻尼,  演說律儀教;
 中間應幔障,  異斯便惡作。
 不取賊遺物,  應可善觀瞻;
 多人共委知,  設取無愆過。
 苾芻若種樹,  擬充僧果園;
 守看經五年,  去時須囑授。
 苾芻不咒誓,  若作似妄語,
 亦不賭衣等,  博奕匪尸羅。
 苾芻見女人,  若有染心起;
 或女生染意,  住處捨應行。
 若見苾芻尼,  為來聽法故;
 不可遣其立,  與物令安坐。
 應與甎木枮,  及草稕褥子;
 唯此令尼坐,  餘物並不應。
 尼來至寺中,  應與其臥具;
 令用中下者,  上物無宜與。
 苾芻苾芻尼,  相對不說罪;
 由於所犯過,  愧恥難陳說。
 苾芻尼有疑,  於罪應為決;
 尼須起尊敬,  勿生輕慢心。
 尼入僧寺時,  至門應遣問;
 報言無過者,  隨意令其入。
 欲居蘭若人,  應先善三藏;
 日月星行次,  皆應分別知。
 若在蘭若住,  應畜油等物;
 他索可相供,  令賊歡喜故。
 先是工巧人,  調度不應畜;
 醫及解書者,  針筆等聽持。
 苾芻住蘭若,  應可務精勤;
 出家勤最初,  懈怠便招罪。
 縱使行精進,  正法亦需求;
 離此見不明,  失信乖修習。
 若離正教授,  無宜習定門;
 能發狂亂心,  損害禪支路。
 於其所住房,  香花等芬馥;
 床服咸應爾,  異此心難定。
 僧家營作木,  不可持燒染;
 若是曲爛者,  許用在無傷。
 若為他解勞,  應須觀軌式;
 彼人有伴屬,  勘問乃相容。
 若見有女人,  水火等漂害;
 苾芻應拯濟,  由悲故非犯。
 若有人來問,  云何活命緣?
 苾芻隨事教,  勿使違時俗。
 若於寺門下,  或在房簷前;
 若有女人時,  苾芻不應住。
 已於五欲境,  捨之而不愛;
 是故常用心,  念住勤修習。
 三世諸如來,  獨覺聲聞眾;
 皆依此道去,  能至涅槃城。
 弟子觀師德,  方可請為依;
 師於弟子邊,  問知應攝受。
 兩人隨有過,  彼此並招愆;
 為斯俱用心,  慇勤好相察。
 師須戒行全,  瞻病不悋法;
 隨時常教授,  當求如是師。
 弟子亦具戒,  勤策性柔和;
 恭敬於師長,  禪誦無違闕。
 有緣自行去,  或復見本師,
 入外道歸俗,  斯皆失依止。
 又復隨一人,  作捨依止念;
 此即名為捨,  進否善須知。
 呵責門徒時,  不可便驅逐;
 權聽寺內住,  若改命歸房。
 說有五種呵:  不語不教授;
 不受其承事,  遮善品捨衣。
 呵責及受懺,  皆須准教行;
 此二若乖違,  俱招惡作罪。
 嬾惰無孝心,  麁言親惡友;
 於師不恭敬,  斯人勿懺摩。
 若擯於求寂,  隨將上下衣,
 並與濾水羅,  師須善觀察。
 若已受近圓,  應與其六物;
 必是難容忍,  隨去不須留。
 若離本依止,  一宿不應行;
 仍除滿五年,  善明於戒律。
 如其向餘處,  緣開五日停;
 勤求依止師,  若無不得住。
 宜於彼師處,  應為洗摩身;
 或染或縫衣,  斯為弟子法。
 軌範於作業,  知量可應為;
 養護起慈悲,  不應令過分。
 教讀依止師,  報恩俱給侍;
 然於二人處,  恭敬有差殊。
 若無教讀師,  在處住無犯;
 無依不應住,  依止倍存心。
 雖斷煩惱盡,  復善閑三藏;
 若未滿十夏,  仍須伏依止。
 去師兩驛半,  半月一度禮;
 此半八日禮,  同處日須三。
 若於後夏內,  依止師身亡;
 宜應自守心,  更互相監察。
 若至三月滿,  處無依止人;
 第二褒灑陀,  不應於此住。
 既為隨意事,  勿更褒灑陀;
 大聖順時開,  即名為長淨。
 更互相教示,  隨意聖遣為;
 常開長淨門,  對治眾罪業。
 寺中有客至,  主等或時多;
 十四五參差,  應隨主人作。
 若處客來多,  舊住人數少;
 主應隨彼客,  共為褒灑陀。
 僧伽不和合,  對一人守持;
 若一人亦無,  心念應言說。
 如是作守持,  苾芻衣及缽;
 並捨為分別,  兼捨請應知。
 大眾若和合,  得好人共住;
 理應許說戒,  心念亦隨聽。
 必若難緣生,  有事開心念;
 應知隨意事,  准此亦應為。
 大眾可同心,  應共作隨意;
 異此應須喚,  同行者為之。
 將去隨意時,  可有七八日;
 應為告白事,  令使眾人知。
 壇場應秉法,  界中或出外;
 一界不別住,  眾事悉應為。
 二十十或五,  及以四苾芻;
 有此四僧伽,  隨應秉諸法。
 不得以世尊,  添彼僧伽數;
 佛寶殊僧寶,  秉法者應知。
 出罪須二十,  近圓十人等;
 滿五應隨意,  四為褒灑陀。
 若處秉羯磨,  白等如法成;
 名住處應知,  異斯非住處。
 苾芻不啞默,  口應宣法言;
 是外道愚癡,  誘誑諸無識。
 苾芻安居了,  三事應隨意;
 如不作此事,  無難不應行。
 雖有見聞疑,  別遇難緣起;
 為護於身命,  越海亦須行。
 若有王賊等,  樂聞苾芻戒;
 難緣應為說,  無難不應為。
 貧人有信心,  富人無信敬;
 慇勤樂聞戒,  世尊開為說。
 苾芻善三藏,  法師及病人;
 眾中最大者,  咸應放知事。
 聞有明三藏,  遠從他處來;
 鼓樂及幢幡,  應迎兩驛半。
 大眾鳴揵稚,  隨力悉應迎;
 美食解疲勞,  請次宜應告。
 房舍及臥具,  常不在分限;
 給淨人相供,  不差知眾事。
 戒學佛所制,  僧制眾同為;
 乍可乖眾言,  無違世尊教。
 眾意有多途,  雖立還復廢;
 豈有能迴改,  無二大師言。◎
 ◎五月十六日,  應作前安居;
 六月十六日,  苾芻為後夏。
 但有此二日,  合作安居事;
 中間但空住,  不許作安居。
 苾芻三月內,  不許外遊行;
 飛禽於夏時,  亦不離巢去。
 若至五月初,  逼夏須存意;
 可於其住處,  營飾等應為。
 既至十五日,  總收於臥具;
 差分臥具人,  應須具德者。
 於欲瞋癡怖,  眾過並皆無;
 善知分未分,  此即應差遣。
 毘訶羅波羅,  應須告僧制;
 冀令安樂住,  勿使有虧違。
 諸人樂住者,  不應為鬪諍;
 於此受籌人,  當須自審察。
 單白告大眾:  今是十五日;
 僧當共受籌,  明作安居事。
 從上行籌已,  次可分房舍;
 及以床臥具,  皆從大至終。
 若近安居時,  當須善觀察;
 所行乞食境,  無令事有廢。
 若於所住處,  知有同行人;
 具德有多聞,  並淳善和合。
 不令煩惱起,  若起即能除;
 有此善伴處,  宜應共居止。
 病藥並乞食,  斯皆易可求;
 無多淫女家,  斯名善行處。
 當於隱屏處,  蹲踞對苾芻;
 口說安居文,  作法應如是。
 我施主某甲,  侍人及作者;
 我今於此處,  作前夏安居。
 或云作後夏,  有破裂修補;
 我於此夏居,  餘並同前說。
 若於此安居,  無法界外宿;
 現在無饒益,  來世受泥犁。
 若為寺等事,  並諸雜福業;
 制底眾食緣,  及以出罪等。
 尼違八敬法,  為欲除其罪;
 或為下三眾,  受戒等須看。
 若諸俗人輩,  有請喚等緣;
 苾芻察時宜,  須時應往赴。
 三寶及父母,  師主等有事;
 並諸病患緣,  皆請七日去。
 一日二日等,  乃至四十夜;
 苾芻應可去,  勿令前事闕。
 若有如法事,  察知非是虛;
 僧伽共許差,  隨情可行去。
 仍於一夏中,  過半不在外;
 為斯但四十,  若過罪便傷。
 飲食若有闕,  醫藥復難求;
 全無供侍人,  去時非破夏。
 若處有八難,  及淫女黃門,
 並惡獸等緣,  行無破夏罪。
 若有罪惡人,  聞來破和眾;
 恐為非樂事,  出去者無傷。
 聞彼鬪諍人,  知是己親友;
 不往諫得罪,  停無破夏愆。
 若共他作契,  向某處安居;
 至日不赴期,  苾芻招惡作。
 苾芻若守持,  七日或多日;
 在外如逢難,  便住者隨聽。
 若無有餘緣,  留住經多日;
 輒違於本限,  得罪並破夏。
 結界有多途,  略言其四種;
 任現所須者,  隨事今當說。
 大齊兩驛半,  減此任當時;
 四方應置標,  山河樹等記。
 可於前相中,  乃至於住處;
 除村並勢分,  結大界應知。
 大眾盡須集,  一人秉羯磨;
 白二無差舛,  斯名結界成。
 又為不離衣,  依界秉羯磨;
 欲令安樂住,  元由老病緣。
 雖復離三衣,  界中別處宿;
 除其村勢分,  隨處任遊行。
 於前大界內,  欲作小壇場;
 應為白二結,  先須解大界。
 若欲結小界,  置標相同前;
 名曰曼荼羅,  於斯任秉法。
 先結於小場,  次結於大界;
 依如是次第,  結界者應知。
 眾咸死轉根,  或時俱舍戒;
 或盡出界外,  明相過不還。
 或時為白四,  大眾同心捨;
 有斯五種別,  捨大界應知。
 凡欲結諸界,  標相復須知:
 一樹應兩標,  分半為其界;
 或時以一樹,  為其四界標;
 四分各相當,  五分便不許。
 向下兩驛半,  向上數亦然;
 齊山頂樹梢,  或至籬牆上。
 種種莊嚴具,  皆悉在隨聽;
 瑩飾大師形,  令施福增長。
 不許安耳璫,  及以足鳴釧;
 斯為女人飾,  勿累大師形。
 欲使眾人散,  鼓樂可潛聲;
 供具悉應收,  無令有虧失。
 或時大眾集,  諠鬧出高聲;
 不知時至中,  應鳴蠡擊鼓。
 若分亡人物,  眾大卒難為;
 十人為一朋,  或至百千數。
 各分取大段,  隨人更細分;
 得分未分時,  若死須分別。
 分竟身方死,  物入四方僧;
 若未細分時,  當朋人合得。
 有請苾芻處,  並喚苾芻尼;
 食罷與施時,  持財安眾首。
 此應為兩分,  或隨施主心;
 飲食可平分,  佛亦咸同此。
 苾芻分施物,  等分應與尼;
 式叉摩拏尼,  應二分與一。
 將欲圓具人,  亦二分與一;
 求寂求寂女,  三分一應知。
 若有多苾芻,  苾芻尼眾少;
 應計人頭數,  無宜中半分。
 若至大會日,  請像入村城;
 能令災橫除,  莊嚴為生福。
 遍灑康莊道,  嚴儀巷陌中;
 散花懸妙幡,  雅麗如天苑。
 栴檀及龍腦,  沉水香普薰;
 隨風處處行,  聞者生欽仰。
 鳴螺擊鼗鼓,  撞鐘告四方;
 屯聚震鴻音,  聽者生隨喜。
 鼓樂無停息,  高聲出雲表;
 旃旐遍縈羅,  斯名大法會。
 大旗有五種,  鯨牛妙翅龍,
 師子畫幡旗,  咸持以供養。
 人眾皆陪從,  法俗兩相依;
 如是勝莊嚴,  引導如來入。
 由佛入村城,  敬心興供養;
 八部天龍等,  能除眾毒惡。
 因斯獲財利,  大眾賣應分;
 准價上座知,  善觀其好惡。
 若有所須人,  隨情當上價;
 還價未了者,  無宜著此衣。
 敬持妻子等,  三寶隨一施;
 不可為作價,  當隨施主心。
 歌舞伎樂處,  苾芻令作時;
 諸有護戒人,  不應言汝戲。
 應告言賢首,  汝可好用心;
 供養於大師,  勿生於嬾墮。
 窣都波掛幡,  不應將物釘;
 元初興造日,  安橛在隨聽。
 塔上然燈供,  苾芻不自昇;
 有緣須上者,  應可令求寂。
 餘人無可求,  香水洗雙足;
 苾芻應自上,  供養大師心。
 造寺三五層,  香台或五七;
 或可隨情作,  小寺五三房。
 略論處中寺,  於東西兩邊;
 三層各九房,  房中寬丈二。
 後面亦三層,  上取三房地;
 中擬安尊像,  簷前不廢行。
 或可此簷前,  從地為重閣;
 隨安大尊像,  每日設香花。
 前面兩房地,  從下作門樓;
 門在下層間,  小作應牢固。
 入門於一角,  閣道上三層;
 出上並平頭,  四邊皆絕壁。
 尼寺限三層,  香台隨至五;
 寺中房軌則,  准苾芻應知。
 佛像形虧壞,  尊經字滅磨;
 拭卻可重修,  令其更增勝。
 制底尊儀影,  新壇足不蹈;
 必有緣須過,  可誦聖伽他。
 苾芻乞食時,  有人無簡別;
 佛想喚為佛,  持物而相施。
 苾芻應問彼,  詳審觀其意:
 汝喚我為佛,  為是兩足尊;
 汝喚為法者,  為是盡苦法;
 汝喚為僧者,  為是真聖眾。
 既問決知已,  隨彼所樂情;
 施者應受之,  此皆無有過。
 假令唯一尼,  受請向他捨;
 行初留一座,  為擬苾芻來。
 苾芻應此座,  求寂亦宜居;
 不解願伽他,  苾芻尼為作。
 若無執事人,  隨緣詣村落;
 獲利應須寄,  得人方遣持。
 上明諸雜緣,  多是生存事;
 下論身死後,  焚葬事須知。
 苾芻身既死,  告眾鳴健稚;
 須喚輿尸人,  柴薪用僧物。
 香花幡鼓樂,  送至焚尸林;
 親識及門徒,  愍念相隨去。
 善親應可燒,  薪火須豐足;
 助以旃檀等,  隨有灌酥油。
 身瘡若有蟲,  埋時勿令損;
 或安於露地,  草葉覆其身。
 一一身軀內,  八萬種蟲居;
 隨身共死生,  雖燒亦無過。
 應持上下衣,  覆尸令好密;
 自餘衣缽等,  准法可應分。
 燒時隨處坐,  略誦無常經;
 三啟用心聽,  各鬚生厭離。
 諸行盡無常,  緣生法皆滅;
 剎那不暫住,  如露被風驚。
 遍觀諸世間,  無有長存者;
 咸趣無常海,  共被死波漂。
 四大堅性等,  此不可遷移;
 生者必無常,  死王威力大。
 無常不簡擇,  善惡戒多聞;
 一種皆歸死,  不論凡與聖。
 諸佛及緣覺,  聲聞弟子眾;
 尚捨無常身,  何況諸凡夫。
 如斯法誦已,  方說特崎拏;
 還歸洗手足,  制底行旋遶。
 或可連身洗,  更復著餘衣;
 去時持故衣,  勿損鮮花服。
 諸行無常等,  牟尼之所說;
 行思歸寺中,  當息慳貪想。
 所有諸衣物,  應隨阿笈摩;
 佛子共平分,  作法如常制。
 揵稚誦三啟,  禮制底行籌;
 及為羯磨時,  五時皆得分。
 不應眾未聚,  輒共分亡物;
 上座及行終,  應行其兩分。
 作斯定記已,  然後共分財;
 設後客人來,  不應與其分。
 我死方持與,  慳心作此言;
 准斯無決情,  死後宜歸眾。
 決情無悋意,  生存現付與;
 隨心施別人,  此等成依法。
 俗死多悕望,  出家不合然;
 如為顧戀心,  是日增生死。
 若苾芻身死,  自他財雜亂;
 宜應將缽等,  置在於僧前。
 觀知是亡物,  即應如法分;
 所有諸寶等,  准教而處分。
 苾芻身若死,  還合苾芻分;
 當時無苾芻,  尼眾應分取。
 苾芻尼若死,  苾芻尼合得;
 如其尼若無,  苾芻應作主。
 俗捨苾芻死,  無僧由俗人;
 宜可與先來,  俱來與求者。
 兩人俱並乞,  斯應與二人;
 或隨施主情,  與者宜當受。
 或時近多寺,  此家苾芻亡;
 隨其頭所指,  合得亡衣缽。
 苾芻負他債,  忽爾卒身亡;
 應須細問知,  眾用亡衣與。
 若是知事人,  為眾取他物;
 應將眾物與,  還債善籌量。
 凡是知事人,  向他邊取物;
 宜應告上座,  保券可分明。
 送死幡衣等,  持來施苾芻;
 受取理無傷,  令其福增長。
 若彼情生悔,  還來索此衣;
 苾芻應盡還,  勿令憂火迫。
 被舉共好人,  同居隨一死;
 亡衣好人得,  舉者不應分。
 若無持戒人,  被舉有人死;
 雖舉未蒙解,  宜應共分物。
 既有明書券,  出物與他人;
 為眾若身亡,  眾應依契索。
 合入眾與眾,  制底亦皆然;
 堪王送與王,  仍除刀箭等。
 應用此等物,  作刀子及針;
 餘並現前分,  本物非分限。
 若人宣一頌,  依佛所說經;
 由法語得財,  此物宜應受。
 牟尼有二法,  教及證應知;
 教是阿笈摩,  施法應請分。
 安居若過半,  便有捨戒人;
 此際苾芻亡,  應與其人分。
 造佛窣覩波,  蘇迷盧等量;
 四畔基牢固,  乃至安寶瓶。
 輪一二三四,  如次果應知;
 凡夫具德人,  瓦頭為制底。
 若作佛制底,  輪蓋無定數;
 過千妙高量,  獲福乃無邊。
 獨覺麟喻佛,  不過十三槃;
 於彼相輪頭,  寶瓶不合置。
 制底中安佛,  兩邊二弟子;
 餘聖次為行,  諸凡應在外。
 次明看病事,  更互可應為;
 藥直若貧無,  僧物宜當與。
 若病人來乞,  洗缽盛淨水;
 應誦佛伽他,  三遍存心咒。
 苾芻為受藥,  持將與病人;
 如其授者無,  自取亦聽服。
 不應就病人,  教化取衣缽;
 假令雖捨施,  大眾不應分。
 施者及受者,  教化者情貪;
 三俱非淨心,  此不應受用。
 病者若樂欲,  供養於佛僧;
 應用好衣等,  守持麁惡服。
 若彼貧無物,  教化可應為;
 隨情施少多,  令其信增長。
 乃至一盤花,  或可持瓶水;
 應隨病人語,  供養使心歡。
 若於己財物,  慳心苦難捨;
 宜應用心勸,  令彼供三尊。
 或可瞻病人,  為捨衣缽等;
 令其覩供養,  引生檀施心。
 若於資具內,  有愛著須捨;
 當於戒德人,  隨情施衣缽。
 苾芻雖持戒,  愛缽至身死;
 還生自缽中,  受惡毒蛇報。
 若患痔漏等,  勿使不信人;
 造次輒行醫,  割除令苦惱。
 如其療痔病,  藥咒可應治;
 無醫為處方,  不以爪甲截。
 若無看病人,  無弟子及藥;
 大眾咸供給,  藥乃出僧伽。
 必是孤獨類,  全無供侍人;
 合眾並應看,  或可為番次。
 若患疥癩病,  勿污僧床褥;
 宜將厚衣替,  咸用己私財。
 簷廳及門屋,  大小便捨中;
 不應看病人,  可居安隱處。
 造寺主身死,  被禁或他行;
 於斯住五年,  雖貧不應棄。
 更可於五年,  與近寺同利;
 別為長淨事,  守護不令虧。
 看守滿十年,  若心不樂住;
 宜將臥具等,  移安近寺中。
 宜應好閉門,  隨情向餘處;
 苾芻如樂住,  任意可應居。
 他寺所寄物,  他索即應還;
 必若有餘緣,  受用誠無過。
 施主有先心,  施此非餘處;
 迴將與他寺,  宜應強奪來。
 若著僧衣服,  及自上價衣;
 不應浣染等,  福增無損故。
 若於雨雪時,  不應安露地;
 無宜著此服,  入不淨室中。
 若其過初夜,  臥具不應分;
 必知長久停,  宵中亦應給。
 應隨老次第,  與床並坐枮;
 當留一所房,  與客苾芻住。
 縱在阿蘭若,  隨老樂應分;
 地樹及叢林,  准次皆分給。
 設居於靜林,  亦須留客處;
 為護其衣缽,  異此遂招愆。
 若在於迮處,  肘地應分臥;
 瓶水及齒木,  藥雜器皆分。
 有意欲他行,  戾須淨掃拭;
 如其故令壞,  惡作罪侵身。
 正值分房際,  不囑便外出;
 更令依次行,  雖啼不應與。
 臥具及飲食,  小者共平分;
 花果等亦然,  大師法恆爾。
 若彼身重病,  不樂出本房;
 乃至未差來,  放免其分次。
 若見僧房外,  臥具露地安;
 應可持令入,  老病令人舉。
 見大眾臥具,  被火燒水漂;
 護身當救持,  不應為造次。
 先須出己財,  次出於僧法,
 後當持佛物,  是次第應知。
 先須請容許,  次可相時宜;
 方於三藏中,  隨情問疑處。
 凡為教授者,  隨行住坐臥;
 於此四儀中,  說法皆非犯。
 諸有受學人,  先須起恭敬;
 但除寢臥事,  餘三不在遮。
 教授學人時,  彼愚心未曉;
 悲情善開喻,  百遍不應辭。
 苾芻舉手打,  屋柱樹及牆;
 斯皆有愆過,  智者不應作。
 臂上不安玔,  咒線任情持;
 若有所須時,  系臂無令現。
 若誦諸明咒,  不得敬餘天;
 宜應禮三寶,  持外道咒術。
 不於覆缽家,  受飲食床座;
 亦不往彼捨,  為其說法等。
 必有淨信心,  敷妙衣布地;
 苾芻應為蹈,  念諸行無常。
 但畜三衣者,  唯開一洗裙;
 若更畜餘衣,  便乖杜多行。
 若諸麥豆等,  曾經蒸煮來;
 雖復尚堅生,  鞕種皆非犯。
 嘔食出咽喉,  吐卻淨漱口;
 仍除先業力,  頸內有雙喉。
 若有彫彩扇,  為眾畜時聽;
 苾芻所著衣,  不應同一色。
 若是乞食人,  隨衣著[巾*句]細;
 於花果樹下,  不棄大小便。
 寺角中閣道,  木作石不為;
 重病不禮他,  亦不受他禮。
 洗待身乾已,  方可著餘衣;
 或手拂令乾,  或用身巾拭。
 若得花香物,  屏處隨情嗅;
 能使眼目明,  令施福增長。
 孫陀利打衣,  寄與難陀著;
 世尊聞此事,  因斯制打衣。
 得他先打衣,  水灑柔方著;
 依舊光華者,  便招越法愆。
 知是賊所棄,  死肉有殘餘;
 甘蔗等同然,  對眾無宜取。
 若以頭背跨,  持物路中行;
 現苦已招譏,  當來更被壓。
 若有貴價緂,  舉置被蟲穿;
 苦木葉餘香,  裹末便不食。
 父母歿亡日,  遺言與苾芻;
 此物可應收,  宜將供三寶。
 身在他界住,  與彼苾芻欲;
 此作法不成,  仍招惡作罪。
 貴價高攝婆,  他施應須受;
 賣卻同分取,  割破不應為。
 苾芻不見蛇,  被螫便命過;
 壓時蛇復死,  為此臥觀床。
 眠時不照床,  即便招惡作;
 不應令象馬,  雞雀鬪傍觀。
 若須其偃帶,  是善逝所聽;
 老病及風羸,  隨情可應用。
 從斯住處去,  或復擬旋歸;
 臥具囑方行,  拂拭令清淨。
 被他囑授人,  應須為堅守;
 若還應即與,  存心為賞持。
 八日十五日,  曬曝看臥具;
 每半月常然,  異斯招越法。
 大小便利室,  及以眾器具;
 先至宜應用,  不應隨大小。
 若眾家器物,  當其受用時;
 應與先借人,  無令廢其事。
 上妙繩床座,  眾許非別人;
 倚版為除勞,  僧私皆悉許。
 若大過三夏,  開聽一座坐;
 如未近圓人,  曾不許同席。
 若於俗捨內,  別座不可求;
 設令親教師,  許暫同居席。
 如有難緣事,  持眾臥衣行;
 將者可應眠,  無怖還隨次。
 若恐怖止息,  受用可如常;
 爛破孔穿時,  如法應縫補。
 必不堪受用,  乃至襯替衣;
 裂破作燈心,  或作泥填孔。
 如斯受用時,  欲使身安樂;
 復令於施主,  恆為福業因。
 別寺有定分,  餘人輒來食;
 計價當酬直,  此不許分踈。
 僧祇臥具物,  記志宜須作;
 此是某甲施,  書字好分明。
 枮上更安枮,  苾芻重疊坐;
 黑耳惡作女,  被壓向幽關。
 求寂有信心,  存情恭敬戒;
 常住之臥具,  此亦合同分。
 開皮臥具者,  不許在中方;
 俗捨坐權開,  用臥元非許。
 熊羆皮總許,  若坐並承足;
 邊方並悉開,  以皮為臥具。
 金銀真珠等,  希奇寶莊飾;
 並將象牙帖,  此名為大床。
 苾芻床上坐,  垂足不至地;
 此即是高床,  奉戒者應識。
 此二大高床,  苾芻不許坐;
 俗亦遮非許,  謂受褒灑陀。
 必是堅牢座,  兩人容共坐;
 床亦許三人,  仍須撿新舊。
 必欲分財物,  或告或鳴稚;
 或可共行籌,  總告僧伽眾。
 揵稚有五種,  所為事不同;
 任用在當時,  無違大師教。
 一度斂稚訖,  更不打一稚;
 此即是凶緣,  為表亡人事。
 作業三過斂,  摋打兩下稚;
 如增一大稚,  是謂眾常法。
 急難稚無定,  為欲警眾人;
 若為警禪思,  應可搖鳴錫。
 客人將入寺,  門外洗手足;
 若處水難求,  宜將葉拂打。
 既入於寺中,  合掌就尊處;
 主唱善來已,  答曰極善來。
 主人隨所有,  斟量為解勞;
 並設非時漿,  令彼心歡喜。
 無遑濯手足,  即問僧常制;
 聞已可隨行,  還如佛親說。
 舊住諸苾芻,  所為作制令;
 咸依稱理教,  勿使惱眾人。
 不得於如知,  尊極大師處;
 苾芻喚名族,  及以具壽等。
 小師於大者,  應喚為大德;
 大者於小年,  應命為具壽。
 既被眾處分,  隨力淨僧坊;
 八日十五日,  鳴稚集弟子。
 大小便洟唾,  及以吐血等;
 謦咳或彈指,  再三令警覺。
 勿在生草上,  及於清水中;
 好樹及淨田,  無宜棄不淨。
 身安無病苦,  不數食檳榔;
 為病乃無違,  苾芻應噉食。
 非時欲受用,  於諸果味中;
 雖不有開遮,  略教宜詳悉。
 猶如日日中,  供身恆噉食;
 還須安眼藥,  佛說遣常為。
 於寺內淨地,  不可輒剃頭;
 有病在隨聽,  了時須掃拭。
 若於剃髮時,  必須依小大;
 若已下手剃,  喚起理不應。
 鬚髮隨先後,  次拔鼻中毛;
 手足爪方除,  須知其次第。
 苾芻剃髮時,  不作牛毛剪;
 若有瘡病者,  近處剪無傷。
 於三隱密處,  不許輒除毛;
 若有病時開,  報知同淨行。
 剪爪如斧刃,  或可剃刀彎;
 甲上聽除垢,  不合求光飾。
 若在蘭若處,  發不過兩指;
 二指便非咎,  城村不合然。
 凡剃髮了時,  遍身皆淨洗;
 有事便開許,  但須淨五支。
 無俗剃髮者,  應可在房中;
 苾芻若善閑,  為剃時非犯。
 晨朝嚼齒木,  或為說法時,
 及以食了時,  不作便招罪。
 齒木有三殊,  長鬚十二指;
 短便八指量,  此內總名中。
 隨是何木條,  大如小指許;
 嚼頭軟成絮,  苦澁者為佳。
 齒木既嚼了,  刮舌須存意;
 銅鐵赤銅鍮,  刮錍隨樂作。
 若住村城內,  四中隨一持;
 淨洗用灰揩,  勿令生垢污。
 必其無此者,  用前所嚼木;
 擘破兩相揩,  刮舌貧人用。
 齒木卒難得,  口齒終須淨;
 三屑隨時用,  權開亦無犯。
 前身作毒蛇,  今為長者子;
 出家因淨口,  常須刮舌錍。
 既除其舌垢,  置地殺小蟲;
 由此佛興悲,  不許隨宜棄。
 凡是淨口時,  齒木洗方棄;
 無水揩塵土,  不然招惡作。
 蠅於齒木死,  食此守宮亡;
 黃狖噉斯終,  狗飡還命過。
 苾芻有三事,  宜於屏處為:
 謂是大小便,  及以嚼齒木。
 苾芻許皮履,  但唯開一重;
 不許作多重,  俗淨方聽著。
 踏時作聲響,  縱淨不應畜;
 為眾在隨聽,  著時無有罪。
 若在嚴寒國,  氷雪滿田中;
 此時開富羅,  著否皆隨意。
 師子象馬等,  五皮不合持;
 並及此諸筋,  不可將連綴。
 自餘牙爪獸,  犲及貓狸等;
 不合用其皮,  由斯能作害。
 若在毘訶羅,  總不聽著屐;
 得安便轉室,  並開俗捨中。
 芒竹等為鞋,  苾芻不合著;
 腳有風血病,  須著在隨聽。
 若是無船處,  憑牛尾渡河;
 象馬特水牛,  此悉非遮限。
 租田合取分,  耕業絕不聽;
 守看宜用心,  無令損常住。
 險途逢難緣,  自亦持將去;
 寺中如有賊,  鬧亂可應為。
 若在牧牛坊,  慇勤好看守;
 不應言穀將,  方便遣如常。
 求寂等持糧,  身羸須借助;
 勿令其手放,  舉下並無傷。
 若其全睏乏,  苾芻應為持;
 帒上系長繩,  可令求寂捉。
 賊來驚走棄,  或可渡河時;
 此即自收來,  食時無有過。
 將車載糧食,  險處恐摧轅;
 苾芻應共推,  仍須防軾處。
 船中穀食滿,  觸淺過灘渦;
 牽拔助舟人,  無宜觸其柁。
 染衣須靜日,  復非陰午時;
 好地不應為,  恐污生譏過。
 忽爾逢風雨,  塵驚恐污衣;
 可移簷宇中,  污處應摩拭。
 同法諸苾芻,  見鬪宜應解;
 彼若不用語,  捨去不須看。
 破持戒信持,  俱持取聞者;
 同聞信少欲,  少欲有差殊。
 此二共鬪時,  兩言俱可信;
 可問極少欲,  二極乃無爭。
 若因論法相,  鬪諍遂便生;
 如其惡不除,  應須為捨置。
 合禮處相逢,  雖鬪應行敬;
 大告言無病,  若違俱得罪。
 若入浴室時,  令人防守戶;
 洗浴事未了,  少信勿令前。
 若用眾雜彩,  繪畫在隨聽;
 不得畫眾生,  仍開剪花葉。
 若在僧房壁,  畫白骨死尸;
 或時為髑髏,  見者令生厭。
 大門扇畫神,  舒顏喜含笑;
 或為藥叉像,  執杖為防非。
 畫大神通事,  華中現佛形;
 及畫生死輪,  可於門兩頰。
 畫香台戶扇,  藥叉神執花;
 若於僧大廚,  畫神擎美食。
 庫門藥叉像,  手持如意帒;
 或擎天德瓶,  口瀉諸金寶。
 若於供侍堂,  畫老苾芻像;
 應為敷演勢,  開導於眾生。
 溫堂並浴室,  畫作五天使;
 生老病死系,  其事准經為。
 若在養病堂,  畫作大師像;
 躬持大悲手,  親扶重病人。
 若於水堂處,  彫彩畫龍蛇;
 若於圊廁中,  應作尸林像。
 可在簷廊壁,  畫佛本生時;
 難行施女男,  捨身並忍事。
 如斯畫軌式,  緣在逝多園;
 長者造寺成,  世尊親為說。
 若在簷房處,  不許火煙熏;
 必若有餘緣,  無煙可持進。
 於好甎地上,  不應輒然火;
 若有要緣者,  宜可在爐中。

 佛及眾中尊老者,  國王恩濟於兆庶;
 親教軌範二尊人,  此五善教無宜越。
 若有苾芻所為事,  世尊不開亦不遮;
 清淨不與俗相違,  斯事應行勿疑慮。
 若是世間起譏議,  苾芻受用不應為;
 略教能令弟子安,  亦明佛是一切智。
 若毘奈耶蘇怛羅,  於其緣起不能憶;
 六大都城隨意說,  縱令差互並無愆。
 室羅伐城娑雞多,  婆羅痆斯及佔波;
 薜捨離城與王捨,  此六大城隨處說。
 長者謂是給孤獨,  憍薩羅國勝光王;
 女人謂是毘舍佉,  斯等臨時任稱說。
 婆羅痆斯大城內,  國主名為梵授王;
 近住女名褒灑陀,  有大長者名相續。
 創在婆羅痆斯國,  法輪初轉濟群迷;
 於斯說法度五人,  為報昔時先願意。
 第二五人隣次度,  為說色等空無我;
 總觀諸蘊若浮泡,  生死輪迴因得出。
 初由五人著下裙,  高低不等招譏丑;
 令如梵天圓整著,  因斯遂製式叉門。
 從次牟尼方制戒,  蘇陣那等作淫非;
 緣起學處免初人,  此是生天涅槃路。
 大哉大德六人眾,  由斯廣製式叉緣;
 悉皆明辯冠當時,  所作事業無重犯。
 雖為此等制學處,  因斯洗濁破尸羅;
 如信度河至春時,  流澍平原灌眾澤。
 鄔波難陀阿濕迦,  闡陀難陀鄔陀夷;
 補[木*奈]伐蘇六難調,  世尊教中為滓穢。
 若有要心不犯戒,  斯則名為上智者;
 雖犯能悔亦勝流,  長時不悔生惡趣。
 諸佛能超德海岸,  所有施作叵稱量;
 宣說調伏濟眾生,  於勝善人能引導。
 凡夫無始積無明,  輪轉恆迷處長夜;
 唯佛能將正法手,  慇勤牽使出幽冥。
 阿僧企耶割跛時,  常習大悲熏妙智;
 善能調御巡生界,  十種大事必須為。
 所謂授記當來佛,  留第三分為眾生;
 舍利目連第一雙,  佛應化者皆自度。
 結界之事終須作,  現大神變下天宮;
 父母獲果說業緣,  最後涅槃歸命禮。
 敬禮結集諸大德,  牟尼隱教能彰著;
 寶舟沉沒重令浮,  光明普照無邊海。
 亦禮侍者阿難陀,  聞持善集於經藏;
 令諸品類生欣樂,  煩惱繫縛得蠲除。
 次禮聖者鄔波離,  能正宣通調伏藏;
 譬如善持明咒者,  能除惡趣毒蛇王。
 次禮尊者迦攝波,  善閑摩窒哩迦藏;
 於此世間光普照,  皆令隱義盡敷揚。
 次於王城五百眾,  結集三藏是應人;
 重流法雨潤生津,  我悉至誠歸命禮。
 帝釋天王為上首,  阿蘇羅眾咸恭敬;
 遍滿空中悉雲集,  稽首深心讚希有。
 爾時王捨大城側,  天香普馥滿山林;
 諸天婇女散名花,  流芳下落彌山際。
 次復於彼廣嚴城,  獼猴池邊重結集;
 七百羅漢弘真軌,  冀令法教得增明。
 大哉佛日埋光盡,  遺餘法寶恐沉輝;
 幸蒙眾聖結微言,  得使人天重歸仰。
 牟尼忘倦久輪迴,  為求正法於生死;
 願欲濟斯無救者,  冀令眾苦盡消除。
 頭目手足咸持施,  骨肉流血濟求人;
 男女愛如初月輪,  皆隨喜捨歸圓寂。
 大師牟尼所宣說,  乃至正法未滅來;
 應除懈怠斷愚癡,  至願要心勤策勵。
 言論佛教言中勝,  頌陳正法頌中尊;
 我毘舍佉罄微心,  結頌令生易方便。
 若於聖說有增減,  前後參差乖次第;
 願弘見者共相容,  無目循塗能不失。
 我於苾芻調伏教,  略為少頌收廣文;
 願得普共諸群生,  因此能成福智業。
 五欲淤泥生厭背,  恆持淨信作莊嚴;
 生生常得苾芻身,  堅持佛語窮真際。
 若希戒品常清淨,  無疑正趣涅槃宮;
 常於略頌憶修行,  勿慮一生虛命盡。

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, 乃至心內恆為染火燒;
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, 常願久住洗濁無明垢。

 在那爛陀, 已翻此頌, 還至都下,
 重勘疎條。 所有福因, 願霑含識,
 專希解脫, 早出生津。

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