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疏卷第十
沙門法寶撰
分別世品第三之三
論。無明何義。自此已下大門第二釋十二支名義 就中有四。一釋無明。二釋名色。三釋觸支。四釋受支。自餘八支指餘文釋 就初有二。一正釋其名。二別證有體。就前文中先問後答此則問也。
論。謂體非明。此則答也。答中有三。前二不正答。後一舉頌正答 就不正中有二。一以非明故名曰無明。二以明無故名曰無明。此是前答。所以名無明者。以非明故。
論若爾無明應是眼等。難也。若體非明名曰無明。眼等六根。色等六境。除無漏明竝體非明應名無明。
論。既爾此義應謂明無。第二轉釋。以明無故名曰無明。
論。若爾無明體應非有。破也。若明無故名曰無明。無明即應明無為性。無明若以明無為性。無明即應體非有也。
論。為顯有體義不濫餘。已下第三頌正釋也 為顯有體。異明無也 義不濫餘。異非明也。
論曰至非親友無。舉喻顯也就中有三。一舉親.非親喻。二舉實.非實喻。三舉等言等餘非法等喻。此即是初親.非親也。此非親友唯取所對怨敵名非親友。非是體非親友。異親友故名非親友。不是親友無故名非親友。
論。諦語名實至亦非實無。舉第二也。
論。等言為顯至非異非無。舉第三也。
非法。謂不善法 非義。謂不善義 非事。謂不善事等 是彼法.義.事敵對故不是異法等法無等也。
論。如是無明至非異非無。此合釋無明也。
論。云何知然。問也 自此已下第二別證有體。所以知體非異於明。及是明無。
論。說行緣故。答也。答中有二。一略答。二廣答。此略答也。說行緣故既是行緣。明知非是異明餘一切法。亦非無體是明無也。
論。復有誠證。此下一行頌廣釋也。
論曰至說名無明。釋頌文也。就中有三。一證非是異明無。二證非是惡慧攝。三證不是非見慧。此文初也。無明既是九結中一結。三縛中一縛。十隨眠中一隨眠攝。三漏中一漏。四軛.四瀑流等中是一軛.一瀑流。故知非是異明眼等餘法。亦非全無猶如菟角。而可說為結等事故。故有別法說名無明。
論。如惡妻子至應名無明。此第二證非惡慧也。先問後答。此則問也。
論。彼非無明至故非無明。答也。惡慧之中有一分慧是五見故。既非九結等有見結.無明結等別。故知是見不是無明。
論。若爾非見慧應許是無明。此第三也。就中。先問.後答。此即問也。
論。不爾無明至共相應故。答也。答中有二。一以無明見相應故。二以無明能染慧故。此是初也。
論。又說無明至異慧能染。此第二也。貪能染心貪既非心。故知無明染慧非即慧也。
論。如何不許至何理相違。經部救也。經言無明染慧非定相應。諸染污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名之為染。何理相違。如貪染心令不能解脫。豈必現起與心相應方說能染。貪既不定。故知無明亦非相應間雜善慧故名染慧也。
論。雖復能遮至此說為善。論主評取有部義也 准此。論主不定執一宗。理長即取。
論。又執煩惱皆是無明。述異計也。此師意說。一切煩惱皆不了境竝是無明。
論。此亦應同至無明染心。准前遮遣者。若諸煩惱皆是無明者。一結.縛.隨眠.漏.軛等中不應別說無明結等。二亦不應與見.貪.嗔等相應。見等即是無明。不應自相應故。三或亦應說無明染心。
論。若謂此中就差別說。牒外救也。外救一切煩惱總名無明。別名為貪.嗔.慢等。經說貪染心不說無明能染心者。說差別名不說總也。
論。應於染慧不說總名。反難也 難雲。若貪染心說差別名雲貪染心。因何染慧即說總名雲無明染慧。
論。既許無明至其相云何。外人問也。
論。謂不了知諦寶業果。論主答也。
論。未測何相至如無明說。外人出過。
論。此謂了知所治別法。論主答也。
論。此復難測其相是何。外人未了問也。
論。此類法爾至唯可辨用。論主重釋。
論。大德法救至恃我類性。述異說也。此大德說無明既即是餘經所說恃我類性。
論。異於我慢類體是何。論主問大德也。恃我慢類即是九慢類。此即我慢之差別也。異於我慢類.性是何。
論。經言我今至異於我慢。引經例釋 如是知已如是見已。此是佛自說言如是知四諦已。如是見四諦已。即是三無漏中已知根也。或具知根 諸所有愛(謂一切貪也)。諸所有見(謂五見也)。諸所有類性(謂無明也)。諸我我所執(正理論雲。以過重故故重說也)。我慢執(正理論雲。攝一切慢)。隨眠(正理論雲。此攝疑.嗔二隨眠)。斷遍知故(得一切結盡遍知)。無影(謂無煩惱得也。如空行影故)。寂滅(得有餘涅槃也。佛未無餘涅槃故也)。故知類性異於我慢(已與我慢別說故也)。
論。寧知類性即是無明。論主徵也。雖知別說不是我慢。寧知類性即是無明也。
論。不可說為餘煩惱故。貪慢見等經雖已別說.疑.恚惑等復非是類。已說在彼隨眠之中。十隨眠中唯有無明未說只可說為無明。不可說為餘煩惱故。
論。豈不可說至故應且止。論主難也。貪.見.我慢以經別說。不可說為貪.見.我慢。餘慢.疑.恚經既不說。寧知不是餘慢等也 等謂等取疑.恚二惑。此是異師意也。論主敘而為難。所以得知。正理論雲。有說餘慢是類性攝。彼說不然。諸言流至我慢中故。我慢執言攝諸慢盡(此意諸言流至我慢。即言諸慢。既言諸慢故知攝盡)。應如愛等各盡無遺(諸言流至愛等中故)然於此中勝者別說。我我所執。是諸見根。故於見中別顯二種(此諸言流至見中。理合攝一切見盡。以我我所見諸見根本勝故重說之)。為攝疑.恚說隨眠言(疑.恚雖不名顯隨眠中攝)。勝煩惱中無明未說。為別顯彼說類性言。遍與惑俱(隨種種惑相不同故名之為類)。遍往諸趣故名類性。類是行義。是類之體得類性名 今評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。如說隨眠如何即知定攝疑.恚不攝無明。言諸遍流即謂我慢攝餘六慢。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慢。經不應以我慢標別。如說其愛。若謂以我慢勝利標別我名。故知說我不攝餘慢。如我我所見此見言下不攝四見。進退推尋不能通釋論主之難。
論。名色何義至今應辨名。已下一句。第二釋名。行.識二支如別處說。故今越次釋名色也。
論曰至何故稱名。問也。何故四蘊實非是名而稱名也。
論。隨所立名至故說為名。答也 答中有二。先總答。後別釋。此總答也 隨所立名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者。正舉名也 隨根.境勢力於義轉變故說為名者。四蘊似名故稱名也。正理論雲。佛說無色四蘊名名。何故名名。能表召故。謂能表召種種所緣。若爾不應全攝無色。不相應法無所緣故。不爾表召唯在無色。如釋色名所說無過。佛說變礙故名為色。去.來.無表.及諸極微。雖無變礙而得名色。以無色中無變礙故變礙名色非不極成 准正理論亦以四蘊表召同名故標名稱。此論以四蘊轉變而緣。同名轉變詮表故標名稱。
論。云何隨名至色味等名。別釋名也。
論。此復何緣至轉變而緣。此釋無色四蘊轉變同故標名稱也。
論。又類似名。與名同無色聚故。婆沙十五雲。所以四蘊名名。答佛於有為總分二分。謂色.非色。色是色蘊。非色即是受等四蘊。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。故非色聚總說為名。
論。隨名顯故。四蘊微細難知。隨名顯也。婆沙雲。色法麁顯即說名色。非色微隱由名顯故說之為名。
論。有餘師說至故標名稱。述異釋也。正理論雲。又於一切界.地.趣.生能遍趣求故立名稱。非無漏無色不得名名。雖非此所明而似此故。又於無色隨說者情總說為名。不勞徵詰。
論。觸何為義。此下第三明觸支也。六處如前已說故此不明。越次明觸。此中有三。一明六觸。二明二觸。三明八觸。此下第一明六觸也。
論曰至乃至意觸。此就所依根分六觸也。
論。此復是何。問也。此觸是何為體。
論。三和所生至有別觸生。答也。觸體難辨寄因以說。
論。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。難也。俱在現在可說和合。三世各異如何和合。
論。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。答也。即意在過去。法在未來。識現在緣。此名和合。一以因果義故。二以同一果故。謂根.境.識三同順生一觸。此是因果義。成同一果也。此因果義成同一果義名為和合。婆沙一百九十七雲。答此和合有二種。一俱起不相離名和合。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為和合。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(已上論文) 言不相離者。即以同世為不相離。非謂同聚。以眼.耳等見色聞聲不同處故。
論。諸師於此覺慧不同。維經部師說。即三和合名觸。薩婆多部別有觸生。
論。有說三和至說名為觸。述經部計。彼以經說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不說別生。故知三外無別觸也。
論。有說別法至故觸別有。述有部計。彼以六六經中說六根.六境外別說六觸。故知六觸不是根.境。別有觸也。
論。說即三和至非法處攝。述經部師通有部引六六經也。勿以說六根.境已更別說六觸。即謂六觸別有實體。勿受.及愛。說法處已更別說有六愛.六處。即謂受.愛非法處攝別有體也。
論。無如是失至差別而說。有部救也。無有如是重說法處之失。法處有多種故。有是受.愛.及觸。復更有餘不相應等眾多法處。經說六外處者。說餘法處。經說六受說受。經說六愛說愛。經說六觸說觸。由此說法處已。更說六受.六愛.六觸汝宗離觸無別有三。可觸及三差別而說。
論。雖有根境至便成無用。此破外救也。經部救雲。根之與境若發識時名為三和。不發識時名為六根.六境。遮彼雲。雖有根.境不發於識可三和外別說根.境。識若起時定託根.境。若有識起即是三和。如何說三和外更說六觸。
論。有餘救言至總立為觸。有餘經部救也。此師意說。根.境有不生識即非識因。識有不託根.境非根.境果 今詳此釋。若未來實有此義可然。若法現在即無斯理。雖復有處無識。無有識不依處。識生必託根.境起故。此以是未來.彼同分。不生與根合識也。是不正義。
論。說離三和至出現樂等。此有部通經也。有兩釋。第一釋雲。我部所誦經文異此。不言三法聚集和合名為觸也。第二雲。三法聚集和合是生觸因。令說此名觸。是因取果名。如說諸佛出世能生樂故名樂。
論。如是展轉至說有別觸。結前有部也。
論。即前六觸複合為二。已下第二明二觸也。
論曰至就所緣立。此釋二觸也。有對觸名從所依立。以所依根是有對故。增語觸名從所緣立。所緣境中異於五識不唯緣義。意兼緣名故名為增語。增語謂名。五不緣名。意增名故名為長境。此從所緣長境為名 了是青者。了青名也。即是意識遍緣名.義。
論。有說意識至就相應立。述異說也。此師說。意識緣境因語為增上故方能緣境。此即意識名為增語。觸與增語相應故名增語。此從相應名增語觸。
論。即前六觸至復成八種。已下第三明八觸也 就中有三。一明等相應觸。二愛.恚相應觸。三受相應觸。
論曰至無覆無記。此明第一明.無明.非二相應三觸也。
論。無明觸中至共相應故。此明第二愛.恚觸也。一切染觸名無明觸。一切染中愛.恚數行。故於染中別標此二。
論。總攝一切至不樂受觸。此明第三順受觸。
論此三能引至名為順受。釋順受也 此有三釋。一能引受故。因於觸境若違.順故。二以是樂等受所領故。三以能為受行相依故。受起行相依於觸故。
論。如何觸為受所領行相依。重問後二。
論。行相極似觸依觸而生故。答也 行相極似觸。釋上樂等受所領故 依觸而生故。釋上能為受行相依。
論。如是合成十六種觸。總結上也。
論。受何為義。已下第四釋受支也。於中有三。一正釋受支。二明意近行。三義門分別。此下第一正釋受也。
論曰至但依心故。此從六觸分六受也。復就所依合其六受為二受也。
論。受生與觸為後為俱。經部問也。
論。毘婆沙師至俱有因故。有部答也。
論。云何二法至義可成立。經部責也。生既同時於俱有法如何有力。受若未生。觸亦未有。如何生受。觸若已生。受亦已生。已生之法有何功能觸生於受。
論。如何不立。有部反問經部師也。
論。無功能故。經部師出不立因也。
論。於已生法至重說何用。有部責經部因與宗同也。如說聲是無常。以生滅故。生滅。無常。義意無別。如何非因證無常宗。汝言二法俱時而生。宗即是二法相望無功能義。我今問汝不立所因。還重答言無功能故。與前何別。重說無用。
論。若爾便有互相生失。經部轉破也。二法同時而生如何互為因果。因即是果。果即是因。不應道理。
論。許故非失至亦互為果。有部答也。我宗許二互為因果 今詳。此答與本文不順。本諍觸生受義。此即不是二互相生。與俱有因。義意有別。何因有部作此釋耶。今釋此疑。雖本問觸生受義。而今我便別諍同時因果。有部許有。經部不許。故有部以俱有因答。
論。仁雖許爾至受所生觸。自此已下經部出過。一違教失。二違理失。此即是初違教失也。
論。又此義非理至先意後識等。此第二出違理失也。
論。先後因果至有所造色。有部救也。因果有二。有同時。有異時。如所引教理即是異時因果。我宗亦許有極成同時因果。如眼根.色境.與識同時。而根.境生識。非識生根.境。四大.造色如影與芽豈非俱有。而芽.大種生影.造色。非影.造色生芽.大種。此亦有教理也 今詳。此釋與本文相順也。
論。此中亦許至何理能遮。經部通也。四大造色。五識依根。亦許前後何理能遮。
論。如影與芽豈非俱有。有部不能遮前教理引出同時因果法也。
論有說觸後至緣觸生受。述經部宗上坐釋也。此師意說。後念識依前念根.境生。第一念根.境第二念識生。即於此時三和合觸。此觸即用三和為體更無別法。至第三念方生受也。
論。若爾應識至非皆是觸。有部出過 若爾應識非皆有受者。三和時識未生受故 諸識亦應非皆是觸者。受位中識非是觸故。
論。無如是失至無非是觸。經部救也。觸時之識有前位受故非無受也。受位時識是後位觸故無非是觸。
論。此不應理。有部非也。
論。何理相違。經部問也。
論。謂或有時至同緣一境。有部出違理也。謂或有時違.順二觸不同。前後復色.聲境別。因前違境受位緣色觸。生後順境緣聲觸位受。此即違順不同。色.聲境別。欣.戚性殊。如何相生 或應許受此心相應非與此心同緣一境者。從前違境及緣色境觸。生後順境.及緣聲境觸位受時。心既三和名後位觸。應同後念受境不與前念受同一境。若許此理壞相應義。
論。既爾若許至斯有何過。經部轉計。若境別者許成觸識不與受俱。許受俱識而體非觸。緣差故然。斯有何過。
論。若爾便壞至心品恆俱。有部出過。觸之與受是大地法。彼定一切心品恆俱。如何說言有心無觸有心無受。
論。彼定恆俱依何教立。經部問也。
論。依本論立。有部答也。
論。我等但以至當依經量。經部救也。就中有二。一不信本論。二釋本論文。此即初也。
論。或大地法義非要遍諸心。此第二釋本論文。本論中言受等諸法大地法者。非謂要遍一切心也。
論。若爾何名大地法義。有部責也。如我所釋遍一切心名大地法。若不要遍一切心者。何得名為大地法也。
論。謂有三地至名大地法。經部答也。有三種三地。若法遍此三種三地名大地法。非是要遍一切心品。
論。若法唯於至非本所誦。乘便明善大地等。大不善地是今所增非本論先有。
論。若於觸後至俱起受想思。有部以經部不信本論。與出違經過也。經言三和俱起受.想.思。如何說觸.受時別也。
論。但言俱起至何違須釋。經部通經。就中有二。一總非言不違經。二為通釋。此即初也。經但言俱起受.想.思不言觸俱。此即通前念觸俱時起後念受.想.思也。故經非證。
論。又於無間至故彼非證。第二通釋經也。縱汝觸起受.想.思是觸與受等俱義者。俱有二種。有同時俱。有無間起。亦名為俱。如經說慈俱行修念覺支。慈是有漏心。覺支是無漏心。慈.覺支俱。故知前後非同時也。觸.受說俱義亦如是。
論。若爾何故至離於受等。有部重引經證。既言相雜。明知同時。
論。今應審思至作如是說。經部不定問也。經通二釋。同一剎那。同緣一境。竝得言雜。此雲相雜。為是何雜。
論。於壽與煖至定約剎那。有部引例證是剎那。於中有二。一引例證。二責違經。此即初也。壽與煖俱既說相雜。故知此雜亦是剎那。
論又契經言至而不名觸。此是第二責違經也。經言三和。如何觸.受位識非三和合。受位三和而不名觸。
論。故應定許至受等俱生。總結有部宗也。
論。傍論已終應辨正義。已下半頌。第二分一心受以為十八意近行也。
論曰至顯乘前起後 頌云 此復成十八者。乘前分為六受及分二受。此複分成十八故是乘前起後。
論。此意近行十八云何。問也。
論。謂喜憂捨各六近行。答。此三受各緣六境分為六近行合為十八也。
論。此復何緣至為所緣故。此責分成十八所以。就此之中有三問也。若由自性但應有三。若由相應應唯有一。若由所緣應唯有六。
論。此成十八具足由三。答也。由自性故分為三受。由唯意相應故。唯取喜.憂.捨三不取苦.樂。由所緣故各分六種。由此十八不增減也。
論。於中十五至皆通二種。明雜.不雜緣也。喜等各別緣境故名不雜緣。若別緣法境亦名不雜緣法意近行。若兩合緣乃至五.六合緣皆名雜緣法意近行。
論。意近行名為目何義。問也。
論。傳說喜等至數遊行故。答也 傳說喜等意為近緣於諸境中數遊行故者。即是意與喜等以為近緣。喜等於境數遊行故。喜等名為意近行也。
論。有說喜等至數遊行故。述異說也。此是喜等與意為近緣故。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名意近行也。婆娑一百四十九有三釋。二釋同此論 第三釋雲。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 又云。於境捷利樂數分別故名為行 正理論雲。喜等有力能為近緣。令意於境數遊行故。若說喜等意為近緣。於境數行名意近行。則應想等亦得此名。與意相應由意行故。
論。如何身受非意近行。問也。
論。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。答也。准此答文以依意故名近。分別故名行也。
論。第三靜慮至何故不攝。問。第三定樂唯依意故應名為近。在意分別應名為行。何故不名意近行也。
論。傳說初界至意近行故。答也。有兩釋也。一以初界無故。二以無對苦根意近行故。
論。若唯意地至廣說如經。此作違經難也。
論。依五識身至唯意地攝。已下通經。於中有三。此第一釋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又彼經言至故不應難。第二經自簡也。經言眼見色已。故知在意不應為難。
論。若雖非見至隨明瞭說。第三明經說有餘也。於中有二。一據明瞭也。總不見.聞等亦起色等近行。二見色已亦容起聲等近行。此是初也。隨明瞭說言見色已起緣色意近行。非謂起緣色等意近行。皆因見.聞等也。若不爾要須見.聞等後起者在欲界中不見色界色。不聞色界聲。不觸色界觸。應無緣彼三意近行。在色界中無鼻.舌.識。雖有身識不能緣下觸。應無緣欲界香.味.觸等意近行也。
論。見已等言至根境定故。此是第二據不雜亂。
論。為有色等至一近行不。問也。有唯一色唯生喜受。或唯生憂。或唯捨不。
論。有就相續非約所緣。答也。就人有異。謂人於境違.順不同。於此起喜不起憂等。若約所緣即通三也。婆沙四十九雲。問頗有色等決定順喜。乃至決定順捨耶。答依所緣故無。依相續故有。謂有色等或時可意。或不可意。或於彼可意。於此不可意。於餘非可意非不可意。有說。色等於親品順喜。於怨品順憂。於中品順捨 正理論雲。續生.命終。唯捨近行。非憂與喜。捨任運得故。及順彼位故(順命終也)。唯有雜緣諸捨近行能正離染。以意近行但有漏故(若通無漏即有緣滅不雜緣法念住斷惑也)。唯捨非餘(有漏無閒。及前八解脫。在未至定故也)。諸加行道中亦有喜近行。非無閒.解脫.根本定攝故。最後解脫道容有喜近行(入根本者有喜意近行也)。
論。諸意近行中幾欲界系。已下。第三義門分別。於中有二。一界地體緣門。二有漏.無漏門。此兩行半頌第一門也。
論曰至五所緣故。釋欲界意近行.及緣三界多少。欲界具三受故。具有十八意近行也。具有六境緣欲界境亦具十八也。欲界意識三受。俱能別緣色界四境故具十二也。以色界中無香.味故無香.味各三也。欲界三受。俱容得緣無色法處。所以有三。以無色界無五境故闕十五也。
論。說欲界系至謂法近行。述色界初.二定體.緣。此地有喜.捨二受故。欲界具六境故。緣欲界境具十二也。色界無香.味故緣色唯八也。無色界中唯法處故。唯有喜.捨二法近行。
論。三四靜慮至謂法近行。述三.四定。於此定此地意唯捨受。容緣欲界故唯六也。若緣色界即唯有四。謂除香.味。無色界唯有一。捨法近行也。
論。說色界系至唯一謂法。述無色界空處近分意近行也。此有二說。一許別緣下。二不許別緣。若許別緣通有四捨意近行也。若不別緣唯一雜法捨近行也。
論。四根本地至如後當辨。述四無色根本.及上三邊同也。
論。此意近行通無漏耶。此下第二半頌漏.無漏門。於長行中便明成就多少門也。
論曰至唯是有漏。此述唯有漏也。正理釋雲。所以者何。長養有故。無漏諸法與此相違。有說。近行有情皆有。無漏不然。故非近行。有說。聖道任運而轉故。順無相界故。非近行體。近行與此體相違故。
論。誰成就幾意近行耶。已下明成就也。於中有三。一問。二答。三破有部。此即初也。
論。謂生欲界至唯染污故。答也。此明生欲界者未得色界善心。即是未得未至定等。此於欲界具成十八具成善.染。若成上者唯是染污。成上惑故。染不緣下。由此初.二定唯八喜捨。緣自地四境故。三.四定四唯捨。緣四境故。四無色一唯捨。緣一法故 皆不緣下唯染污故。釋所以也。
論。若已獲得至如應當知。謂已獲得色界善心。初定有十。謂捨六喜四。未離欲貪具憂根故欲成一切。上地多少數如前說。正理欲界等中。皆得緣不系也。
論。若生色界至謂通果心俱。明色界成欲一也。生無色界定不成下故略不論。成色多少准前可知。故不重述。
論。有說如是至經義有殊。第三論主假為異說破有部也。
論。所以者何。有部更問。
論。非於此地至是意近行。論主答也。唯染污受可意相牽數行境界名意近行。善.無記者。不能引意相牽數行境故。非意近行。
論。云何與意相牽數行。問也。
論。或愛或憎或不擇捨。答也。
論。為對治彼至知法亦爾。此引證也。既六恆住對彼喜.憂.捨三。故知此三唯染污。與意相牽數行境故治彼名住。
論。非阿羅漢至故作是說。證唯染也。既說羅漢有六恆住。無數行境。故知羅漢善喜.捨非意近行也。
論。又即喜等至謂諸善受。重引經證言。喜等者等取憂.捨。此三若染污者緣色等六成十八耽嗜。此三若善緣色等六為十八出離。合為三十六也。此是大師所說非餘能說。故言大師句也。善受既非耽嗜。明非與意相牽數行境也。婆娑四十六明六恆住。一百二十九。一百九十。明耽嗜受。正理救雲。如何定知於諸境界或愛或憎或不擇捨方是近行。非如先說諸離欲者。或阿羅漢。於有漏事雖全分斷而有有漏喜等現行。不名近行此有何理。又以何緣。唯六恆住遠分所治貪等相應雜染喜等方名近行。非餘有漏善喜等受。又彼自說差別言故。非染近行定有極成。謂彼自言但為遮止雜染近行故作是說。即以許有非染近行非六恆住正所遮遣故。毘婆沙所說近行非與正理契經相違。又諸有漏皆名雜染。既許雜染皆名近行。與此宗義有何相違 婆沙一百三十九雲。若生初定成就欲界一法捨意近行。即通果俱。總緣色等為境故。有說成就三。謂色.聲.法捨意近行。此心若緣所起身表。即有緣色捨意近行。此心若緣所起語表即有緣聲捨意近行。此心若緣所變化事。以總緣故。即有緣法捨意近行。有說。成就六捨意近行。即通果心俱。此心容有總別緣故 今詳。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。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。此心不唯緣一境故。第二師說。據化事心.及發身.語業心。唯緣色.聲故。第三師說。通六近行。通取化事.發業及餘通果心。亦容別緣六境界故 有人云。初師為正。初師意發業心亦兼緣能造觸故者。非也。若能造觸亦心緣。起善.惡二業例亦應然。應同所造通其善.惡。
論。如是所說至無量差別。略說受支如上所說。若廣分別無量不同。
論。何緣不說所餘有支。自此已下餘指別文。
論曰至隨眠品當說。指餘文也。
論。此諸緣起略立為三。自此已下有兩行頌舉喻顯也。
論曰至煩惱業事。此中煩惱總有五喻。此文即是第一喻也。
論。如龍鎮池至相續無窮。第二喻也。
論。如草根未拔至趣滅滅還起。第三喻也。
論。如從樹莖至數起惑業事。第四喻。
論。如糠裹米至應如是知。第五喻也。
論。如米有糠至能感異熟。此中明業總有三喻。此所舉文第一喻也。
論。如諸草藥至更不招異熟。第二喻也。
論。如花於果至應如是知。第三喻也。
論。如熟飲食至應如是知。喻異熟果也。竝如文可解。
論。如是緣起煩惱業事。已下一頌。大文第九明四有餘義。
論曰至無潤功能。此明生有唯染污也。然通一切。若生欲界即三十六。色無色界各三十一。皆能結生。不簡上緣.無漏緣等。
論。然諸結生至現起纏垢。明除隨眠餘纏.垢等不能結生。
論。雖此位中至煩惱現起。明結生位心雖昧劣。由數習力邪見等惑皆能現起。
論。應知中有至猶如生有。此明中有結生剎那同生有也。
論。然餘三有至善染無記。明餘三有通三性也。
論。於無色界至可立中有。明無色界無中有所以也。
論。頌中不說至許具四有。釋頌意也。
論。有情緣起已廣分別。已下三行頌大文第二明四食也。
論曰至由食而住。此明四食是佛說也。
論。何等為食。問。
論。食有四種至四識。列四名也。
論。段有二種至翻此為麁。此釋段食。於中有三。一問細麁。二明界系。三明體性兼釋名。此文初也 污蟲者。謂因津污濕氣而生。即細濕生蟲。餘文可解。
論。如是段食至生上界故。此文第二界系分別。正理論雲。非上界身依外緣住。色界雖有能益大種。而非段食。如非妙欲。如色界中雖有微妙色.聲.觸.境。而不引生增上貪故不名妙欲。如是雖有最勝微妙能攝益觸。而畢竟無分段吞噉故非段食。雖非段食攝。而非無食義。如喜雖非四食中攝。而經說為食。以有食義故。如契經言。我食喜食。由喜食久住如極光淨天。若爾欲界亦應唯口分段吞噉方名段食。不爾。欲界吞噉為門。餘可相從立此名故。非於色界小有吞噉。可令餘觸從彼為名。是故二界無相類失。若人生在北俱盧洲離段吞噉壽豈斷壞。雖不斷壞。而所依身形色疲損苦為存活。若爾何故彼由食住。香等為食非要吞噉。彼定常嗅如意妙香。或觸可愛風等妙觸。又彼身中有能益煖。或非欲界皆資段食。亦非段食定唯欲界。從多。就勝。故作是言。下有。上無。不應為難。
論。唯欲界系至分分受之。第三出體兼釋名也。
論。光影炎涼如何成食。問。若欲界系香.味.觸三皆是段食。復言口.鼻分分受之。光.影.炎.涼既無口.鼻分分受義。如何成食言不簡也。
論。傳說此語至如塗洗等。有兩釋。如文可解。正理論雲。然段食體事別十三。以處總收唯有三種。謂唯欲界香.味.觸三。一切皆為段食自體。可成段別而吞噉故。乃至。又諸飲等亦名段食。皆可段別而受用故。豈不求食為除饑.渴。如何饑.渴亦名為食。由此二種亦於根.大能增益故。如按摩等。又於飲食無希欲心身便疲損故二名食。又有饑.渴方名無病。故為食事此二勝餘(十三事者。十一種觸。香.味二境也)。
論。色亦可成至何緣非食。此問色非食所以。
論。此不能益至境各別故。答也。聞香等時能益自根。見色時不能益眼故非是食。先益自根後及餘身可名為食。當不能益自根.大種。況能及餘 言解脫故者。謂已離欲者。
論。有時見色至而無益故。通釋伏難。正理論雲。色處何緣不名為食。是不至取根所行故。以契經說。段食非在手中.器中可成食事。要入鼻.口牙齒咀嚼。津液浸潤。進度喉咽墮生藏中。漸漸消化味勢熟德。流諸脈中攝益諸蟲乃名為食。爾時方得成食事故。若在手.器以當為名。如天授名那落迦等。雖彼分段總得食名。而成食時唯香.味.觸。爾時唯此為根境故。若總分段皆名食者。聲.不相應亦應是食。非聲等物在彼段中。可如香等亦名為食。以不相續無形段故。非無形段不相續物。能住持身可成食事。又如何知色處非食。身內攝益根.大功能。如香.味.觸不別見故。爾時不生彼境.識故 云云乃至 若爾何故於契經中。稱讚段食具色香.味。為令欣樂兼讚助緣。如亦讚言恭敬施與。豈即恭敬亦名段食。具正.助緣。如有讚花林具花.果.影.水。豈影與水亦即是林 云云乃至 又舉色相表香.味.觸亦妙可欣故作是說。經何不讚食具觸耶。讚具色等已說觸故。非有惡觸具妙色等。故有妙觸不說自成。又唯觸處是真食體。讚此食體有色.香.味。故經說食體無缺減。
論。觸謂三和至通三界皆有。明後三食體.及界系等。
論。如何食體不通無漏。問所以也。
論。毘婆沙師至為滅諸有。舉婆沙師答。
論。又契經說至故非食體。舉體答也。
論。言部多者至為何所目。問。
論。此目中有至說中有故。答也 求生。是中有五名中一名。
論。何等為五。問五名也。
論。一者意成至暫時起故。答五名也。
論。如契經說至起謂中有。此引經說中有名起 有壞自體起者。謂死有壞本有自體中有起也 有壞世間生者。謂無情法因滅果生。
論。又經說有至為第四句。重引經證。此之二經皆證中有名為起也。正理論雲。如是四食體總有十六事 十六事者。觸為十一。香.味為二。觸.思.識三。又正理說思食唯與意識相應。唯後三食說有漏言。顯香等三不濫無漏。何緣無漏觸等非食。食謂能牽能資諸有。可厭可斷愛生長處。無漏雖資他所牽有。而自無有牽有功能。非可厭.斷愛生長處。故不建立在四食中。即由此因望他界.地。雖有漏法亦非食體。他界地法雖亦為因能資現有。而不能作牽後有因故不名食。諸無漏法現在前時。雖能為因資根.大種。而不能作牽後有因。雖暫為因資根.大種。而但為欲成已勝依速趣涅槃永滅諸有。自地有漏現在前時。資現令增能招後有。由此已釋段食為因招後有義。謂觸等食牽後有時。亦牽當來內法香等。現內香等資觸等因令牽當有。亦能自取當來香等為等流果。是故段食與後有因同一果故。亦能牽有故名為食。然香.味.觸體類有三。謂異熟生.等流.長養。由外香等覺發身中內香.味.觸令成食事。故所說食其理定成。
論。又部多者至說名求生。述異釋也。
論。幾食能令至求生有情。問。此四食中幾食能令阿羅漢增長。幾食能令餘有情增長。
論。毘婆沙師說至老死緣故。已下明二種皆因四食住。諸有愛者亦由段食資當有故。引世尊說。四食皆為老死緣故。此中意證段食亦引當有。如前引正理釋。此明段食資現亦資當也。
論。亦見思食至望絕便死。已下明思食正牽當有亦兼資現。已下引兩事證。如文可解。
論集異門足至卵即敗亡。引集異門證其思食於現有資。
論。此不應然至忘則命終。此是論主正本文也。今詳。此文若證思食義則不應。若各別論不思議力用義即無違。
論。起念母思在於觸位。述起思時。謂十二支觸支時也。
論。諸有漏法至說食唯四。問廢立所以。
論。雖爾就勝至能起當有。此略答也。段食.觸食能益現勝。思.識二食引當勝故。故唯說四。
論。言所依者至業為勝。釋前二食也。
論。言當有者至最為勝故。釋後二食也。
論。故雖有漏至唯說四食。總結上也。
論。前二如養母至生未生故。舉喻顯也。
論。諸所有段皆是食耶。問。能資身者有食用。無能資身無食用故不名食也。
論。有段非食至皆有四句。此答。唯其段食。餘三亦有四句。可知。
論。頗有觸等至無漏觸等。此明資益而非食。前說有食而非益也。且就不益不名為食。理實不益亦是食攝。
論。諸有食已至資根及大。此明有損亦名食也。但於二時隨有一益即名為食。
論何趣何生至皆具四食。明四生.五趣皆具四食。
論。如何地獄有段食耶。問。
論。鐵丸洋銅豈非段食。答也。
論。若能為害至識食亦爾。難也。就中有二。一違前四句。二違品類足。此二皆說為緣資益方名食故。如何乃言洋銅.鐵丸亦是食耶。
論。彼說且依至皆有四食。答也。前四句中及品類足且說資身。毘婆沙說據得食相。由斯故說鐵丸.洋銅得食相故亦名為食。孤獨地獄亦有唯益無損段食。如人中食。故說五趣皆具四食 准此論文八地獄中無益身食。
論。世尊所說至林中異生。因明四食問施食得果不同人也。論有作是釋至諸有腹者。述異釋也 論彼釋非理至挍量難勝。論主破 就中有二。一違文故。謂經說施贍部林中一異生故。今言所有一切住贍部洲非是一故。二一切贍部異生理勝一百外道仙。何足為奇挍量嘆勝。
論。有言彼是近佛菩薩。述第二異釋。
論。理亦不然至阿羅漢故。論主破也。施近佛地菩薩得福勝施俱胝阿羅漢。如何此中對外道仙挍量勝劣也。
論。毘婆沙者至順決釋分。此述婆沙一百三十評家釋也。
論。此名與義至自所分別。論主破。得順抉擇分名贍部異生無所憑據。既無文證即是婆沙自所分別。婆沙一百三十引經與此有少異引經雖別大意皆同。然釋贍部洲異生有異。
論。後身菩薩至此說應理。論主自評取此釋。與第二釋近佛菩薩有何別者。近佛菩薩非決定在贍部洲中。後身菩薩決定即在贍部洲中。然前有難。彼獲施福勝施俱胝阿羅漢故。
論。爾時菩薩至且言勝百。通前難也。
論。理必應然至對預流向。重審定也。所以得知理決定爾。以彼經中先將外仙對彼異生挍量勝劣。後重將彼離欲外仙。對預流向挍量勝劣。故知異生勝預流向失挍量法。先多後少故。若謂異生是順抉擇分等者。即應將彼異生對預流向。挍量勝劣雲施異生劣預流也。
論。已說有情至有死生等。自此已下兩行半頌。大文第三明死生受識等。正理論雲。今應思擇。於前所說中等四有。死.生二有唯一剎那。於此時中何識現起。此識復與何受相應。定心.無心得死生不。住何性識得入涅槃。於命終時識何處滅。斷末摩者其體是何 此論略故舉前二問等後問也。
論曰至初結中有。答第一問。舉其六位唯有意識以釋死.生唯意識也。所說生言應知亦攝初結中有。此位亦唯是意識等。故與生有同亦名生 中有初心亦名中有不名生有。既是中有。憑何文證亦得名生 正理論雲。本論亦有以生聲說結中有位。有欲界系見.修所斷二部諸結一時獲者。謂上界沒欲界生時。此等生言說中有始 由此頌說生言兼攝中有。
論。死生唯許至不順死生。答第二問。正理論雲。以死.生時必昧劣故。由此故說下三靜慮唯近分心有死生理。以根本地無捨受故。
論。又此二時至必非無心。略答第三.第四問也。謂死.生位非是在定亦非無心。
論。非在定心至能攝益故。別以三因證在定心無死.生也 地界別者。謂身在欲界等入上界.地定等。不可異地心而命終受生。縱令界.地同者定是加行起故。亦不可說命終等也。又定亦是能攝益故。正理論雲。而非在定心有死.生理。非界.地別有死.生故。設界.地同極明利故。由勝加行所引發故。又在定心能攝益故。必由損害方得命終。諸在定心非染污故。必由染污方得受生。異地染心亦攝益故。加行起故無命終理。異地染心必勝地攝。何容樂往劣地受生。故彼亦無能受生理。一切異地淨無記心。加行起故無命終理。非染污故無受生理。
論。亦非無心至無受生故。別明無心無死.生也。正理論雲。又非無心有命終義。理相違故。死有二種。或他所害。或任運終。無心位中他不能害。有殊勝法住持身故。處無心位不任運終。入心定能引出心故。謂入心作等無間緣。取依此身心等果法。必無有別法能礙令不生。若所依身將欲變壞。必定還起屬此身心方得命終。更無餘理。又有契經。證無心不命終。故契經說。無想有情由想起已從彼處沒。非無心位可得受生(云云多釋)。
論。雖說死有至而無異熟。唯無記涅槃。答第五問也。
論何故唯無記得入涅槃。問所以。
論。無記勢力微順心斷故。答所以也。正理論雲。劣善何故不入涅槃。以彼善心有異熟故。諸阿羅漢厭背未來諸異熟果入涅槃故。若爾住異熟應不入涅槃。不爾。已簡言厭背未來故。何不厭背現在異熟。知依現異熟永斷諸有故。依現異熟證無學果。知彼有恩不深厭患。諸阿羅漢深厭當生。故命終時避彼因善。唯二無記勢力劣故。順於昧劣相續斷心。故入涅槃唯二無記。
論。於命終位至識最後滅。答第六問。寄問起也。
論。頓命終者至亦心處滅。答也。阿羅漢人無所往後有故於心處滅。
論。有餘師說彼滅在頂。述異師說。此師意說。涅槃最勝故於頂滅。
論。正命終時至一處都盡。釋上識滅處也。識無方所不可辨處。隨身根滅處言識滅處也。
論。有漸命終者至是謂末摩。答第七問。即以身中有異支節名為末摩。無異物也。正理論雲。謂於身中有別處所。風.熱.澹盛所逼切時。極苦受生即便致死。得末摩稱。
論。若水火風至故得斷名。釋斷名也。風.水.火等能觸便命斷名斷末摩。非謂如斬薪等分為二分名之為斷。正理論雲。好髮語言譏刺於彼隨實.不實傷切人心。由此當招斷末摩苦。
論。地界何緣至隨所應起。釋地不能為斷末摩所以。
論。有說此似外器三災。述意說也。
論。此斷末摩天中非有。明斷末摩有.無處也。
論。然諸天子至非定當死。此明天中小衰相也。
論。復有五種至必定當死。此明天中有大衰相。正理論雲。此五相現決定命終。設遇強緣亦不轉故。非此五相諸天皆有。亦非此五一一皆具。總集而說故言有五。如何得知非一切有。由教.理故。教謂經言。三十三天有時集坐善法堂上。共受法樂中有天子福壽俱終。即天眾中不起於坐俄然殞沒都不覺知。經說諸天五衰相現經五晝夜然後命終。寧不覺知不起於坐。理謂衰相皆是不善圓滿業果。非一切天皆同集此不善業故。
論。世尊於此至何謂三聚。自此已下大文第四明三聚眾生也。
論曰至三不定性聚。列三聚名也。
論。何名正性。問。
論。謂契經言至是名正性。答正性也。此無餘斷即是有餘.無餘涅槃。即此涅槃名為正性。正理論雲。何故唯斷說名正性。謂此永盡邪偽法故。又體是善常。智者定愛。故世尊亦說聖道名正性。經說趣入正性離生故。
論。定者謂聖至故名正定。釋正定也。此謂得無漏斷得不越七生得涅槃故。
論。諸已獲得至何非正定。問也。若以定得涅槃名正定者。得順解脫分善定得涅槃。何不從此名為正定唯取聖人。
論。彼後或隨至不名正定。答也。此有四釋。一或後時墮邪定故。二得涅槃時未定故。三非如預流.極七返有等。四彼未能捨邪性故。
論。何名邪性。問也。
論。謂諸地獄至是名邪性。答也。謂三惡趣名為邪性。正理論雲。何名邪性。謂有三種。一趣邪性。二業邪性。三見邪性。即是惡趣.五無間業.五不正見如次為體。
論。定謂無間至故名邪定。釋邪性也。即是定墮地獄故名邪定。
論。正邪定餘至可成二故。此釋第三不定聚也。非定屬一得不定名。住增上忍.及第一時時少不說。及未捨見邪性故。
俱舍論疏卷第十
霜月七日夜半點了
闇眼彌疲燈下。
覺樹記
以興福寺慈恩院本一交了乘忍法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