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疏卷第十五
沙門法寶撰
分別業品第四之三
論。此別解脫至不爾云何。此下一頌。大文第九明三種律儀所從得處 初之從字通其三節。從一切。從二。從現 第三句從字通二節。從根本。從恆時。總有五節。
論曰至後起而得。釋第一節。謂別解脫律儀從一切根本.加行.後起處得。即是殺等加行.根本.後起 太法師取禮僧等加行.說重等後起。此恐非也 婆沙一百二十雲。別解脫戒通於業道.加行.後起處得。此是明發戒處。已發戒後方說重等。如何後起是發戒處。取殺等加行.根本.後起為勝。戒防此三位故。
論。從二得者至性罪遮罪。釋第二節。有二種二。謂情.非情。性罪.遮罪 若唯染心發。是性罪攝。如殺生等。若通染.不染。是遮罪攝。如飲酒等 正理論雲。於情性罪謂殺生等。遮謂女人同室宿等 非情性罪謂盜外財。遮謂掘地壞生草等。
論。從現得者至有情處故。釋第三節。即離七惡業根本.加行.後起得別解脫戒。七惡業道及加行.後起。既有情所依.所止處。發戒亦合同。過去.未來非是有情。非依處。及非止處故。於現在蘊.界.處得 正理論雲。有情處者。謂諸有情。及諸有情所依.止處。現蘊.處.界。內者即是有情所依。外者名為有情所止。非過未故(解雲。有情即是六界之總名。所依即是內蘊界。有情所止者。即是外器.草.木.及財.食。此等皆是現在假聚。非過未故) 婆沙一百二十雲。彼別解脫戒唯於現在有情數蘊.界.處得不於過未。墮法數故。
論。若得靜慮至況從遮罪。釋第四節。正理論雲。若得靜慮.無漏律儀。應知但從根本業道。以定中唯有根本業道故。非從前後近分而得。以在定位唯有根本。在不定位中無此律儀故(解雲。此由六禪地中靜慮及無漏。與欲惡戒作斷治等。翻此故有二種律儀。惡戒既唯根本七支 此亦唯根本業道。散心非彼斷等對治。由斯無有此類律儀。非如別解脫從別緣制)。
論。從恆時者至蘊處界得。釋第五節 正理論雲。從恆時者。謂從過去.現在.未來.蘊.處.界得。如與此戒為共有心(解雲。既心緣三世斷彼惡戒。所得律儀亦於彼處發) 太法師云。理實而言。過去蘊.處.界自發過去定.道心俱戒。現在蘊.界.處自發現在定.道心俱戒。未來蘊.處.界自發未來定.道心俱戒。以戒從現在有情處得故。三世各別發 以定.道心通三世一時得。故戒亦三世一時得。故言從三世蘊.處.界得。故正理論。雲從恆時者。謂從過去.未來.現在蘊.處.界得。如與此戒為俱有心。法師此釋誤也 若如法師此釋。即是得恆時。非是恆時得。即與共有心別。如何論雲如俱有心 又云以戒現在有情處得故。若爾與別解律儀何別。
論。由此差別至加行.後起。已下四句分別。第一句是得別解律儀非定.道。第二句是得定.道非別解。第三俱句。第四俱非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非於正得至防護過現。正婆沙文雲。正得三種戒時。現無七支不善。言從現根本處得者。不分明也。應言從現起業處得。處是起業道處 正理論雲。有言非得善律儀時可有現在惡業道等。故應別立此四句文。謂應說言。有一類法於彼唯得別解律儀非二律儀。乃至廣說。第一句者。謂於現在得前後近分及遮罪遠離。餘隨所應皆如是說(准此。加行.後起者是惡業加行.後記。非是受戒時加行.後起)。於業道等處置業道等聲。故前四句義亦無失。由如是理亦通防護過.現業道等。非唯防未來。以業道等聲。說彼依處故。若異此者。則應但說防護未來。律儀但能防未來罪令不起故。非防過.現。已滅。已生。律儀於彼無防用故。
論。諸有獲得至異相云何。下一頌。第十明律不律儀支。因。多.少。
論曰至支因說不定。總釋有情必同支。因不定。八種律儀必普緣一切有情處發。支即不定。或四。或七。因或上.中.下等。
論。支不定者至名律儀支故。釋支不定。比丘.比丘尼具有七支。餘戒唯有身三.語一。謂五戒.八戒.十戒不同。四根本業道名律儀支故。
論。因不定者至後三因說。釋因不定。因有二種。一無貪.無瞋.無癡三因。二上.中.下三因 若無貪等三因。若就體明別。即三因所發戒別。若就人明戒。無一住律儀者。不從三因發律儀者。必俱起故 若上.中.下因。無一住律儀者。發一種戒從三因發。上.中.下心不竝起故。若就別戒。別時。即容有也 頌中言支。因。不定者。就上.中.下因說。
論。或有一類至勤策戒。句數分別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無有不遍至不全息故。釋定遍有情無不遍也。若一切眾生中。留一有情擬行殺.盜.淫等。戒總不發。以惡意樂不全息故。
論。若人不作至別解脫律儀。釋全息惡意樂也。若不作五種定限。則惡意樂全息。若作五種定限隨有一定。則惡意不息。
論。謂有情支處時緣定。列五名也。
論。有情定者至當離殺等。釋有情定。若言家獸不殺。野獸即殺。非怨不殺。怨即殺等。是有情定。
論。言支定者至當持不犯。釋支定也。謂若五戒.二百五十戒等。於中。隨簡一戒云不能持。即不戒發。
論。言處定者至當離殺等。釋處定也。謂我若於自國即不殺等。若於他國即行殺等。名處定也。
論。言時定者至能離殺等。釋時定也。唯近住限一日夜。餘戒皆從盡形。若限年月戒即不發。
論。言緣定者至能離殺等。釋緣定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。總結也。若作上五種定限。律儀不發。但得妙行。諸經中說得戒者。是引接言。
論。於非所能境如何得律儀。問也。若於此有情能殺等發願不殺等。可得律儀。他方聖人.及上界地所有眾生。於此一切必定不能殺。如何於彼得不殺等。此不殺等不由受心不行殺等。
論。由普於有情至故得律儀。答也。以發起增上於一切眾生不損命意樂故。於一切眾生得於律儀。
論。毘婆沙師至有得捨過。敘婆沙釋也 婆沙反釋。若唯於能殺等境得律儀者。如此處羊是能殺境。上界天非是能殺境。於此生中。或有天作羊時應處得戒。羊作天時應捨於戒非此得捨緣。如何得捨。婆沙一百一十七第二師釋。大同此論。
論。彼說不然至例亦應爾。難婆沙釋。若能境有增.減。即戒有得.捨。如草有生.枯。戒亦應增.減。
論。彼言不爾至性不同故。婆沙釋也。能.不能境。同一情性。若殺.不殺。境有增.減。戒有得.捨。生草變枯其性有異。若生草枯損無罪故。戒無得.捨。
論。若爾有情至於理不然。重破釋也。若謂生草後枯不同故戒無減者。有情般涅槃已既無前性。如何不減。此是論主述古問.答。雜心論中亦同此論。
論。前所說因於理為善.斷取前解不全捨惡意樂故因。
論。若爾前佛至無減前過。敘婆沙問答也。此是其問。
論。以一切佛至無減前過。答也 婆沙一百二十雲。問若別解脫律儀唯於現在有情處得。非於去.來蘊.界.處者。則諸如來應正等覺律儀不等。所以者何。過去諸佛出現世時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。彼有情類已入涅槃。釋迦牟尼於彼境上不得律儀。今釋迦佛出現世時。無量有情為律儀境。彼有情類已入涅槃。慈氏如來於彼境上不得律儀。境有寬.狹。律儀亦爾。豈不諸佛律儀不等(此是各別發戒家難) 答應作是說。律儀境界雖有多.少。而律儀體前.後無異。俱從一切有情境處總發得故(此第一師境別戒同答) 有作是說。三世如來律儀不等亦無有失 問若爾施設論說當云何通。如彼說。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皆悉平等。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。一修行等。謂諸如來皆於過去三無數劫勤修四種波羅蜜多究竟圓滿得菩提故。二利益等。謂諸如來等於無量應化有情作利樂事此究竟故。三法身等。謂諸如來皆具十力.四無所畏.三念住.大悲.十八不共等勝功德故。由此三義故言平等。非律儀體無多.少異。又由根等故說等言。以一切如來皆住上品根故。又由戒等。一切如來皆得上品戒故 此是別別有情戒各別也 有餘師說。一切如來應正等覺所有律儀。皆於一切有情處得故說等言。非體無異。謂過去佛律儀所從諸有情境。設今猶在。釋迦牟尼從彼境上亦得律儀。然無此理。釋迦如來應正等覺律儀所從諸有情境。設當在者。慈氏如來從彼境上亦得律儀。然無此理。故說等言亦無有失(此第三師意。前後佛所發戒境各別不同。如一有情前年住現在蘊。與今年住現在蘊體各別故。前佛戒境至於後佛必無此理。假設至今亦能發戒。以力停故名之為等。今論主同第三釋也) 又次下文雲。此中有說。彼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是一(云云。同前第一師)有說。此七支戒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。如有情數量。所得戒亦爾(此師所說一一有情各得七支。三善根同。是第二師也) 有餘師說。別解脫律儀隨因差別成二十一。此中有說。二十一種。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不異(云云) 有說。此二十一種。一一於一切有情處得而所得各異。如有情數量。所得戒亦爾(已上三牒說皆無評文也) 下文又云。問有於外物中得律儀不。若有得者。所得律儀應有增.減。謂生草枯時。酒味壞時。應減。即彼生時。熟時。應增(云云) 如是說者。於外法中亦得律儀 問若爾律儀應有增.減 答無增.減。以總得故。謂此律儀總於一切生草等上得一無表。而世間無有無生草等時。總於一切蒲桃等酒。則不壞時得一無表。世間無有無諸酒時。是故律儀無有增.減 准此評文。故知一切有情上同發七支為正。又準道理此說為正。所以得知。且如眾生無邊。即有無邊七支無表。此等無表非俱有因。各別四大所造。一念戒體既無邊故。能造四大又多於戒。是對礙法。如何六尺之身容爾所四大。故知總發於理為善。
論。已說從彼至例此應知。此下明不律儀支.因。如文可解 婆沙一百一十七雲。如是說者律儀漸得非不律儀所以者何。律儀難得。以難得故漸受.漸得不律儀易得。以易得故頓得.頓受。
論。此中何名至名不律儀者。簡住不律儀人。謂屠羊等但起盡壽。恆有害心名住不律儀者。若限以年月起於害心。不名住不律儀者。
論。由彼一類至名不律儀者。此釋名也。有兩釋。一以住不律儀事業故。二成就不律儀故。
論。言屠羊者至當知亦爾。重釋也。為活命故要期盡壽恆欲害羊名屠羊者。餘典刑等亦要期盡壽恆有害意名典刑者。
論。遍於有情至得不律儀。敘婆沙問答也 於中有二。一難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。二難發一切支。此即初難。
論。由彼至親至有損害心。答也。由彼作害一切羊意樂故。至親作羊亦起害心。故。普於彼得不律儀。
論。既知至親至可有害心。重難也。本欲害羊既知至親。現不是羊。如何於彼可有害心。
論。又聖必無至得不律儀。引聖難也。至親可為羊。於彼得惡戒。聖無作羊理。如何得惡戒。
論。若觀未來至得不律儀。又重難也。至親有未來羊體觀彼有害得惡戒。羊等有未來聖.親體觀彼未來無害心。應不於羊得惡戒。
論。於羊等現身至得不律儀。答也。既於現羊起恶心。如何不得不律儀。
論。於母等現身至應求異理。難絕也。於羊現身有惡意不觀當身現不發不律儀。但觀現羊發不律儀 於現至親無有惡意。應不觀當羊發不律儀 此二既等。應求異理 正理救雲。如是等例於理不齊。無善意樂故。有惡意樂故。謂彼正受不律儀時。無正思惟調善意樂我當不害一切有情。有邪思惟凶勃意樂。我當普害一切有情。事雖主羊恶心寬遍。是故容有觀未來羊。於現聖.親亦發惡戒。非觀來世聖及至親。於現羊身不發惡戒。
論。又屠羊等至具支不律儀。第二難發一切也。
論。彼遍損善至故得具支。答也。彼遍損七支善意樂故。得七支不律儀。
論。若爾彼人至具發七支。重難也。如有先受二.三學處不捨此善。後屠羊者豈得七支。今詳。此人不發惡戒但得處中。不遍損惡意樂故。
論。毘婆沙者至不律儀人。述有部宗也。
論。經部諸師至唯除八戒述經部宗。彼宗善.惡戒七支不具於境不遍。皆容名住律儀.不律儀人。唯除八戒。彼宗八戒必具支故。
論。由隨彼量至互相遮故。如先受五戒發願唯殺或兼盜等。由隨彼量唯違不殺生等得殺生等不律儀。不可亦遮不妄語等。隨所期限互相遮故。由此善.惡二戒俱得缺支。亦得名為住二戒者。如說犯戒不捨者亦名犯戒。亦名持戒 正理論雲。若汝意謂如善律儀有不具支。此亦應爾。謂如有受近事.近住.勤策律儀雖不具支。而亦得彼缺支攝戒。受不律儀亦應如是。此例非等。律儀.不律儀用功。不用功。得有異故。謂諸善戒要藉用功。善阿世耶方能受得。以難得故。理數必應非受一時總得一切。若諸惡戒不藉用功。惡阿世耶便能受得。非難得故。理數必應隨受一時總得一切。以於欲界不善力強。惡阿世耶任運而起造諸重惡。不待用功。善阿世耶易毀壞故。隨受一種便總得餘。善則不然。故例非等。理見穢草不用功生。要設劬勞嘉苗方起。
論。已說從彼至未說當說。自下有一頌。第十一明得惡戒.處中方便。
論曰至便發惡戒。釋由二因得諸不律儀 由二因得。一者生在不律儀家。由先現行殺等加行.者。二雖復生在餘家。由初要期受殺等事便發惡戒。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說不同。或有說者。亦由受得。謂手執殺具誓從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業以自活命。爾時便得此不律儀。復有說者。雖執殺具自立誓言。然彼不得此不律儀。由二緣得。一由作業。二由受事。由作業者。謂生不律儀家最初作彼殺生等業。爾時便得此不律儀。由受事者。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心。往屠羊等不律儀所。作是誓言。我從今者乃至命終。常作汝等所作事業以自活命。爾時便得此不律儀。復有說者。此亦最初作彼事業時方乃獲得此不律儀。此論依第二師義 雜心.正理亦同此。
論。得餘無表至諸福業事。已下釋得餘處中無表由三因也。此是初因。謂由田也。不簡心之輕重。但初施園等即發無表。
論。二者由受至常施食等。第二因也 等者。等施衣等及惡業等 此由受者。不簡輕.重及未作業。要期誓受即發無表。
論。三由重行至行善行惡。第三因也。此業無依及非誓受。必須重行乃發無表。
論。由此三因起餘無表。總結三因。
論。如是已說至未說當說。自下第十二明捨差別 於中有五。一捨別解。二捨道.定。三捨惡戒。四捨處中。五捨非色。
論。且云何捨別解律儀。下兩行頌。第一明捨別解脫律儀也。前一行頌明四.五緣捨戒。後一行頌敘異說也。
論曰至根調伏故。釋律儀總名也。
論。唯除近住至由四緣捨。此先釋七眾有四緣。後釋近住有五緣也。
論。一由意樂至捨學處故 由意樂者。簡狂亂等 對有解人。簡對狂亂及畜生等 發有表業者。謂自云我從今已後不復能持等。此言與受戒時相違故捨。
論。二由棄捨眾同分故。此命終捨。捨所依故。
論。三由二形俱時生故。此是所依變故。二形非是戒所依故。
論。四由所因善根斷故。此是所因斷故捨。戒之所因。所謂三種善根。善根既斷戒亦隨捨。
論。捨近住戒至由五緣捨。釋近住戒等五緣捨。加過期限。
論。何緣捨戒由此五緣。問也。
論。與受相違至過期限故。答也。受時言能持。捨時言不能持。故是相違。餘四可解。
論。有餘部說至苾芻律儀。述經部計 言。墮罪者。謂四重罪墮地獄故名為墮也。此說犯重亦捨戒故。
論。有餘部言至皆止息故。述法密部計。此同婆沙持律者計。此加法滅戒亦捨故。
論。迦濕彌羅國至謂持犯戒。述有部計 非犯一邊罪一切律儀應遍捨故。釋所以也 非犯餘罪有斷尸羅者。有兩釋。一雲邊罪是非邊罪之餘。非犯餘邊罪令非邊罪有斷尸羅。二雲餘罪者。是不犯之餘。非犯餘罪令不犯者有斷尸羅。
論。如有財者至但名富人。喻顯可知。
論。若爾何緣至立他勝名。經部難也。本以有戒名苾芻。名沙門。名釋迦子 戒是苾芻體。沙門性。既佛言非苾芻等。壞滅墮落立他勝名。犯四重禁既名他勝。如何得有成苾芻戒。
論。依勝義苾芻密意作是說。有部答也 言非苾芻等。非勝義苾芻。勝義苾芻謂諸聖者。
論。此言凶勃。經部責也。
論凶勃者何。有部反問。
論。謂於世尊至為犯重罪緣。經部答也。有二凶勃。一解了義經令成不了。二與多煩惱者為犯重罪緣。
論。寧知此言是了義說。有部問也。
論。由律自釋至是了義說。經部答也 言。名想者。身是俗人名號苾芻故言名想苾芻 言。自稱者。是具戒比丘犯重之人實非苾芻。而自稱言我是苾芻。故言自稱苾芻 言乞匃者。出家之人以乞自活。故名乞匃苾芻 言破惑者。謂諸聖者得無漏道真破惑故。故名破惑苾芻。破惑苾芻即勝義苾芻 律既自釋。犯重之人實非苾芻自稱苾芻。明知犯重無有戒體 此義中言非苾芻者。謂非白四羯磨苾芻非約勝義言非苾芻。若犯重人先是勝義。後由犯重成非勝義可得說言依勝義說言非苾芻。非犯重人先是勝義。後由犯重成非勝義。何得釋言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 經言犯重非苾芻者。謂非白四羯磨受具足戒苾芻 勝義苾芻謂得見道已上。此無退故 非為勝義苾芻故敘五偏七聚 五偏七聚者。是白四羯磨苾芻犯重之人 既先是白四羯磨受具足戒。今破此戒名非苾芻 故是非白四羯磨苾芻。非先是勝義今非勝義 如何言就勝義苾芻言非苾芻。故知此經是了義說。
論。然彼所說至犯重亦然。破有部成立也 大師立喻如多羅樹若被斷頭必不復能生長廣大。諸苾芻等犯重亦然。大師此喻顯犯一邊餘戒不復生長廣大。汝今言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者。是徵詰大師 正理救雲。豈斷一多羅樹頭。即餘三不能生長廣大。喻.法非等。
論。大師此中喻顯何義。有部問也。
論。意顯於戒至一切律儀。經部答也。意顯犯重捨一切戒。
論。又犯重之人至驅儐眾中。經部又引教證(毘訶羅者。義為寺也)。
論。實非苾芻至其相如何。經部問有部也。
論。隨相是何體必應有。有部答也。
論。以世尊說至四污道沙門。有部引文證也。婆沙六十六解雲。勝道謂佛自能覺故。一切獨覺應知亦爾。示道謂身子等。命道謂居學位。污道者謂犯重之人(言准陀者。舊云純陀此雲稚小)。
論。雖有此說至火輪死人。經部通也。此是假名苾芻。非有實也。
論。若犯重人至授學比丘。有部難也。若犯重人非比丘者。如何佛說盡身學悔授學比丘。
論。不說犯重人至制立如是。經部通也。梵名波羅夷此名他勝罪。惡是善他。惡勝於善。名為他勝。若初犯重。無有一念覆藏之心。不成他勝罪即不捨戒。若一念已上覆藏。即成他勝罪即捨戒。
論。若犯他勝至出家受戒。有部難也。若犯重罪以無戒故不名比丘。何不重為受具足戒。既不許受故知不捨。
論。由彼相續至重出家故。經部釋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於此無義至如是類比丘。經部戲有部也 正理論雲。經主釋言。雖有此說。而彼唯有餘沙門相故名沙門。如被燒材。假鸚鵡[此/束]。涸池。敗種。火輪。死人。此但有言所引眾喻皆無能故 以諸材木少被火燒。世間說名被燒材木。非全成炭名被燒材。若謂隨燒全分.一分二種皆許名被燒材。則喻及法二俱猶豫。喻於所喻無證功能 名涸池中容有少水。但無池用故立涸名。設水全無亦名涸者。同前猶豫於證無能 由此已遮死人.敗種。謂雖猶有少種功能。而諸世間亦說敗種。或雖不敗。被損功能不復生芽。亦名敗種 有同死法亦名死人。故契經中言放逸者常死 假鸚鵡[此/束]。及旋火輪二喻。皆違契經所說 沙門有四更無第五。若唯形相得名沙門。如世有人須沙門相矯設方便作沙門形。應名沙門說為第五。非彼假[此/束].及旋火輪。可得說名[此/束].輪餘相。非實[此/束].輪為其先故。如是應有先非沙門作沙門形立為第五。然佛說四無第五言。為止如斯相沙門執。故引眾喻皆無證能。
論。正法滅時至無有捨義。破異說也。如文可了 有人云。以今說戒羯磨未止息故。故知未滿千年者 非也。
論。靜慮無漏二律儀等。自下一頌。第二明捨靜慮.無漏。
論曰至還退失時。明定二捨。一易地捨。二由退捨。
論。等言為顯至殊勝善根。釋頌等字。煖等善根是殊勝善根。異生亦許命終捨故。然四善根雖皆殊勝。然唯前三有命終捨。世第一法及增上忍無命終捨。定入聖故 正理彈雲。捨眾同分。及離染時亦捨煖等及退分定。為攝此故彼說等言。經主釋中應加離染 俱舍師救雲。雖離第九品染能捨退分。離前八品即不能捨。離染名總恐有所濫。故我不說。異生若成煖等善根 命終定捨離。雖少故說 又解略而不論 今詳。後解為勝。若總說捨色界善法。有四緣捨。一由易地。二由退失。三由命終。四由離染 五事論中說有二捨。謂易地及退者。略也。
論。如色界中至與色界異。類釋無色善也。無色地中無四善根無命終捨。與色界別 唯無律儀與色界異者。說其四蘊。與色界同。非是欲說有四善根。
論。無漏善法至勝果道故。明無漏三緣捨。如文可解 道.定共戒與別解脫戒捨不同者。得緣異故 別解脫戒由作法得。有作法捨 由善心得。有斷善捨 依男.女得。二形生捨 依同分得。有命終捨 依時分受。有時分捨 定.道共戒依善心得。如捨定.道。戒亦爾故。正理論雲。經主於此應說二緣。以得果言攝練根。位必還得果。棄捨鈍果勝果道故 又云。我於此中應少分別。若捨見道及道類智。當知但由得果非退。若不動法無學俱無。所餘無漏容有具二種 俱舍師救雲。論主別說得果.練根二種捨者。若得果捨據同類捨。如從預流至一來果。若是鈍根捨前鈍道得果鈍道。若是利根捨前利道得果利道若練根捨據異類捨。如捨鈍道得利道故。雖轉根位必亦得果。非同類捨不名得果。論主別說練根捨者意在於此。如五事論亦立三種。故彼論雲。問無漏律儀何緣故得。何緣故捨。答與道俱得。無全捨者。若隨分捨則由三緣。一由退故。二由得果故。三由轉根故 今詳。得果即是果異而性同。練根即是果同而性異。練根之時雖得果。果同故名練根。得果之時雖性同。由果異故名得果。正理不得此意故妄彈也。若謂練根亦得果故不別說練根。六時得無為中。因何得果之外別說練根。二因既別。如何說同。
論。如是已說捨諸律儀。已下半頌。第三明捨惡戒。
論曰至捨所依故。第一捨也。此與捨律儀同。
論。二由得戒至勢力強故。明第二捨 婆沙一百一十七開為二捨。一受別解脫律儀。二得靜慮律儀。餘二同此論總有四緣也。此與捨別解脫不同。別解脫無得惡戒捨。受不律儀先捨戒故。入作法捨中。善法易捨。不待惡戒生前時即捨故。惡戒難捨。至善戒生時方得捨故。
論。三由相續至所依變故。第三捨也。與捨戒同。
論。住惡戒者至病終難愈。釋惡戒無作法捨必至善戒。所以善戒有斷善根捨。惡戒無斷不善根捨者。善戒.惡戒性相違故。斷善根者非是於先定成惡戒故。至斷因時戒便斷也。若加行.善發戒。斷善加行.捨。若生得善發戒。隨彼斷上.中.下捨戒。斷欲不善根時。要有修慧加行.道時。有定共戒。此戒與彼惡戒相違。已捨戒故不至斷不善根。故無斷不善根捨也。
論。不律儀者至為名處中者。問也。若有惡戒因受近住捨此惡戒。明相生時近住既捨。得惡戒不。若得惡戒名不律儀者。若不得惡戒名處中者。
論。有餘師說至赤滅青生。此師說。得惡戒。非是正義。
論。有餘師言至依表得故。第二師不得惡戒。此是正義 正理論取前師為正。故論雲。前說應理。先受戒時惡阿世耶非永捨故。依前表業惡戒還起 俱舍師救雲。諸論皆說得戒捨。此既得戒。寧容不捨。後不更作。如何更起。故知後說為正 今詳。離前二緣後暫作殺等亦是處中。然正理師所釋非理。善戒處中。皆無中捨離前得緣而重得者。如何惡戒即不如是。
論。處中無表捨復云何。自下半頌。第四明捨處中無表。
論曰至棄先所受。第一捨也 正理論雲。一由受心斷壞故捨。謂先誓受。恆於某時敬禮制多。及讚歎等。今作是念後更不為。彼阿世耶從茲便息。由彼棄捨本意樂故 或復別作勢用增強與先現行相違事業本意樂息無表便斷 後說雖有相違作業。然以意息故捨。與前同俱得名為受心斷壞 婆沙名意樂息。雜心名悕望止。名異義同。
論。二由勢力至盡時便止。第二緣也。正理論雲。二由勢力斷壞故捨。謂由淨信。煩惱。勢力所引無表。彼二限勢若斷壞時無表便捨。如所放箭及陶家輪(已上同俱舍論)故軌範師作如是說。由等起力所引發故。雖捨加行.及阿世耶。無表或容盡壽隨轉。乃至。發起極勐利纏捶擊禽獸應知亦爾。或先立限齊爾所時今限勢過無表便斷 引軌範師釋前限勢。故知同前 無表或容盡壽隨轉等者。同文故來。意取限勢過斷也。婆沙一百二十二雲大意亦同。有人。不得論意妄為會釋。
論。三由作業至後更不作。第三緣也 正理論雲。三由作業斷壞故捨。謂雖不捨根本受心。然更不為所受作業。唯除妄念而不作者。以此無表期加行.生。絕加行.時無表便捨 解雲 不捨根本受心者。不言我從今去不復作所受作業。至時不作爾時捨也。如不捨戒而不能持。處中易捨與戒不同。若捨受心及不作業皆捨無表。有人。戒中問答似不得意。
論。四由事物至罝網等事。第四捨也 正理論雲。本由彼事引無表生。彼事壞時無表便斷。婆沙.雜心其意亦同。
論。五由壽命至有轉易故。第五捨也。諸論皆同。
論。六由善根至所引無表。第六捨也。諸論皆同 正理雲。六由依根斷壞故捨。謂起加行斷善.惡時。各捨彼根所引無表。非至斷善得靜慮時方捨處中善.惡無表。以羸劣故起加行.時便捨處中.善.惡無表。如何經主於此義中。說第六緣名為斷善。若作是說。斷善加行.亦名斷善。為第六緣。是則應言。靜慮加行亦名靜慮。便成七緣。靜慮加行.中捨惡無表故。應言根者通善.惡根。所說斷言是斷加行。由依根斷為第六緣。此釋頌文。於理無失 准此論文。六緣皆通善.惡 有人作俱舍釋雲。理實頌中所說根斷如正理說。而於長行偏言斷善。影顯斷惡。或可。論主試後學徒。為覺.不覺 此釋不及不釋。於六位中捨於無表表亦同捨。有善.不善業不發無表。捨即不同。然捨處中不至斷善斷惡根本者。以易捨故同加行善。又受戒時於加行.位亦合捨彼處中不善。以與受心正相違故。爾時願不造惡故同受心斷壞捨 別解脫等與處中戒捨不同者。如應可知。
論。欲非色善至捨復云何。自下有一頌。第五明欲非色善。及餘一切非色染法捨得緣也。
論曰至二生上界。釋非色善法捨由二緣。加行.善斷善加行.捨亦名斷善捨也。
正理論雲。應言少分亦離染捨。如憂根等非色善法 解雲。等者。等取惡作。惡作定與憂相應故。
論。三界一切至非餘方便釋非色染法唯一緣也。唯有對治道能捨也。
論。善惡律儀何有情有。自下有兩行頌。第十三明所依處。
論曰至具二形者。釋不律儀成就處.人 非北洲。辨處 非二形等。辨人。此善.恶心不增上故無善.惡戒。
論。律儀亦爾至容有律儀。釋成律儀也。三洲男.女與惡戒同。更加天趣。謂道.定戒。
論。復以何緣至非律儀依。問也。
論。由經律中至鄔婆索迦。引經說也。
論。毘奈耶中至非彼類有。引律證也。
論。復由何理彼無律儀。前雖引教。未說其理。今更重問。有何理故彼無律儀。
論。由二所依至慚愧心故。此答理也。
論。若爾何故無不律儀。問也。若以煩惱增上戒正思擇無堪能故無律儀者。何故復無不律儀耶。
論。彼於惡中至相翻立故。答也。
論。北俱盧人至善戒惡戒。此釋北洲無所以也。
論。勐利慚愧至不律儀故。釋惡趣無律儀.不律儀也。
論。又扇搋等至嘉苗穢草。重釋扇搋等也。
論。若爾何故至近住齋戒。違經難也。
論。此得妙行至唯人天有。答也。勸進彼故言受八支近住。理實但得處中妙行。
論。然唯人具至靜慮無漏。釋人中具三也。
論。若生欲天至彼必非有。釋靜慮律儀欲.色天有。無色天無。此二天通現行.成就。
論。無漏律儀至必不現起。釋無漏律儀。欲.色天中除梵王及無想天。自餘天皆現起。及成。無色天中唯成就。不得現起。聖人不生色界二天。無色界無色故。
論。因辨諸業性相不同。已下大文第三明經中說業不同。已下總有十二類業。此半頌明善等三業。
論曰至濟眾苦故。釋善業也。
論。不安隱業至性相違故。釋不善業。
論。非前二業至善不善故。釋無記業。安故名善。不安故名不善。非二故名無記。不可記為安.不安故。
論。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。如文可解。自下有一頌半。第二明福等三業。
論。曰至說名不動。釋福業三業也。欲界善業果益有情故名福。不善業果損有情故名非福。上二界善說名不動。
論。豈不世尊至名為動故。問也。
論。由下三定至說名不動。答也。初禪有尋.伺等。第二禪有喜等。第三禪有樂 出.入息等故名為動。今言不動據感得不動異熟也。
論。如何有動定招無動異熟。難也。
論。雖此定中至立不動名。此釋難也。如文可解 正理論雲。應知此中由於因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。以非福業純染污故。要依麁重相續無明。由此無明現在前位。不能信解因.果相屬。是故發起諸非福行 由真實義愚故。造福及不動業。真實義者。謂四聖諦。若於彼愚諸異生類於善心位亦得間起。由此勢力令於三界不如實知其性皆苦。起福.不動行為後有因。若已見諦者即無是事。乘先行力漸離染時。如次。得生欲.色.無色 解雲。異生於世俗因.果相屬愚故造非福業。於真實義愚故造福.及不動業。若已見諦者不愚因.果相屬故不造非福業。不愚真實義故不造福.不動業。故言若已見諦者則無是事。然乘先異生時福.及不動行力漸離染時。如次得生欲色.無色 若准此文。聖人不造感生引異熟業。聖人亦造善.不善.不動滿業故。
論。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。自下有三行頌。第三明順樂受等三業也。
論曰至苦樂受故。明順三受業處通局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非此諸業至此中名受。釋疑難也 此中受言受及資糧總受聲說 正理論雲。此業非唯感受異熟。如何總得順受業名。諸業為因所感異熟皆似於受得受名故。所以者何。彼皆如受為身益.損.及平等故。
論。有餘師說至異熟果故。敘異說也。此師意說。三禪已下亦有順不苦不樂受業。以中間定唯不苦不樂受故。彼定所招唯自地故。故知唯能招順.非二受 若異此者。此中間定應無異熟。即違不善善有漏定是異熟因也 或應無業者。中定既有意思。不可無業。故知。定有順.非二業。
論。有餘師說至樂根異熟。又敘異說。此師中定初禪根本地。同一地故感根本地樂受。
論。有說此業不感受果。此師意說。唯感色不感心果。此二師皆說下地無順不苦不樂受業。
論。二說俱與本論相違。論主總非後二說也。
論。故本論言至善無尋業。引文證也。本論言。頗有業感心受異熟非身受耶。曰有。謂善無尋業 無尋業者。是中間定已上感心受故。非不感受。唯感心受故非根本地樂受 問此中三受作論。根本地喜.樂受總名樂受。雖不感依身樂受感意樂受。豈違本論答。此中意說不感身受。明知。中間定業不感初定根本地果。上不感下故。若能感喜根。何為不感依身樂受。由此兩師俱違本論。
論。又本論說至俱時熟故。此文證欲界中有順三受業。唯欲界中有此三業同時受故。婆沙一百一十八雲。頗有順樂受等三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。答有 此中。非前者。遮過去。非後者。遮未來。受異熟果者。謂三果同於一剎那頃受異熟果。依此立問。是以答。有 謂順樂受業色者。此業能感人.天九處。除聲。惡趣四處謂色.香.味.觸。順苦受業心.心所法者。此業能感苦受.及彼相應異熟。順不苦不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。此業能感人.天四類異熟。謂命根.眾同分.得.生住老無常。惡趣二類異熟。謂得.生住老無常。又順樂受業心不相應行者。此業能感人.天四類異熟。謂命根.眾同分.得.生住老無常。惡趣二類異熟。謂得.生住老無常。順苦受業色者。此業能感惡趣九處。除聲。人天四處。謂色.香.味.觸。順不苦不樂受業心.心所法者。此業能感不苦不樂受及彼相應異熟。又順樂受業心.心所者。此業能感樂受.及彼相應異熟。順苦受業心不相應行者。此業能感惡趣四類異熟。謂命根.眾同分.得.生住老無常。人天二類異熟。謂得.生住老無常。順不苦不樂受業色者。此業能感人.天九處。除聲。惡趣四處謂色.香.味.觸 正理破雲。此亦非證。以本論中說三界業如三受故。然非三界所繫諸業可俱時受。此亦應然。而本論言有三界業俱時熟者。為欲試驗於對法宗解.不解故。或於增上果說受異熟聲。色.無色思資下異熟令其久住故作是言。順三受業文亦容作此釋。故彼所引非定證因 婆沙一百一十八雲。頗有三界業非前非後受異熟果耶。答有乃至廣說。此中道理應答言無。以異熟果界地斷故。而言有者有何理耶。有說。此中以問非理是故隨彼作非理答。何故須作非理問耶。欲試驗他故 廣引事云云 復有說者。依增上果為此問答。亦不違理。以三界業容有一時受此果故 廣引事云云。又云 由此道理今於此中依增上果作此問.答。亦不違理。以增上果一切界地無隔斷故 (已上)若作俱舍師救雲。准婆沙第二十解傍生.鬼趣異熟因中雲。心.心所法者樂.喜.捨受。及相應法。准此論文。故知。許欲界有順捨受業。三業同時受者。亦得是異熟果。非唯作增上果。及非定是為試驗他故作非理問答。
論。此業為善不善耶。問也。
論。是善而劣。答也 問上地捨受勝善能感。何故三定已下捨受劣善所感耶 答勝.劣有二。一異地辨勝.劣。二當地異受辨勝.劣。若同地有三受。樂勝。捨受劣。下樂上地捨。捨勝。樂是劣。如欲界分三受。樂勝。捨是劣。欲樂對初捨。捨勝。欲樂劣。婆沙一百一十五雲。問何故捨根唯善業感非不善耶。答捨根行相漸細寂靜。智者所樂故善業感。諸不善業性是麁動故。不能感捨受異熟。
論。若爾便與至名為善業。難也。
論。應知彼據多分為言。釋也。理實善至三。有順二受業。多分順樂受故。言善至三名順樂受業也。
論。此業與受至順樂受等。難也。意業通與三受相應。而體是思非是受性。身.語二業以色為體。既與受殊。如何說名順受之業。
論。業與樂受至利益樂受。此第一通難也。業之與受體性雖殊。而能為因引樂受生故名為順受。資助令生名為利益。
論。或復此業是樂所受。第二釋也。業與果力。受是其果。領業功能名樂所受。
論。彼樂如何能受於業。徵也。業是思等。受領隨觸。如何說樂能受於業。
論。樂是此業異熟果故。第一釋也。即是果受於因名之為受。
論。或復彼樂至樂異熟故。第二釋也。前釋因與果故果受於因。後釋果為因取名為所受。
論。如順浴散至應知亦爾。喻顯可知。
論。總說順受至順樂受等。已下釋第三行頌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如是三業至其相云何。自下第四明四業也 於中有六。一明四種果業。二明四業差別。三明中有造業。四明定受果相。五明現法果業。六明業即受果 此一行頌明四果業。上兩句分業為四。下兩句敘異說。也。
論曰至立不定名。總分三業為二謂定.不定。
論。定復有三至總成四種。開二為四。此中所明不定者。非三時定受總名不定。
論。或有欲令至合成五種。述異說也。此師分不定業為二。謂於異熟有定.不定。合為五業。於異熟定.不定者。一此業雖定三時。受不定故名不定業。然隨於一時定受異熟。二此業非唯三時不定。受異熟果亦不定也。
論。順現法受至後次第熟。釋三時定業也。後次第受業雖有多生。總合為一。
論。有餘師說至異熟果少。述經部異說。此師意說。業力強故於現生受。現業既強如何唯感現生促果。
論。毘婆沙師至麥方結實。有部不許此師義也。
論。譬喻者說至亦有二種。此師說。現等四業各分為二。故成四句。合為八業。五業家唯分不定為二種。一異熟決定。二異熟不決定。業相難知。今應廣引毘婆沙文。婆沙雲。問諸順現法受業定於現法受耶。順生.順後為問亦爾。譬喻者說。此不決定。以一切業此可轉故。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。問若爾何故說名順現法受業等耶。彼作是說。諸順現法受業不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。若受者定於現法非餘。故名順現法受業。順生.順後所說亦爾 准此師。受時不定名不定業 阿毘達摩諸論師言。諸順現法受業。決定順於現法中受故。名順現法受業。順生.順後所說亦爾。是故若問。何故名順現法受業乃至順後次受業。應以此答。復有餘師說五種業。謂現.生.後唯各一種。順不定受業中復有二種。一異熟決定。二異熟不決定。四種業中異熟決定業此不可轉。順不定受業中。異熟不決定業。此業可轉 復有餘師說八種業。謂順現法受業有二種。一異熟決定。二異熟不決定。順次生受業.順後次受.順不定受業。亦各有二。一異熟決定。二異熟不決定。是謂八業。於中諸異熟定業此不可轉。諸異熟不定業皆可轉。為轉此故受持禁戒等。是故此中應作四句。
論。於此所說業差別中。已下兩頌第二明四業差別。
論曰至四業相故。論主評取四業為正。此中唯顯時定.不定。釋經所說四業相故。故知時定即是順現等三。不定即是第四不定業也 正理雲。此中唯顯順樂等業於現等時有定.不定。釋經所說順現受等四業相殊。故定業中分為三種。並不定業合而為四。是說為善。理必無有異熟不定時分定業。時定唯是異熟定中位差別故。非離異熟別有時體。如何時定非異熟耶。此中但依異熟定業得果位差別立順現等故。若謂有業於時定者。謂熟必在此時非餘。若越此時畢竟不受。故於時定非於異熟。此於異熟亦應決定。義相似故。相似者何。謂如於時有或非理。而名時分定如是於熟有或非理。應名異熟定 或復應許二俱不定。是故若業於時分定。彼於異熟亦應決定。若於異熟名不定者。彼於時分亦應不定。由此理故定無八業。以於諸業中有不定義者。應總立一順不定受。所以者何。義相似故。謂如熟定。時不定業。時不定故既共許為順不定受。如是時定熟不定業。熟不定故何不許為順不定受。故譬喻者於此義中安立八業極為雜亂 准上論文。五業亦非正義 又云 譬喻者說。順現受業等。於餘生中亦得受異熟。然隨初熟位立順現等名。非但如名招爾所果。謂彼意說。諸所造業若從此生即能為因與異熟果者名順現法受。若從次生方能為因與異熟者名順次生受。若越次生從第三生方與異熟者名順後次受。何緣彼作如是說耶。勿強力業異熟少故。彼執非善。所以者何。彼業先時已生異熟。中間間斷異熟復生。理必不然。如種芽故。若謂無間而生後身。應無死生業無異故。或身無異應數死生。又一業招二.三生等。是諸果相為異。為同。相若異者。應如別業所感相續非一業果。或一業果。其相應同。應說何緣前.後相別。若謂滿業助力使然。應唯一生前後有別。現見。引業所引一生。雖有眾多滿業果異。而引業一。但名一生。此亦應然。無別因故。相若同者。應是一生非一生中前.後相等。而可見有前.後生殊。此亦應然。一業果故(云云多破略而不錄) 又云 勿強力業異熟果少。此亦非證。所以者何。非要果多業名強力。順現受業名強力者。能速得果故立此名。又若執業要感多果方得名強。則感輪王異熟果業。望感佛業。應說名強。感多果故。若感佛業妙故名強。是則名強業有多種。以業強理有多品故。謂或有業果近名強。或由果多。或由果妙。然順現受果近故名強。寧以強名證感多果 又云 又譬喻者說。一切業乃至無間皆悉可轉。若無間業不可轉者。應無有能越第一有 乃至 此亦但是虛妄僻執。以無間業異熟分位二俱決定有頂不然。故所引例無能證力。若有頂業皆不可轉。起彼定者應定招生。是則無容起彼定已證無學果。及般涅槃。若一切業皆可轉者。世尊不應說有定業。
論。頗有四業至俱時究竟。此明四業容俱造也。
論。幾業能引至先業引故。明現不能引眾同分。婆沙一百一十四雲。問幾業能引眾同分。幾能滿耶。或有說者。二能引眾同分亦能滿。謂順次生受業。順後次受業。二能滿眾同分不能引。謂順現法受業。順不定受業。復有說者三能引眾同分。亦能滿。謂除順現法受。一能滿眾同分不能引。謂順現法受。復有欲令順法現受業亦能引眾同分。若作是說。此四種業皆能引眾同分滿眾同分。此論同婆沙第二說 有人。以此論文證唯同分是引果者非。此中問業幾能引眾同分。不言幾業招引果。非為定證。正理等雲。幾是引果。謂命根.眾同分。此文為定。如異熟因中引文。
論。何界何趣至皆容造四。釋造處也。
論。總開如是至餘皆得造。釋差別也。
論。不退姓名堅至可造餘二。釋凡.聖不退造業異也。
論。異生不退至一切處無遮。重釋異生不造生聖不造生.後所以也。
論。然諸聖者至如後當辨。釋得果位利鈍同不造生.後也。聖人已離欲染得阿那含果。離有頂染得阿羅漢果退不經生。縱是退性不造生.後。
論。住中有位至亦造云何。自下一頌第三明中有造業。論曰至定.不定業。釋中有中造二十二業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應知如是至業所引故。釋中有所造十一位受名現業也 問中有定業唯是順現法受。中有不定業於何時受 答亦容餘身受也。正理論雲。類同分者。謂人等類非趣非生。以約趣.生中有.生有同分異故 若十一種不定業。或此身十一位受。或餘身十一位受(已上論文) 問何故中有唯造順現受業不造餘也 答一解。亦能造餘。此中但欲明十一種業是順現受故。不說餘也 二解。中有之中唯求此生有身不求餘身故。唯造順現法業不造生.後。色界中有既有善心。故知亦造順現受業。然無諸位略而不論 問此論雲。中生一同分者是何同分。若是四生同分。中有是化。生有是胎等。若五趣同分。中有非趣。若類同分。中.生類別。今言一者為是何耶 答一業引故同分是一。非謂生.趣.類同分一。
論。諸定受業其相云何。自下一頌。第四明定受業相。
論曰至功德田起。此釋善.惡定受業也。謂造業有三種一重心。謂雖不恆作及於劣境。皆得定受。二恆作。雖是劣心及非勝境。亦得定受。三於增上功德田起。雖是劣心及非恆作。亦得定受。論。功德田者至所起諸業。釋功德田 勝果謂羅漢等 勝定謂慈定等 僧謂通凡.聖。
論。或於父母至餘非定受。釋唯不善定業相也。除上定業餘非定受。
論。現法受業其相云何。自下一頌。第五明現法果業相。
論。曰至其類非一。釋由田也。
論。由意勝者至事亦非一。釋由意殊勝也。
論。或生此地至招現法果。釋不定招現果也。有位不定定受之業定轉此業於現法受更不重生於此地受。
論。若有餘位至受異熟果。釋位定之業不可轉故障離染也 若於現受之餘。即是生.後定業。由業力故必定無有永離染義。暫離染義。於理無違。後退容還生於此地。然非果位不能生故。
論。若於異熟至不受異熟。釋位熟俱不定者。由離染故總不受也。
論。何田起業定即受耶。自下一頌。第六明即受果業。
論曰至定即受果。總釋由田即受果也 於如是類功德田者。即是頌中六種功德田也。
論。功德田者謂佛上首僧。釋第一也。此僧眾中佛為上首 正理論雲。佛若非僧攝。契經何故作如是言。汝等若能以少施物。如次供養佛上首僧。於僧田獲得週遍清淨福正理又云。僧有多種。謂有情人。聲聞。福田。及聖僧等。佛於此內非聲聞僧。可是餘僧。自然覺故(自然覺故。非聲聞也)。
論。約補特伽羅至還復出者。釋第一人也(以寂靜故。福速也)。
論。二從無諍出至相續而轉。釋第二人也(以無量增上利益意樂隨逐故。福速也)。
論。三從慈定出至相續而轉。釋第三人也(以無量安樂意樂隨逐故。福速)。
論。四從見道出至淨身續起釋第四人也(以斷見惑故。得能速果也)。
論。五從修道至淨身續起。釋第五人也(以斷修惑故。得福速也)。
論。故說此五至能招即果。總結上也。若於上六田有損得非愛即果。有益得愛即果 正理論雲。從如是五初出位中。乘前所修勝功德勢。心猶反顧專念不捨。諸根寂靜特異於常。世.出世間定.不定福。無能勝伏映奪彼者。故說此五名功德田。
論。若從餘定至非勝福田。釋非即果因也。
論。異熟果中至亦有云何。自下一頌。大文第五明身.心受業。
論曰至尋伺俱故。釋唯感心受。無尋伺地無身受也。以五識定與尋.伺相應故。已上諸地無尋.伺故。無五識也。
論。諸不善業至如前已辯。釋唯感身受業。不善唯招五識相應苦受果故。
論。有情心狂何識因處。自下一頌。第六明心狂識因處也。
論曰至無分別故。此釋心狂唯意識也。分別錯亂名曰心狂。五識無分別故無心狂。
論。由五因故至能令心狂。第一因也。由六種業果令心狂也 此由因時令他失念。得異熟果心亦失念。名曰心狂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二由驚怖至遂致心狂。第二因也。
論。三由傷害至遂致心狂。第三因也。
論。四由乖違至故致心狂。第四因也。
論。五由愁憂至如婆私等。第五因也 婆沙一百二十六。如契經說。婆私瑟搋。婆羅門女。喪六子故心發狂亂。露形馳走。見世尊已還得本心。
論。若在意識至非異熟耶。問也。前言心受非不善果。今說心狂業異熟起。豈不相違。
論。不說心狂至故說為狂。答也。由前六種惡因。感不平等大令心狂亂。非心狂亂故即異熟果。故不相違。
論。如是心狂至不染污心。釋心狂心亂。寬狹不同為四句也。亂心謂染心。通狂.不狂。狂心謂失念。通染.不染。由此不同成其四句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除北俱盧洲至世傳有文。釋狂處也。
論。欲界聖中至證法性故。明欲界聖人唯除諸佛有心狂也。五因之中唯有四大乖適無餘四因。如文可解。
論。又經中說至其相云何。自下半頌第七明曲.穢.濁業。論曰至瞋貪所生。總釋三業各有曲等三業。
論。謂依諂生至諂曲類故。別釋曲也 正理雲。實曲是見。故契經言。實曲者何。謂諸惡見諂是彼類故得曲名。從此所生身.語.意業。曲為因故果受因名。是故世尊說彼為曲。
論。若依瞋生至嗔穢類故。別釋穢也 又正理雲。嗔名穢者。謂嗔現前。如熱鐵丸隨所投處便能燒害自.他身.心。諸煩惱中為過最重。故薄伽梵重立穢名。是諸穢中之極穢故。從瞋所生身.語.意業穢為因故。果受因名。是故世尊說彼為穢。
論。若依貪生至貪濁類故。別釋濁也 正理論雲。貪名濁者。謂貪現前染著所緣。是染性故。從彼生等。准前應釋 更有兩翻出曲.穢.濁業。與此論不同。恐繁不述。
俱舍論疏卷第十五
交了
保延三年八月十九日於東南院東廊點了
衰老法師覺樹
以黃薗古本一交了 義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