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

沙門法寶撰

分別定品第八之一

心一境性名之為定。此品廣明名分別定品。前明智品能依定果。此明定品智所依因。

論。已說諸智至今次當辨。結前起後。

論。於中先辨至靜慮云何。此品大文有二 一明德所依定。二明餘性功德。此明德所依定 於中有四。一明靜慮。二明無色。三明等至。四明等持。此文第一明靜慮也文中有三。一問。二答。三釋。此問起也。

論曰至靜慮差別。此述先說靜慮所以。諸功德多依此四故先辨也。

論。此總有四種謂初二三四。列四名也。正理論雲。豈諸靜慮無如慈等不共名想。而今但就初等四數建立別名。此中非無不共名想。然無唯遍攝一地名。以諸靜慮各有二種。謂定及生。有差別故。諸生靜慮如先已說。謂第四八。前三各三。無有別名總詮一地。諸定靜慮總相無別。謂此四體總而言之。皆善性攝。心一境性以善等持為自性故。若並助伴五蘊為性。此二既同難知差別。相雖無別。而地有異。為顯地異就數標名。故說為初乃至第四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四各有二至五蘊為性。分四靜慮各有二種。謂生及定。生者十七天。定即善等持。即名心一境性。並五蘊也。

論。何名一境性。經部問也。

論。謂專一所緣。有部答也。

論。若爾即心至餘心所法。經部難也。若專一所緣名之為定。即心專境依之建立。即此心王名三摩地。不應別有餘心所法名三摩地。

論。別法令心至非體即心。有部答也。即心專一境。由別心所。能令心王於一境轉名為等持。非體即心。

論。豈不諸心至何用等持。經部難也。即此心王剎那滅故皆一境轉。法性自爾。何用等持令一境轉。第一難也。

論。若謂令心至等持無用。第二難也。若謂前念等持。令心於第二念。亦同前心緣一境轉。此即前心令其後心同一境轉。後心相應等持何用。

論。又由此故至心於一境轉。第三難也。如心所中定通其散位。散位非定。由修習故。三摩地成名心一境。何不即以此修習力。令心一境轉。

論。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轉。第四難也。心所等持是大地法通其定.散。因何散位心亂。定位一境。

論。不爾餘品等持劣故。有部釋第四難也。正理論雲。此中經主自興問答。何名一境性。謂專一所緣。彼答非理。眼.意二識若同一所緣。應名一境性。故於此處應求別理。謂若依止一所依根。專一所緣名一境性。豈不一念無易所緣。應一切心中皆有一境性。理實皆有一一剎那心.心所法。一境轉故。然非一切皆得定名。以於此中說一境性。但為顯示由勝等持。令善心.心所。相續而轉故。若爾即心依一根轉。引緣自境。餘心續生。此即名為心一境性。應離心外無別等持。此難不然。前已說故。謂先廣辨心所法中。已辨等持。此難不然。前已說故。謂若心體即三摩地。令心作等。亦應無別。差別因緣不可得故。述曰。經部令心作等。即許別有思等心所。令心一境。因何不許。

論。有餘師說至即四靜慮故。述經部師計也。此師引經。說定學為增上心學。說四靜慮為心清淨最勝。證定即是心也。

論。依何義故立靜慮名。問也。

論。由此寂靜至以慧為體有部答也。由此寂靜是定。能審慮是慧。審慮即是實了知義。了知是慧。如說心在定能如實了知 審慮義中置地界故者。審慮梵雲振多。是字緣。於此字緣置其地界。變前振多成馱南。馱南此雲靜慮。馱南舊云禪那訛也。正理論雲。依何義故立靜慮名。由依此寂靜方能審慮故。審慮即是實了知義。如說心在定。能如實了知。審慮義中置地界故。依訓釋理。此是凝寂。思度境處得靜慮名。定令慧生無濁亂故。有說此定持勝遍緣。如理思惟故名靜慮。勝言簡欲界。遍緣簡無色。如理思惟簡異顛倒。能持此定是妙等持。此妙等持名為靜慮。此言顯示止.觀均行無倒等持。方名靜慮 又婆沙一百四十一。問此四何緣說名靜慮。答靜謂寂靜。慮謂籌慮。此四地中。定.慧平等故稱靜慮。餘隨有闕。不得此名 已上論文。

論。若爾諸等持皆應名靜慮。難也。

論。不爾唯勝至亦得日名。答也。

論。靜慮如何獨名為勝。問也。

論。諸等持內至獨名靜慮。答獨名勝所以也。

論。若爾染污寧得此名。難也。若以如上勝故獨名審慮。味定是染。如何亦同得靜慮名。

論。由彼亦能邪審慮故。有部答也。

論。是則應有太過之失。難。染污心審慮勝餘散善者。有太過失。

論。無太過失至有惡靜慮。答也。如敗種子雖無生能。得種子名非餘土等。染亦如是。雖不同善審慮。以靜慮故得靜慮名。此理證也 世尊亦說有惡靜慮。引教證也。

論。若一境性至初二三四。難也。若一境性是靜慮者。即相無差別。依何相別立初.二.三.四也。

論。具伺喜樂至而不與尋俱。明初定具尋.伺.喜.樂也。頌但言伺。以表尋俱。以伺有喜.樂。定有尋故。以中間靜慮無喜.樂故。自餘有伺。示有於尋。

論。漸離前支至分為四種。述立餘三所以也。離伺異初立第二離喜及伺二異前二立第三。離伺.喜.樂異前三立第四。

論。已辨靜慮無色云何。下兩行半頌。第二明四無色也。

論曰至亦如是言。述無色四及生.定二同。善性等同前靜慮。故頌中言亦如是也。

論。然助伴中至隨轉色故。此述異也。

論。雖一境性至立非想非非想處。述分四所以也。

論。離名何義。問也。

論謂由此道至離下染義。答也 言離生者有二義。一染法名生。能為患故。猶如生食在腹。二謂受生。離地染時二種生過俱能離也。

論。即此四根本至立無色名。述同異也。此四無色上三近分不緣色故名除色想。空處近分以緣色故非除色想。然四根本.四色近分。雖緣色不同。皆無色故同名無色。

論。此因不成許有色故。大眾部.化地部等難也。汝以無色故總名無色。無色之因我宗不許。許有色故。是不成過。

論。若爾何故立無色名。有部反問也。既言有色。何故經中說名無色。

論。由彼色微至亦名無黃。大眾部等答也。

論。許彼界中色有何相。有部責色相也。

論。若彼唯有至何有造色。縱計破也。

論。若謂如有至亦遮有故。破救義也。大眾部等救雲。如有無漏律儀。無無漏大種。我宗無色界有身.語律儀。無別大種。破雲。不爾。無漏雖無大種依有漏大種故。汝宗不可說無色律儀依色界大種。界地別故。又我宗亦遮無色界有無漏律儀故。

論。若許於彼至彼色漸少。又破轉計也。

論。若謂於彼至不可見故。此破救也。

論。若謂彼身至應名無色。又破轉計也。

論。若謂彼身至有勝劣故。又破救也。

論。又生靜慮至不名無色。此重破也。竝如文可知。正理論雲。又生靜慮。乃至。上地望下清妙轉增。非下地根所能取故。與彼何異不名無色。

論。若謂欲色至此有何理。又破救也。大眾部救雲雖色界中。上地清妙下地應名無色。然隨別義立名。不名無色。無色不爾者。此有何理。

論。若謂經說至有色理成。牒大眾部引他經證也。壽.煖合故。是一經。煖是色故。色識相依。第二經也。名色為緣。第三經也。遮離色等有來.去故。第四經也。由此四種證無色界定有色也。

論。此證不成應審思故。且總非也。

論。謂所引教應共審思。勸大眾部等審思也。

論。旦契經說至為約欲界說。令思第一經也。

論。名色與識至為約欲色說。令思第二經也。

論。所說名色至不緣於識。令思第三經也。

論。遮離色至行至為遮離一切。令思第四經也。此四經皆通兩釋。不成證義。

論。若謂契經至大過失故。略破救也。

論。謂應外煖亦與壽合。出救第一經大過失也。若以經無簡別。即令一切壽皆與煖合。經無簡別故。應一切煖皆與壽合。因何外煖而不壽合。

論。又應外名色依識識為緣。出第二.第三過失也。若以經無簡別。即令一切識。皆與名色依。破第二過也。外名色識為緣。第三.經也。俱經無簡別。應一切名色皆與識依。及與色緣。是即外色及四相等。應與識依。識緣過也。

論。又說四食至應有段食。引例破也。經說四食如四識住。經無簡別。色.無色界應有段食。有四識住故。經不簡故。

論。若謂經說至無斯過者。牒引兩經救也。以有經說一類天超段食。故知色.無色界無段食也 又經說。彼天喜為食故。無上二界有段食過者。此述大眾部意。前所引文雖無簡別。別有此兩文有簡別。故知上二界定無段食。

論。欲無色界至皆超越故。引三經准段食例證無色界無色也。

論。若無色界至超色想等。反難大眾部也。

論若謂觀下至亦應許然。破救也。言無色想等觀待下麁。無麁色想名為無色想等者。言無段食。亦應無麁有細段食。

論。又諸靜慮至名無色界。重破救也。若以觀下麁色名無色者。四靜慮中色細欲界。亦應可說出離色言。是即色界應亦名無色界。

論。又亦應說至非超受等。是重破也。若謂觀麁色故名出離色者。無色界受細。色界受麁。超下麁受應名出離受等。經既不說出離受等。故知無色中唯遍超色類非超受等。

論。由此定知彼界無色。此總結成自宗義也。

論。然契經說至非永出故。通伏難也。伏難意雲。若無色界無色者 應無色有出於色有。如何經說有不出有。有三釋。一自地有不能出自地有。即是自地有漏道不能制自地惑。要因上地方能斷故 非遍出者雖上地有出下地有。而不能出非想有也。雖能出下地有後定退故非永出也。依如是理說有不出有也。

論。又薄伽梵至說有色類言。是重引經證也。

論。故所立因無不成過。總結上言。以無色故名無色。因非不成過。汝宗不許自違理.教。汝既違教。我非不成。

論。在彼多劫至色從何生。大眾部等難也。

論。此從心生至從彼心生。經部答也。謂從色異熟因功能種子而生。

論。彼無色身心何依轉。大眾部等又難也。彼既無色。心依何轉。

論。離身何不轉。有部等反問大眾部也。

論下曾不見故。大眾部答也。

論。色界無段食至離段食轉故。引例卻難大眾部也。

論。又先說彼心轉所依。指前釋也。前說心依壽等轉也。

論。已釋總名。結上四無色名也。

論。空無邊等至得別名耶。問別名也。

論。不爾云何至建立三名。答。前三無色從加行為名於加行位勝解。思惟虛空等故。名空無邊等。至成滿位亦緣餘法。故正理雲。謂若有法雖與色俱。而其自體不依屬色。諸有於色求出離者。必應最初思惟彼法。謂虛空體雖與色俱。而待色無方得顯了。外法所攝其相無邊。思惟彼時。易能離色。故加行位思惟虛空。成時隨應亦緣餘法。但從加行建立此名。謂於純淨六種識身能了別中。善取相已安住勝解。由假想力。思惟觀察無邊識相。由此加行為先所成。隨其所應。亦緣餘法。但從加行建立此名 謂見無邊行相麁動。為欲厭捨起此加行。是故此處名最勝捨。以於此中。不復樂作無邊行相。心於所緣捨諸所有。寂然而住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立第四名至名非非想。立第四名。由想昧劣無明勝想。得非想名。有昧劣想名非非想也。

論。雖加行時至加行立名。明加行時觀根本作非想非非想解。不從加行為名。說根本想昧劣為名。

論。以若詰言至是立名正因。釋不從加行立名所以也。前三無色加行心時思無邊空等。然實根本非常緣空。由此立名從其加行不從根本。加行不緣根本作行解故。非想非非想處加行位中。緣其根本地昧劣想作如是念。無明勝想有昧劣想。此念依根本起。即是正立名因。由想昧劣故從根本不從加行。

論。已辨無色云何等至。下兩行頌第三明等至 文有十二。一明淨等三別。二明具支多少。三明不動。四明受多少。五明借識。六二得。七明相生。八明依身。九明所緣。十明斷惑。十一明近分。十二明中定。此第一明淨等三也。

論曰至無無漏故。總釋八地。前七具三。有頂唯二。無無漏也。

論。初味等至至此得味名。釋第一味定也。此謂等持與愛相應。愛能味著定亦名味。正理論雲。愛相應言依自性說。此以等持為自性故。若並助伴應作是言。愛俱亦法名味等至 問何故餘惑相應不名為定。答正理論雲。專注不移方名為定愛相應定。亦專一境故得定名。餘惑相應則不如是。謂餘煩惱於自所緣。不能令心專注如愛。故三摩地若與愛俱。專注一緣與善相似。

論。淨等至名至此得淨名。第二明淨定也。是有漏故與無漏殊。即名世間之所簡也。淨故非味。即是善名之所簡也。與無貪等白法相應故名為淨。釋淨名也。

論。即味相應至深生味著。述淨為味境。味唯緣淨。就緣淨中。唯緣過去退淨定也。不緣現在及未來也。現在無淨定。未來淨未曾領受也。此說容生味定。非一切生。唯退分定及住中一分。似退生故。境亦如是。又退分定未必定退。前五種性非定退故。此人皆成退分定故。

論。爾時雖名至得名為入。述入出也。味定非定似定名定。由此亦名入味定也 正理論雲。諸從定出總有五種。一出地。二出剎那。三出行相。四出所緣。五出種類 從初靜慮入第二等名為出地。於同一地行相.所緣相續轉位。前念無間入於後念。名出剎那 從無常行相入苦行相等。名出行相 從緣色蘊入緣受等。名出所緣 從有漏入無漏。從不染污入染污等。名出種類 依出種類此中說言從所味出入能味定 豈不二言更相違反。能味是愛非所入定。所入是定不名能味。如何可言入能味定 無相違過。現見。相應隨舉一名說俱品故。如勸長者作意記別。互相雜故俱得二名。由愛相應等持名味。等持力故愛得定名。故無二言更相違過。

論。無漏定者至非所味著。第三述無漏定也。如文可解。

論。如是所說八等至中。已下第二明具支多少 文中有二。一明四五支。二明染無支。明有支中有二。一明四定支有多少。二明支體。此兩行頌第一明靜慮支多少也。

論曰至五等持。明淨及無漏。初靜慮具五支也。

論。此中等持至義如前釋。會名.體也。

論。傳說唯定至非靜慮。述婆沙宗也。

論。如實義者至應知亦爾。論主正釋也。如四支軍不可偏論一支為軍亦軍支也。餘靜慮支應知亦爾。正理論雲。毘婆沙師顯靜慮地等持最勝。故作是說。三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。如四支軍。亦無有失。如王與眾雖互相資。而於其中王最為勝。

論。第二靜慮至四等持別。釋第二靜慮支也 言信名內等淨者。正理釋雲。信是淨相故立淨名。如水清珠令心淨故。內心平等為緣故生。由此信根名內等淨。或第二定所有功德。平等為緣引生此淨。由此建立內等淨名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第三靜慮至五等持。釋第三靜慮支多少也。

論。第四靜慮至四等持。釋第四定支也 言行捨.及念名清淨者。正理意雲。第四定中復棄捨樂故。彼捨.念得清淨名 又云。此中支名為目何義。目顯成義。何所顯成。謂顯成此是初靜慮。乃至。此是第四靜慮。或此支名目隨順義。謂十八支各順自地。或資具義說名為支。如祠祀支即牛.馬等。謂尋.伺等展轉相資 又云。何緣初三支各具五。第二第四各唯四支。或由欲界多諸惡法及妙五欲。難斷難捨。第二靜慮有重地喜其相動踴。喜中之極引五部愛。難捨難斷。為對治彼故。初.三各五支。初.三不然。故餘各四 又釋。隨順超等至故 又云。輕安.行捨遍四靜慮。何緣初.二唯立輕安。後二地中唯立行捨。以此於彼偏隨順故。謂欲界中有諸惡法。初靜慮地有尋.伺想能逼惱心。猶如毒箭。初.二離彼故輕安增。第二靜慮喜極動踴。第三靜慮樂受極增。二俱能為愛勝生處。三.四棄彼故行捨增 又云。行捨.輕安互相覆蔽。若處有一第二便無。輕安治沉其相飄舉。行捨治掉其相寂止。故安與捨互相覆蔽 又云。何緣念.慧諸地皆有。而念唯在上二靜慮。慧在第三定方得立為支。隨其所應偏隨順故。謂喜與樂於三有中。是諸有情極所耽味。第三靜慮所味中。極有生死中最勝樂故。理應立慧觀察厭捨。若無慧者自地善根尚不能成。況進求勝。為治如是自地過失。第三靜慮立慧為支。餘地不然。故不立慧。第二靜慮有最勝喜。輕躁嬈亂如邏剎私第三定中有最勝樂。如天妙欲極為難捨。第三.四定由行捨支。隨其所應雖已棄捨。而恐退起立念遮防餘地不然。故不立念。然第三念勢用堅強。非唯助捨。亦能助慧。通能防備自.他地失。第四不爾。無自失故。由此第四不立慧支 問何緣內等淨唯立第二支。正理釋雲。故內等淨體即信根謂若證得第二靜慮。則於定地亦可離中。有深信生名內等淨。故雖諸地皆有信根。而可立支。唯第二定以今創信。諸定地法與散地法俱可離故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靜慮支名既有十八。已下一行頌。第二明支體也。

論曰至即五實事。明初靜慮支。五各有別體即有五實事。一尋。二伺。三喜。四輕安。五等持。

論。第二靜慮至足前為六。明第二靜慮。唯加一支。謂內等淨即是信也。

論。第三靜慮至足前為十。明第三靜慮。加四支也。一行捨。即善中捨也。二正念。通中念也。三正慧。通中慧也。四樂受。其受若就七十五法以明。即四地受皆同一也。若五受以明。即喜.樂.捨各別也。今就五受以明故。樂受增一。

論。第四靜慮至足前為十一。增非苦樂者。雖捨受即是前受。五受明義增前非苦樂也。若合四地受為一。即九法為支體也。

論。由此故說至如理應思。四句料簡。如文可解。

論。何故第三說增樂受。經部問也。

論。由初二樂輕安攝故。有部答也。唯識論初.二喜.樂是一受。所悅身.心異立兩名也。

論。何理為證知是輕安。徵有部也。

論。初二定中無樂根故。有部總略答也。定中既無樂根。故知言樂是輕安樂。

論。非初二定至無五識故。已下進退推尋。無有樂受。樂有二種。一者身樂。二者心樂。身受樂者五識相應。定中無五識故無身受樂也。

論。亦無心受樂至故無樂受。此明無心受樂也。喜.樂二受名雖有異。同是其受。不可一心二受同起。既有喜.樂如何有樂。

論。不可喜樂至及四支故。遮轉計也。若言喜.樂更互現前說是樂受。有樂之時即無喜受。如何說具四支.五支。

論。有說無有至所攝樂根。述經部師計也。

論。若爾何故至身.心樂受。有部難也。經說。云何樂根乃至引生身.心樂受。故知樂根有身樂.心樂受也。

論。有餘於此至唯說身故。經部正經文也。是汝有部增足心字。所以得知。餘部經中無心字故。正理論雲。何緣不許餘部契經。有餘於彼削除心字。以契經說第二定等無餘識身。心一趣故。若固說彼有身受樂與理相違。如後當辨。

論。又第三定至身所受樂故。經部與有部出違經失也。

論。若謂於此至為有何德。遮有部通經也。若有部通經。雲經說身者說意為身。非五根者。為有何德勝說為心。正理論雲。契經說為身所受樂。然不能證彼地樂根非心受攝。亦說離生喜是身所證故。豈可由此便執喜根非心受攝。若謂無色不說身者。此非決定。無色界中說身見故。又見於彼說身壞故。又說彼身下劣生故 又云。此說身名為有何德者。為顯彼樂受自內所證故。謂彼地樂非所依.緣所能顯了。唯自內證。此即顯彼樂受中極。亦見於自說以身聲。如說由身證甘露界。即是自證甘露界義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又第四定至有樂支故。舉有勝不說難也。

論。若謂輕安至應是樂支。遮有部救也。

論。若謂彼輕安至勝前二故。破重救也。先以二理破。後引經破。此二理也。

論。又契經說至非即輕安。後引經破也。經說離生喜。身作證。是初定說修五法。一歡。二喜。三輕安。四樂。既輕安與樂別說故。初.二樂非即輕安 言離生喜者。離欲惡法生彼喜故。

論。若言定中至無遍觸身故。破有部無身識也。經部述自宗計也。

論。若謂外散至三摩地故。通有部難也。有部難言。若以有輕安風。即令爾時有身識者定應失壞 通雲。此順定故不失壞定。

論。若謂起身識至由前因故。又通難也。若謂有身識起應出定者。由前順定因故不出定也。

論。若謂依止至許生無過。又通難也。准此論文。經部。許在定有身識行。及依欲界身起色界身識緣色界觸。唯許緣輕安風也。

論。若爾正在定至成違理失。有部難也。正在無漏定中。觸及身識應成無漏。以無漏初定現在前時。即以彼輕安觸是覺支。身識中樂為樂支。不可同五支中喜是無漏 樂是有漏故。成違理失。

論。無違理失。經部答也。

論。所以者何。有部徵也。

論。許說身輕安是覺支攝故。經部引例答也。經說身輕安是覺支故。

論。若謂順彼至許如是說。引例破也。汝豈不說是隨順覺支名覺支也。我宗身識亦順無漏故名為無漏。無違理失。

論。若謂許說至皆有漏故。有部引經難經既說十五界有漏。如何輕安觸。及身識。隨順無漏名無漏也。

論。無違經過至密意說故。經部通經也。此就餘觸及餘身識。唯名有漏。准此論意。經部以輕安風及身識順無漏故。假名無漏。

論。如何無漏至支小無漏。有部難也。其輕安風實是有漏。順無漏故名為無漏者。如何無漏定正現在前。少支有漏。少支無漏。

論。起不俱時斯有何失。經部通也。起身識時不起喜受。起喜受時不起身受。斯有何失。准此。不說身識及輕安是真無漏也。

論。若謂喜樂至及四支理。牒有部難也。

論。此亦無過至如有尋伺。經部通也。經部引自許為喻。彼部許尋.伺不俱起。而竝立為支。而初定有五支也。

論。若謂尋伺至為喻不成。牒有部難也。夫為喻之法。兩宗共許方可成喻。我宗不許二前後起。為喻不成。

論。此非不成至不能說過故。經部通也。我前根品中。以立因雲心之麁.細更互相違故不應俱。又汝於我前說之因不能說過。所以為喻得成。夫因明法。若不共許先立宗破訖。彼雖不許非不成也。

論。由此可說至不說想等。經部就自宗釋也。由初定中立尋.伺.喜樂受支故。減前支故立後靜慮。即由此理初說五支。減初尋.伺立第二定。減其喜受並尋伺三立第三定。減其樂受並前三支立第四定。想等無減故不立支。

論 或應說何故初唯立五支。經部反徵也。若不如我所釋汝應說。何故初定唯立五支。

論。若謂此五至故立為支。牒有部計也。

論。此不應理至勝尋伺故。經部破也。

論。雖有一類至共施設故。雖一類有部師釋初定立五支為資初定故。然非經部古昔諸軌範師共施設故。

論。應審思擇至名內等淨。兩部諍初.二定樂支已。次共評論第二定內淨支也。此是有部令經部應審思也。

論。此定遠離至如河有浪。經部釋也。即是此第二定遠離尋.伺鼓動。相續清淨轉名內等淨也。

論。若爾此應至此即信根。有部與經部出過。若謂無尋.伺故名內等淨。此即內淨無體。如何得說十一實事破也 是故應說此即信根。歸有部正義也。

論。謂若證得至名內等淨。此廣釋也。前初定中離其散地。今第二定離其定地。既自得二定離於初定。於其定地亦可離中。有深信生。即所生信名內等淨。

論。信是淨相至立內等淨名。釋名也 信是淨相。釋淨名也 離外。釋內名也 均流。釋等也 淨而內等故立內等淨名者。合釋也。

論。有餘師言至皆無別體。述餘經部師釋也。

論。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。有部難也。

論。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。經部通也。

論。雖有此理非我所宗。論主意許經部理。而言許有部也。

論。如上所言至知決定然。外人問有部也。

論。汝等豈言喜非喜受。有部問外人也。

論。如餘部許我亦許然。外人答也。如上座部許我亦許也。

論。餘部云何至許非喜受。有部徵外人也。

論。謂別有喜至其體各異。外人答也。謂上座部計別有喜是心所法。而不是受。三定中樂皆是喜受。故喜。喜受。其體各異。

論。非三定樂至分明證故。有部非外人計。以違二阿笈摩故 阿笈摩。此雲傳。

論。如辨顛倒至無餘滅樂。引第一經也。經說三定無餘滅喜。故知三定無喜受也。

論。又餘經說至是喜非樂。引第二經證也。既言第四靜慮斷樂斷苦先喜.憂沒。喜既先樂後。故知第三定中無喜根也。經云斷樂斷苦先喜憂沒者。謂初定斷憂.苦。三定斷喜。四定斷樂。樂.苦相對故經先說。喜.憂非對說其先.沒。故婆沙八十一雲。言第四靜慮斷苦者。依雙法盡俱說斷聲。言雙法者。謂苦與樂。離欲染時雖苦已盡而樂未盡。今離第三靜慮染已。苦.樂俱盡。俱說斷聲。離三靜慮染樂等皆斷。何為唯說斷樂根耶。答爾時樂盡故。知離欲界及初定染。亦斷喜等。由未盡故所以不說。又婆沙八十一雲。如契經說初定憂根滅。第二定苦根滅。問離欲染時斷憂.及苦。契經何故作是說耶。答依過對治故作是說。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。而未名為過苦對治。於初定得離染時。過苦對治故。苦對治者謂初定也。復次依過族性.及苦所依故作是說。謂離欲染位雖斷苦根。而未過苦所依.族性。於初定得離染時。過苦所依.及苦族性故。說苦滅。所依族性。謂諸識身 問離欲染位雖斷憂根。而未過彼對治.所依.及彼族性。不應說憂初定滅。答憂根對治.所依.族性皆在意識。既與憂根同在意識。故正斷時即說彼滅。苦根所依.及苦族性。不與對治同在一識。故過對治.所依.族性方說苦滅。有作是說。第二靜慮苦根滅者。謂尋.伺滅。以諸賢聖於尋.伺中發生苦想。過諸異生厭地獄苦。能生苦想。故名苦根。已上論文 問四定起時有善大地。通大地十。不定尋.伺。及心王。二十三法相應而起。因何唯用九法以為靜慮支。大地中念.定.慧.受。善大地中行捨.輕安.信。不定尋.伺以立定支。餘十四法非定支攝。故婆沙八十廢立意雲。心王是主非心所支。大地法十念.定.慧三。順淨偏勝故立為支。受於雜染.清淨分中。勢用俱勝是故亦立。然五受中憂.苦非定相應。故不立支。想.思.觸.欲偏順流轉不是還滅。故不立支。作意唯是欲界散地對境用勝非諸定地故不立支。勝解唯於無學位勝。靜慮遍於一切位勝。是故不立。善中信為眾行初基。如清水珠令心澄淨。故立為支。掉舉定障行捨能治。惛沉慧障輕安能治。是故立支。慚.愧.無貪.無瞋.不放逸.不害非極隨順諸靜慮故。此法多於欲界散地惡法。為近對治。勢力增強非於定地。是故不立。精進多苦身.心。定令身.心多樂。非極相順故不立支。然順菩提立菩提分法。不定中尋.伺二法。順淨偏強能助等持。制策於心。令離麁細對治欲惡。故竝立支。自餘心所與定不相應故。不立支也。

論。如是所說諸靜慮支。已下一行頌。第二明染無支也。

論曰至所染污故。述一類隨相說。如文可解。

論。有餘師說至大善攝故。述異說也。染定非善但除唯善。自餘通染故不除也。故前文雲非皆具有。

論。契經中說三定有動。已下一行頌。大文第三釋經中說不動也。

論曰至災患有八。釋前經也。以無八種災患故名不動。

論。其八者何。問也。

論。尋伺四受至說為不動。答也。

論。然契經說至喜樂所動。述釋餘經不同也。若通欲界兼息風說。即有八災。若唯對色界定內心所。即離尋.伺.喜.樂。

論。有餘師說至照而無動。述異釋也。

論。如定靜慮所有諸受。已下一行頌。第四明生靜慮也。

論。曰至四識相應。述初生靜慮。

論。第二有二至心悅麁故。述第二定也。無餘識故無三識相應樂。心悅麁故無意識相應樂也。

論。第三有二至受有差別。述後二定也。第三定中心悅細故有意地樂。第四定中心轉寂故。唯有捨受也 是謂定生受有差別者。結也。

論。上三靜慮無三識身。已下一行頌。第五明借識也。

論曰至觸及發表。述上地以無尋.伺。無三識身及發表心。借初定心。以五識身及發表心。定與尋.伺相應故。

論。此四唯是至以下劣故。述唯借無記不借染.善。生上已離下染。亦不起下劣善故 問生上三定起下眼.耳二通是何無記 有人云。唯是威儀心。或是緣威儀心。或似威儀心 皆謂不然。耳識不可是威儀心。發語表業。亦不可說是威儀心。違多論故。若謂發語表業。是第二師。從威儀心更生意識。緣十二處。亦名威儀心故。此發語表心名威儀心者。此亦非理。豈可二定已上發語表業心。皆從威儀心後起耶。若依第一師解。何得是威儀心。第一師唯以發威儀意識是威儀心。語既非威儀。何得是威儀。以此故知。四無記心攝心不盡。既無記色攝色不盡。何妨四無記亦攝心不盡 問既言四無記攝無記心不盡。未知借識是何無記 答此借識心是自性無記。耳識非威儀。非威儀無記。上地無工巧非工巧無記。變化唯在意非變化無記。異熟非異地起非異熟無記。以此故知。唯是自性。

論。如是別釋靜慮事已。下一行頌。第六明等至初得也。

論曰至生自地時。述淨本等至全不成者由二得也。

論。下七皆然至無由生故。述下七地皆具離染及生。有上地故。有頂唯一。無上地故不可說生。

論。遮何故說全不成言。問也。頌初言全不成而得。遮何而說。

論。為遮已成更得少分。總答也。

論。如由加行至順退分定。指事釋也。已成根本靜慮。更得少分順抉擇分由加行得。不由離染及生得也。離自地染失退分定。退自地染得退分定。此由退得。非離染得及生得也。若全不成而初得者。即下七地由二得也。若離下地染得上地定。若從上生下得下地定。非想無上地故無生得也。

論。即依此義至為問亦爾。此問 淨定有由離染得。亦由離染捨 有由生得。後由生捨。

論曰有至應如理思。廣答。退分雖是淨定。許與煩惱相出入故。若斷自地煩惱時捨。若退自地煩惱時得 由生得.捨准此可知。

論。無漏但由至皆如理應思。述無漏也。

論。豈不由入至無漏等至。此問意者。超越聖人依根本地入見道時。亦加行得非離染得。因何前說全不成者唯離染得。

論。此非決定至決定得者。答也。加行入見道時不定。若未離染入見道者。未得根本定故不得也。若超越者即得根本。以不定故不言加行得也。若聖人離下染時。決定皆得根本無漏。以決定故唯說離染得也。

論。染由受生至得此地染。述染等至由二得也。

論。何等至後生幾等至。下兩行頌。第七明相生也 文中有三。一三定相生。二淨定相生。三超間相生。此文第一三定相生。

論曰至淨及無漏。此述無漏唯生淨定及無漏定。不生味定。正理論雲。以極相違故不生染 此言極者。對淨定說。淨定雖是相違非極。

論。然於上下至各淨無漏。述超不越至第四也。從數自地為一。次地為二。隔一地為第三。必不能超越二地者。由此從初靜慮無間生六。謂生自地.第二定第三定。各淨.無漏。三地各二。故成六也。唯有上地無下地也。

論。無所有處至上地唯淨。述無所有無間生七。非想唯一。無無漏故。自及下二各淨.無漏二。復有六故所以成七。

論。第二靜慮至並自地二。明第二靜慮生八。識處生九。第三定.第四定.空處此三地皆生十。謂上.下各二地.並自地。有五。五各二故總為十也。

論。類智無間至依緣下故。述從類智能生無色淨。及無漏。非法智也。正理意雲。依.緣別故 以法智。依六地緣欲界。無色淨.及無漏。依無色緣無色。不相生也。下地類智生無色者。必得緣境。境地懸超觀心難起故。由此相違不能無間生也。

論。從淨等至自地染污。述淨定生與無漏同。唯加兼生自地染污。准此。諸地無漏數上更各加一。謂染污也。

論。故有頂淨至餘生十一。此述淨定數增無漏。有頂生六。初定生七。無所有八。第二九等皆依無漏加自地染。

論。從染等至至生次下淨。述染生也。染唯生自地染。及自地淨。併生次下地淨。欲界通生得。上地唯加行。

論。若於染淨至從染生淨。問也。味定是貪與無明俱。不能了知染.淨之相。如何於下淨定。生尊重故生下淨也。

論。先願力故便能覺悟。答也。如文可解。

論。無漏與染至故三有別。述三定相生不同也。

論。如是所說至生染不然。明淨定生染。味定生染。與非定善及非定染。不同也。

論。謂命終時至生一切染。明生得淨與定不同也。若生得善心命終。通生二界中有結生心.及無色生有。此心唯是染故。生一切染也。

論。若從生染至未離下故。明生染與定染不同也。若染污心命終。能生自.下一切地染。不能生上染。以若離染即不染心命終。若不離染即不能生上地故。

論。所言從淨生無漏者。已下兩行頌。第二明淨定相生也。

論曰至順勝進分攝。述諸地具四分定多.少也。

論。於此四中至能生無漏。述四分定中。唯順抉擇分能生無漏。非餘三也。

論。所以者何。徵。唯第四生無漏也。

論。由此四種至唯從此生。答所以也。以四分定各有別相。既唯抉擇分能順無漏。故知。唯抉擇分能生無漏。

論。此四相望至謂自非餘。述四淨定自相生。不望無漏.及味定也 初能生二。謂順退分生順退分。及生住分也 第二生三者。謂順住分生順住分。生退分定及勝進分 第三生三者。謂勝進分生勝進分。及抉擇分順住分也。已上皆次第生不隔越 第四生一謂自非餘者。順抉擇分唯生自類不生勝進。與前不同。詳其意趣。以住抉擇分者。樂斷諸有。修無漏故。不生勝進分也。正理論一說相生同此論。有說亦生順勝進分。皆次相生無隔越也。又正理雲。若順煩惱名順退分。諸阿羅漢豈有退理。非彼猶有順退分定可令現前。離染捨故。雖有此難而實無違。謂順住中有順退者。亦得建立順退分名。從彼有退。如先已說。已上論文 今詳。此釋由未盡難。於住分中立退非理。於三分中例亦應然。此即四分有雜亂失。今作一釋。此唯說退分順煩惱者。據中.下緣令起煩惱。若勝緣力起煩惱者。亦從下住分生煩惱也。如異生離惑。若全離地染。以難退故即容命終。分離地染有退分故。要還卻退方得命終。以易退故。聖分離染並無漏得分離欲者。容有不退.不進而命終者。退與不退更有異緣。非唯退分。若起惑勝緣強。劣住分亦退若起惑緣劣。有退分不退。

論。如上所言淨及無漏。已下一行頌第三明超間相生。

論曰至越一名超。述根本地有兩類定。謂淨及無漏。及諸地出入不同。立名有異。一往上名順。二還下名逆。三同類名均。四異類名間。五相隣名次。六越一名超。若先識六例述超方易。故先例也。

論。謂觀行者至現前數習。述順.逆.次.均入加行也。先上.下.均.次入有漏。次上.下.均.次入無漏也。

論。次於有漏至現前數習。述間.次加行也。

論。次於有漏至超加行滿。述有漏.無漏均.超加行。此時名為超加行滿。

論。後於有漏至名超定成。述超定成根本也。

論。此中超者至超入第四。述超唯至第三。隔一地名第三。不超二地名不至第四。

論。修超等至唯人三洲。述依身及處也。所以人中不簡無根.二形等。以是聖人不勞簡故。所以言人者簡天也。

論不時解脫至修超等至。簡時解脫及有學也 定自在故簡時解脫 無煩惱故簡有學也。正理論雲。唯欲三洲除北俱盧。然通男.女。不時解脫諸阿羅漢。要得無諍.妙願智等邊際定者。能超非餘。勝解作意不能無間修超等至。勢力劣故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此諸等至依何身起。此下一行頌。第八明等至依身不同也。

論曰至可厭毀故。述諸定上依自.下身。下定不依上身也。一無用故。二自有勝定故。三下勢力劣故。四已棄捨故。五可厭毀故。由此五因上身不起下定。

論。總相雖然至盡餘煩惱。述總相說。依上地身不起下定。若委細說。生非想上地起下無所有處無漏定。斷非想惑非無用故。自無此勝定故。勢力勝非想故。非棄捨故。非可厭毀故。若依下七地。即不起下無漏。以自有無漏。起下無用。及劣上無漏。故不起下也 為盡所餘煩惱者。是非無用也 自無無漏欣樂起故。非餘緣也 唯無所有處隣近故不起餘者。以隔越故。

論。此諸等至緣何境生。已下一行頌。第九明所緣。

論曰至應成善故。述味定境也 但緣自地有漏。明所緣法 已離染故。不緣下因 愛地別故。不緣上因 應成善故。不緣無漏因也。

論。淨及無漏至非無漏境。述淨無漏靜慮境同異。唯除無記無為。無漏不緣。以非諦故。與淨定別。自餘一切與淨定同。

論。根本地攝至下地法滅。述無色根本緣境通局也。無色根本無遍緣智。極寂靜故。不緣下地有漏及滅。亦能緣下無漏類品。自.上皆緣。正理論雲。以下地法不寂靜故。本善無色極寂靜故。由此理故。經於無色皆言超越一切下地。於諸靜慮不如是說。以本無色不緣下系。是故於下說超越言。諸靜慮中有遍緣智。故於下地不言超越。既說超越色想等言。故知但依超所緣說。若此超越為顯離系。應說超一切。非唯色想等。又靜慮中應言超越 婆沙第十雲。四無色地亦有此無我行相。而不能緣一切法。謂空無邊處非我行相。緣四無色彼因。彼滅。一切類智品道。及四無色非擇滅。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。並一切虛空無為。或欲令是一物。或欲令是多物。此行相盡能緣。如是乃至。非想非非想處非我行相緣非想非非想處彼因。彼滅。一切類智品道。及非想非非想處非擇滅。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。並一切虛空無為。或欲令是一物。或欲令是多物。此行相盡能緣 此是婆沙評家正義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無色近分亦緣下地。彼無間道必緣下故 言亦緣下者。顯近分中亦緣上也。

論。味淨無漏三等至中。已下半行頌。第十明三等至斷惑不同。

論曰至以勝已故。述無漏斷惑味不斷也。

論若淨近分至亦不能斷。述未至斷次下地。中間不能斷也論。近分有幾何受相應。已下半行頌。第十一明近分多少等。

論曰至未離下怖故。述近分通八地。及唯捨相應所以也。

論。此八近分至故作是說。述初近分亦通無漏。餘七唯淨皆無味定 有結生心。明有生染 正理論雲。上七近分無無漏者。於自地法不厭背故。唯初近分通無漏者。於自地法能厭背故。此地極隣近多災患界故。以諸欲貪由尋.伺起。此地猶有尋.伺隨故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有說未至定至具有三種。述異說也。

論中間靜慮至中定不能。述中間定與未至定有別義也。

論。復有別義。已下半行頌。第十二明中定與下.上別。

論曰至無如此故。述唯初上二下有中間定。自餘諸定無升.降故。無中間也。

論。此定具有至苦通行攝。述中間定具三異近分。捨受同近分也。

論。此定能超至為大梵故。述中定果。正理七十八雲。唯初近分名未至者。為欲簡別餘近分故。非此近分乘先定起。又非住此已起愛味。依如是義立未至名。非上定邊亦名未至。皆乘先定勢力引生。及住彼時。已起味故。毘婆沙者作如是說。未至本地立未至名。是本地德未現前義。此中間定具味等三。以別系屬一生處故。謂極修習中間定者。未來當在大梵處生。故亦具三。如根本定。非根本地起愛貪。彼如所味有別。能味亦別故。此有勝德可愛味故。無漏定生。亦漸減故。此亦一向捨受相應。無三識身故無樂受。無喜受者已不共初。然於初貪未能離故。又由自勉功用轉故非憂.苦者。已出欲故。由此一向捨受相應(已上論文)論。已說等至。結上也 云何等持。引下也 自此已下。大文第四明等持也 文中有四。一明尋.伺等三。二明單空等三。三明重空等三。四明四修等持 等至.等持.等引別者。等至通有心.無心。唯定不通散 等持唯有心。通定.散 等引唯是定。唯有心。婆沙六十二雲。問等持.等至有何差別。有說應作四句。有等至非等持。謂二無心定。有等持非等至。謂不定心相應等持。有等至亦等持。謂一切有心定。有非等至非等持謂除前相。又婆沙一百四十一。問何故名等持。答平等持心令專一境。有所成辨故名等持。云云多釋。廣如彼論。

論。經說等持總有三種。自下半行頌。第一明有尋.伺等三文復有三。

論曰至及未至攝。述第一也。

論。無尋唯伺至中間地攝。述第二也。

論。無尋無伺至非非想攝。述第三也。

論。契經復說三種等持。已下一行半頌。第二明單空三等持也。

論曰至相應等持。明空等持也。正理論雲。故說。空等持近治有身見。身見亦有二行相故。謂空行相近治我所見。非我行相近治我見。觀法非我名非我行相。觀此中無我名空行相。由此治別。問知此非我。此中無我。二種行相竟有何別。答非無差別。言此中無我。不能顯我畢竟無體故。謂此但顯彼此互無。不能顯成畢竟無我。以有體法亦互無故。若言此法非我。便顯我畢竟無。以一切法法相等故。由此若修非我行相。便治我見。修空行相。治我所見。如何無別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無相三摩地至三有為相。述第二也。正理論雲。或復相者。是因異名。涅槃無因故名無相。或相。謂世蘊上.中.下。涅槃。異彼故名無相。

論。無願三摩地至得無願名。第三述無願也 言餘諦十種行相。非常.苦是苦下二行。因等是集下四行。可厭患故緣之無願。無願即是厭之異名。道如船筏必應捨故。亦不願也。

論。皆為超過現所對故。釋無願義。於苦.集.道現所對境。皆欲超過至涅槃故。故名無願。正理七十九雲。如是空等三三摩地。三摩地相雖無差別。而依對治.意樂.所緣。如其次第。建立三種。由意樂故不願三有。理且可然。有過違故。寧由意樂不願聖道。以諸聖道依屬有故。若爾何用修習聖道。以是涅槃能趣因故。非離聖道有得涅槃。為求涅槃故修聖道。道如船筏必應捨故。亦由意樂不願聖道。故緣道行相亦得無願名。以本期心厭有為故 述曰。此與婆沙大意同也。對治我.我所是空意樂。證涅槃是無相意樂。捨有為是無願意樂。

論。空非我相至相相似故。由此二行相。雖緣可厭法。不取可厭相。不得無願名 涅槃相似者。涅槃無男.女等相。此非我空無男.女相等。似涅槃也。

論。此三各二種至等持別故。述通漏.無漏也。漏是世間。無漏是出世間。

論。世間攝者至唯通九地。述地別也。

論。於中無漏至為入門故。述名異也。

論。契經復說三重等持。已下一行半頌。第三明重空三摩地也。

論曰至立空空等名。總釋三名也。緣前空取空相名空空。緣前無相取無相相。故名無相無相。緣前無願取無願相。名無願無願也。

論。空空等持至勝非我故。述第一也。正理雲。謂彼先起無學等持。於五取蘊思惟空相。從此後起殊勝善根相應等持。緣前無學空三摩地思惟空相。於空取空故名空空。如燒死尸以杖回轉。尸既盡已杖亦應燒。如是由空燒煩惱已。復起空定厭捨前空。重空等持空行相後起。即復還與空行相相應。唯此最能順厭捨故。非我行相即不如是。見無我者。於諸有為法起厭背心。不如見空故。諸有已見諸法非我。而於諸有猶生樂著。以於諸行中。不審見空故。由此空定雖二行相俱。而但名空不說為非我。空於厭捨極隨順故 述曰。空行對除我所。現見世間。知物非我所有不貪求故。

論。無願無願至為厭捨故。述第二也。正理論雲。重無願等持。非常行相後起。即復還與非常行相相應。唯此可能緣厭道故。非苦行相能緣聖道。聖道非苦。趣苦滅故。苦法不能趣苦寂滅。亦非因等四。能緣聖道。以聖道不能令苦續故。非道等四者此厭捨道故。非欣行相能為厭捨。豈不如無願不願聖道。而作道等四。此亦應然。此例不然。無願正厭有。兼於聖道起不願心故。謂前無願正厭於有。聖道依有故兼不願。雖望意樂說不願道。而於聖道非正憎厭故。亦能作道等四種。無願無願正憎厭道。故以非常觀道過失。道等行相無容厭道。是故於此不作彼四。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無相無相至非離系果故。述第三也 不取滅者。既緣道.滅。若緣滅相濫生滅也。非擇滅是無記故非妙相。非離系果故非離相。

論。此三等持至無漏不然。漏.無漏分別也。無漏觀道皆為欣行。此為厭故非無漏也 問二緣聖道取空.非常。理可名為厭捨聖道。無相無相但緣無為作靜行相。何名厭道 答此欣無學無相等持不轉之因故名厭道。謂彼定起義作是言。無相等持不生為善。此既欣讚聖道不生。如何不名厭捨聖道 問前無相定非此所緣。如何此名無相無相。或應許此定不緣非擇滅。但緣無學無相不生 答此亦不然。准前釋故。謂緣無相之非擇滅。此非擇滅亦離諸相。緣無相無相故。得無相無相名。緣無相境作靜行相。是故此定從境立名。

論。唯三洲人至八本中間。明依身及人依地分別也。正理雲。唯不時解脫。以時解脫愛聖道故。依十一地除上七邊。以上七邊無勝德故。若在欲界。從未至攝聖道後起。若在有頂無所有攝聖道後生。餘皆自地聖道後起。就總類說。此從法.類.苦.滅四智無間而生。若就別說。欲界攝者非類後生。上界攝者非法後起。前二非滅後起。第三非苦後生。餘行相後起此定故。應得此者。皆盡智時由離染得。後由加行方起現前。唯我世尊。不由加行順趣解脫起此現前。於道尚厭豈欣諸有。此後亦起聖道現前。然厭道故非無間起。欲界攝者。是思所成。餘修所成。依定起故。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契經復說四修等持。已下兩行頌。第四明四修。四修名字如文可解。

論曰至理實通餘。述第一修也。先引經說現法樂住。後釋經也 善言通攝淨及無漏定修諸善靜慮者。謂四無漏.及四淨。舉初顯後。故經但說初靜慮也。

論。不言為住至便不住故。釋通難也。既修此定。現在先受離生喜樂。後生梵眾。受樂同此。何不言住後法樂也 以後法樂非定住故。或退即不受。或生無色等亦不受。或入涅槃亦不受。非如現法樂住決定受也。正理論雲。詳此。唯說現法樂者。為令棄捨樂現欲樂。說現定樂。令其欣樂。或現樂住是後樂依。但說所依能依已顯(已上論文)。

論。若依諸定至殊勝知見。第二修也。

論。若修三界至得分別慧。第三修也。

論。若修金剛喻定至依自說故。第四修也。修無漏及淨定總有四意。一為現法樂住。二為殊勝知見。三為分別慧。四為諸漏永盡。即就四果立四修也。

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八

有道國保延三年十一月廿八日點了

今日大殿下春日詣云云

以興福寺慈恩院一交了 樹海